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開展專項審計調查的現實意義
(壹)專項審計調查可以充分發揮審計監督在促進宏觀決策中的作用。當前,中國正處於經濟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的特定歷史時期。經濟工作中的許多問題是涉及改革和發展的深層次問題。我們不能對它們都進行對錯的評論,或者簡單的對待這些問題。壹般的審計方法有時難以適應,定性處理不易掌握。而是應該更多地采用專項審計調查,這是基於為領導的決策和政策法規的完善提供依據,而不是處理經濟生活中大量合理和不合法的事項而是如實反映。近年來,審計署組織的絕大多數審計項目都采用了審計調查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雖然從微觀層面來看,審計調查的方式大大減少了資金歸集和退回還原渠道的金額,似乎削弱了審計的力度。但從宏觀上看,通過審計調查,把暴露問題與從體制機制上深入分析原因結合起來,更有利於領導的科學決策和政策法規的完善。
(二)專項審計調查能夠集中、深刻地反映經濟生活中的突出問題。應該說,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各有側重和特點。審計主要針對每個具體項目和單位,突出“摸清家底”,暴露問題,促進各單位自身管理,非常微觀;很多時候,專項審計調查是針對改革和經濟生活中某壹方面帶有普遍性、苗頭性、潛在性的突出問題,即所謂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直接為領導決策服務,相當宏觀,能夠集中深刻地反映經濟生活中的突出問題。
(3)專項審計調查能更好地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專項審計調查可以更有效地擴大審計監督,緩解任務重、人力少的突出矛盾,為日常審計(包括行政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投資審計等)提供基礎信息。),減少審前調查,使審計項目計劃更具針對性和科學性,更有利於“全面審計、突出重點”。開展專項審計調查,必須有全局觀念,善於把握全局觀念,註重對審計結果的加工和提煉。通過專項審計調查的實踐,更有利於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水平,培養復合型人才,更好地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此外,隨著時代的發展,政府職能也從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審計作為政府組成部分,也應該與被審計單位形成良性的互動循環。通過審計調查,從體制和機制上提出有利於被審計方的建議或審計提出的申訴,可以幫助被審計方解決實際困難,而不僅僅是處理處罰。這些措施都會受到被審核方的歡迎,從而形成審核與被審核方的良性互動。
二、專項審計調查的特點
專項審計調查是審計工作特有的手段之壹。它不同於其他行業調查和壹般項目審計,具有範圍廣、覆蓋面大、針對性強、工作方法靈活等特點。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是兩種不同的審計方法。相對而言,審計主要是針對每個具體項目和單位,側重於發現問題、糾正問題和處理問題;專項審計調查主要針對改革和經濟生活中的突出問題,註重分析研究,提出加強宏觀管理和完善法律法規的建議。專項審計調查更加靈活,更有利於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
專項審計調查和壹般項目審計在目的、程序、對象、要求和功能上各有特點。雖然兩者都是審計法賦予審計機關的職責,但在壹些具體方面又有所不同。
從目的上看,二者是壹致的,都是為國民經濟的宏觀正常運行服務的。即從微觀上為宏觀服務,但以壹般項目審計為目的,主要是確認和評價壹個單位或行業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審計調查的目的是調查經濟生活中的突出問題或某些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目的性更強。
從程序上看,專項審計調查是基於審計的調查,不同於其他行業調查。審計規範和標準也適用於審計調查。但調查畢竟不是審計,程序上有區別。根據審計署關於審計調查的標準,調查可以征求意見,出具調查報告。與壹般審計的審計報告相比,規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征求意見,出具意見和決定,簡化了程序,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比如在通知方面。《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可以在實施審計調查前送達被調查單位,不要求提前3天送達。第二,在報告中征求意見。專項審計調查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可以向被調查單位征求意見,也可以不征求意見。三是在審計機關提交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審計結果經審計機關審定後,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報告。無需向被調查單位出具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
從工作內容和對象範圍來看,壹般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工作內容相對簡單,而專項審計調查是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或同級政府交辦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調查,觀察、分析、判斷與國民經濟健康運行密切相關的宏觀問題,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涉及面廣。壹般審計的對象通常是單位或個人,涉及的對象範圍比較窄,明顯是微觀的。專項審計調查客觀上要求有壹定的數量和覆蓋面,可以同時針對全行業或不同法人單位進行,對象廣泛,宏觀性強。比如《審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專項審計調查不僅可以針對有關地方和部門進行,而且具有很強的靈活性。
從對審計人員的要求來看,經過多年的積累和規範,項目審計已經有了相對固定的模式,對審計人員的要求主要集中在基於財務知識的各種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的正確把握上。審計調查不僅要求審計人員具備審計賬目的知識,還應註重與調查內容相適應的管理知識、專業知識和政策水平,了解國家的大政方針政策。寫作水平比較高,調查報告既要揭示存在的問題,又要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有調查結論和改進建議。
由於上述不同,兩種方式的效果也不同。項目審計對問題的處理或評價是具體的,針對某件事或某個具體行為,對被審計對象的具體行為起到很強的糾正作用。對於上級管理者來說,可以詳細了解壹個單位的情況,審計調查涉及面廣、層次高、政策性強。對於被調查的個人,不出具對具體行為的處罰和糾正決定,但對於領導和決策者,可以更好地發揮參謀作用,為宏觀決策和政策調整提供依據。
此外,兩種方法在必要時可以相互轉換。對於項目審計中發現的突出的、初期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通過審計調查擴大信息量,分析深層次原因,為決策提供依據。在審計調查中,發現被調查單位有重大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審計機關認為需要進行審計處理和處罰的,可以立案審計,作出審計處理和處罰決定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由於專項審計調查目的性強、程序相對簡單、建議結論水平高,對全面提高審計質量、擴大審計影響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