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法制集中在兩個方面:壹是加強中央集權的國家政策及其對宋代法制的影響;第二,商品經濟的發展及其對法律制度的影響。
(壹)國家加強中央集權的政策對宋代法制的影響
1,在立法中的體現
(1)宋朝壹部國法,加了壹道聖旨,體現了皇權對立法的控制。
(2)進行編譯
宋代編纂皇帝散文,使之成為壹種普遍的、有規律的立法程序。編輯地位的提高體現了皇帝立法權的加強。
到了宋代,從“平行法到替代法”,大法在宋刑法典中的來源地位雖然在形式上沒有改變,但皇帝編纂的內容卻不斷沖擊著宋刑法典,表現出與唐代法律制度的明顯差異。
(3)制定“重刑治賊”
宋代為了加強中央集權,嚴厲鎮壓農民反抗,制定了壹部名為《重賊法》的專門刑法。劃分重法之地,規定“重法之人”,嚴厲打擊。不僅會被處死,還會沒收財產,牽連妻兒,移送500裏或千裏之外的州政府控制。
2、法律內容的體現。
(1)規定了刺配的懲罰。
宋代刺配刑是壹種酷刑,對壹個重罪犯施以三種刑罰,即20棍,然後紋身,然後配。它是統治者維護中央集權、懲治犯罪的重要手段。
(2)規定了最殘酷的無期徒刑——淩遲刑。
淩遲刑是宋代正式投入使用的最殘酷的生命刑,即先肢解四肢,再割喉,使人緩慢而痛苦地死去。
3、在司法系統。
(1)在中央司法機制之上設立了審判庭。
北宋初期,在大理寺、刑部等中央司法機關之上設置了審判法庭。審判庭設在宮中,便於皇帝監督控制中央司法審判。
(2)設立縣以上刑事檢察機關。
宋代中央為了加強對地方縣司法審判的控制,派出刑獄署作為鐵路壹級的監察機關,對地方縣司法審判實行嚴格的監督制度。
(二)商品經濟的發展對宋代民事法律制度的影響
1、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
當時商品經濟獲得空前發展,出現了開封、揚州、廣州、泉州等國際商業城市和商品集散地。
2.債務與契約制度的發展。
(1)銷售合同產生的債務
(1)現場銷售
轉讓使用權,保留所有權,取得物的部分價值的合同方法,稱為活賣法。
(2)絕對銷售
賣方的所有權,以契約的方式獲得全部價值,被稱為“永不出售”的方式。
(二)租賃合同產生的債務
雙方達成車、馬、房的租賃關系,形成債權債務的權利義務,進而形成雙方的租賃合同。
(三)租賃合同產生的債務
佃農與地主就租賃土地簽訂的合同稱為租賃合同。即佃農用租賃的土地生產糧食,向國家納稅,向地主交租金,其余歸自己體系。
(四)買賣合同產生的債務。
指出抵押財產的使用權並保留贖回權,從而取得部分價值的合同形式,稱為買賣合同制度。
3.婚姻和繼承法的變化。
(1)允許壹個阿姨和兩個兄弟姐妹結婚。
(2)允許房內女性享有部分財產繼承權。
(1)宋代繼承法表現出靈活性。家庭中的未婚女性享有四分之三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四分之壹的繼承權。
(2)無家可歸家庭中只有已婚婦女享有三分之壹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三分之壹的繼承權,另外三分之壹歸政府所有。
二、元朝法律的特點
(壹)“唐宋制度的借鑒”,依附於中國法律的立法思想。
(2)“致遠新閣”和“大元通制”的提法。
元世祖二十七年,參政的何榮祖“立公規、治民、防盜、理財等十事之書”,頒布天下。這是元代最早的法典。
(A)利用法律確認族裔群體之間的不平等。
蒙古統治者以歐亞大陸征服者自居,民族優越感強烈,民族偏見狹隘,奉行野蠻的民族歧視和壓迫政策。元法公開宣布各族人民法律上的不平等,按民族標準將人民分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西夏、惠惠、西域人)、漢人(原金朝和契丹、女真下的漢人、南宋下的漢人和西南地區各族人民)。
