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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後可以調解嗎?

法律主觀性:

撤銷權是經過調解的。人民法院對可以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是,適用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和身份確認案件,以及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其他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分清是非,進行調解。1.收集有關雙方爭議及造成的影響或損失的證據,以及對方的身份信息(或對方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2.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備案。起訴時,應向法院提交雙方的起訴狀、證據和身份信息(如果是單位,應提供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其中,起訴狀和證據材料均應提供原件,並根據被告人數提供相應的復印件。3.法院立案後,原告按規定交納了訴訟費。4.法院應當開庭審理,進行調解或者判決。5.如果任何壹方不服壹審判決,可以上訴,由上壹級法院審理和判決。5.對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將依法執行。1.撤銷權的行使僅限於債權。如果債權是連帶的,可以由全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壹人提起訴訟。如果數個債權因同壹債務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所有債權人都有權提起訴訟,但其主張的範圍僅限於自己主張的範圍。作為撤銷權的客體,自然不能超過債權數額,超過的部分不能納入撤銷權的範圍。值得註意的是,撤銷權的客體是被放棄的債權和無償或低價轉讓的財產的範圍。對於形成權和具有人身屬性的物上請求權能否作為撤銷權的主體的問題,筆者認為對於這些非貨幣行為行使撤銷權的難度很大,對債權的保全意義不大,且容易對債權人造成不當幹擾,不宜作為撤銷權的主體。2.撤銷權是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行使,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撤銷權作為壹種實體性權利,排除了債務人在行使過程中決定自己財產的權利,直接向與債務人有關系的第三人主張該行為無效。表面上看,這種排除債務人的行為似乎背離了債的相對性特征,但債權的擴張不是任意的,而是合法的。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從最終目的來說,債權人的撤銷權不損害債務人的原有利益,也不損害次債務人的原有利益,只是要求債務人以公平、合理、等價的有償行為來保護債權,這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3.撤銷權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通過訴訟解決。各級仲裁機關和調解組織不受理撤銷權糾紛案件。撤銷權是債權人基於其債權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張的,行使過程中存在壹定的風險,因此程序要求相對嚴格且保密,更適合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4.撤銷權行使的效力直接關系到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傳統意義上的債權人應當要求債務人撤銷其對財產的不當處分,然後清償債權人,或者以不同的價格清償債權人。而債務人之所以不當處分債權,本質上涉嫌逃廢債務,撤銷後清償似乎不現實,但也極大地損害了債權人主張撤銷權的積極性。因此,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不當處分債務人的受益人直接主張。訴訟人民法院認定撤銷權成立後,債務人對財產的處分對債務人和受讓人自始無效,這在理論上和實踐中特別適用。綜上,撤銷權行使後,如果對方不執行,我們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起訴。

法律客觀性:

調解後可以撤訴嗎?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並在雙方簽字後生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銷案件處理,不開庭審理。根據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要求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條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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