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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的程序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和科學制定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草案,提高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和公布地方性法規程序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省人民政府可以將下列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

(壹)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實施細則或者措施,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起草的;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規;

(三)省人民政府根據四川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認為必要的地方性法規。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下列規章:

(壹)省人民政府根據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制定的實施細則或者辦法;

(二)省人民政府在其職權範圍內根據四川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認為需要制定的。第四條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體現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適應改革開放的要求,符合四川實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第二章起草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根據四川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廣泛征求省人民政府各部門的意見,編制制定規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的立法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本行業的實際需要,於每年11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制定規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的立法建議,並明確完成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時間。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立法計劃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實施。在實施過程中,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可以根據改革和建設形勢發展的要求作適當調整。第七條列入立法計劃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壹般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起草。重要的或者綜合性的,也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組織有關部門起草。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部門應當組成由分管領導同誌參加的起草小組,負責起草工作。如果草案與幾個部門的工作密切相關,則由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由起草小組負責起草。第八條起草地方性法規,應當對立法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調整對象、基本原則、主管部門、具體規範、處罰規則、解釋權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概括性規定。第九條起草地方性法規應當用條文表達。文章很多,可分章與章。妳可以在文章下面分錢,錢不是數字;項可以分解,項用括號內的中文數字冠上;項目可分為子項,項目以阿拉伯數字為首。

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結構合理、邏輯嚴密、概念準確、文字簡潔。第十條起草地方性法規,應當與現行有關地方性法規相銜接。第十壹條起草地方性法規,必須反復深入調查研究,征求有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征詢有關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的意見,並進行可行性論證。

地方性法規草案涉及幾個部門工作的,應當取得壹致意見。第十二條地方性法規草案需要制定實施細則或者實施辦法的,起草部門應當同時起草實施細則或者實施辦法。第十三條地方性法規草案通過後,應當寫出起草說明,包括制定的意義、起草的依據和過程、有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是否壹致,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第十四條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經起草部門領導討論通過,並由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

兩個以上(含兩個)部門* * *配合起草的,應經各部門領導討論通過,並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第三章審批第十五條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由起草部門按照公文處理程序及時報送省人民政府,並附起草說明、相關依據和參考資料。第十六條報送省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審查。第十七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審查地方性法規草案過程中,發現未按公文處理程序報送的,退回起草部門按程序報送;發現未附起草說明、相關依據和參考資料的,應當通知起草部門補充;發現未征求有關部門和地方意見的,應當退回起草部門征求意見後再提交;發現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現行政策相抵觸的,應當退回起草部門修改後再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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