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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農村公路上的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包括城市市界以外的各級公路(不含高速公路)、納入農村公路規劃的村道、延伸至工廠(場)、礦區的公路和農村田間自然形成的公路。第三條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依法治理,聯防聯控;疏堵結合、強化服務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可以建立政府購買服務、社會資本合作、基層組織自籌等多元化投入機制。第五條市和縣(市、區)廣播、電視、報刊應當開辟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宣傳專欄。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農村農閑季節、集市廟會、傳統節日等重要節點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應對村民和農村公共汽車、卡車、校車和摩托車駕駛員進行宣傳教育。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和推進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協調和應急保障機制,落實屬地、部門和自然人責任,制定“主體在縣、管理在鄉、延伸到村、觸角到組”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網格化管理體系,並組織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轄區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強化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責任,加強鄉鎮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站和行政村交通安全勸導站建設,組織配備鄉鎮交通安全員、行政村交通安全勸導員和駐地輔警,落實相關責任。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進農村公路“路長制”,各縣(市、區)應當設立農村公路總路長,分層次設立縣級路長、鄉級路長和村級路長,分別由相關責任人擔任。縣級公路主管領導是轄區內農村公路管理的第壹責任人。他要加強縣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管理、養護、運營和環境整治,組織研究確定農村公路發展目標和政策,建立保障機制,落實主體責任,解決重大問題。縣、鄉、村道長在道長的領導下,對所轄農村公路的建設、管理、養護、運行和環境整治負直接責任,解決突出問題,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管理責任,完成道長交辦的任務。第八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安全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聯合執法機制。

建立健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聯防聯控、安全形勢預警等機制。組織開展春耕秋收等農忙季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治理。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農村道路危險和事故多發路段的檢查,分析研判農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特點和規律,提出治理建議。 做好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相關服務,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和警示教育。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嚴把農村運輸市場準入關,支持農村公共交通發展,加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完善安全防護設施,整改農村公路隱患,依法查處各類非法運輸行為。

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制度,嚴格管理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人員的培訓、考試和發證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和年檢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校車和駕駛人的安全管理,制止學校使用不符合安全條件的車輛,指導學校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文化和旅遊、衛生、氣象、司法、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屬地責任,組織鄉鎮交通安全員、行政村交通安全勸導員、駐地輔警和誌願者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組織實施村鎮管理、人車源頭管理、違章勸導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進行農村公路養護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公路損壞和險情時,應及時修復和排除。難以及時修復和排除的,應當按照規定在危險路段設置警示或者限載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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