(4)維護僧侶的特權地位。
(5)維持落後的生產關系,把佃農的地位界定為奴隸。
按照元朝的法律,地主除了向地主繳納高額地租外,還可以每畝收取實物。地主任意撤走佃戶,甚至將佃戶連同他們的土地壹起賣掉或送人。房東不僅有權為房客服務,也有權為房客的妻子和孩子服務。封建依附性的加強是歷史的倒退。
(六)司法體系混亂,“各有各的事,互不控制。”
除府和刑部外,其他壹些國家機關也有壹定的司法權,如的袁。地方司法權掌握在蒙古族“達魯華池”手中。
第二部分代碼
宋犯罪系列
宋太祖歷時四年編纂了《宋簡·宏詳判制》,簡稱《宋刑制》。這是中國歷史上公布的第壹部封建法典。
其規定只是唐律的翻版,變化如下:增加了“折棍”的方法;150年間收集的晚唐至宋初的刑事規範209條附於該法。文章數量還是12和502,但是每篇文章下面都有門,總共213。
袁
袁的全名是大郭征朝。它不是元朝中央頒布的法典,而是元初至英宗二年至知止期間,由當時地方政府編纂的關於政治、經濟、軍事、法律等方面的詔令和圖紙匯編。《元張顛》六十卷,包括詔令、聖教等十大類,保存了豐富的元代法律史料。
第三部分歷史人物
忽必烈
(1215—1294)元朝開國皇帝,第壹代皇帝,廟號世祖。忽必烈做諸侯的時候,接受了中國文化。1260年,忽必烈汗位。1271年,忽必烈建立元朝,定都大都(今北京)。元朝是中國歷史上第壹個少數民族統治全國的朝代。元政權的各種制度,壹般都是以中原為基礎的,但也保留了大量落後的蒙古傳統。忽必烈即位後,制定了元朝最早的法典《致遠信格》,它的頒布為元朝立法奠定了基礎。
案件的第四部分
杜附了罪。
杜高壹開始被任命為南唐,後來進入宋朝。由詔預編至州府元貴,任禮部侍郎。他年輕的時候,哥哥在南唐做官。他曾經遇到過壹個案例:壹個兒子毀了父親的畫像,被他的至親告到政府。由於法律沒有規定如何處理兒子毀壞父親肖像的行為,杜高的哥哥動了很多腦筋,壹直不知道如何了結此案。此案壹直懸而未決。杜高偶然得知此事,並詢問了案情。他認為可以通過比較僧尼和道士破壞佛像和佛像的方法來判斷。
【案例分析】中國古代是允許以法律或案例附加定罪的,但通常附加的東西在某些方面必須是相似的,不能是不相關的。本案中,兒子毀了父親的雕像,和尚毀了佛像,道德上是壹樣的,所以可以比照附案。
密碼主項的擴展情況
南宋時,亞倫以98元買下了四公頃土地,並把它送給了趙端。八年後,亞倫準備了贖款。陳清贖回土地後,知縣孫謀命令亞倫在12月開業當天領取贖回代碼和趙端的土地,但趙端以建築和耕種為辭呈,壹再拖延。宋代有役限法。每年2月1日開始進入服役,也就是進入農忙季節到9月30日,屬於服役限制期。為了不違反農時,不荒廢農事,內州縣政府限於停止受理農田、婚姻、債務、地租等糾紛案件。直到10月1日才開始營業,直到次年1月30日才受理此類投訴。為了圖謀農民的土地財產,郝敏的地主們想方設法以各種借口逃避,而當戶狀告政府時,他們又通過幕僚竭力拖延審判,展覽持續了幾個月。結果,點天的房子壹直沒贖回來。受理此案的胡士弼認為以此為謀,後辭職,使得阿龍想在半年後贖回這筆錢,壹旦這筆錢被挪作他用。阿龍在期限前起訴官員贖身,被知縣判刑。宋律規定,“典賣土地,年數已過,物主於期限前收贖,典主以職員百人,佯為延占。”趙端本應依法接受調查,但他因年事已高而被免除調查。為了避免虛開稅單和欺騙訴訟的罪行,他帶了兩批去當地辦事處,命令他們交錢並停止營業。
【案例分析】我國古代土地買賣始於西周末年。但直到唐朝中期,土地才零星出售,個別皇帝的詔令中也偶爾出現“貼碼賣貨”的字樣。到了宋代,典籍買賣不僅成為普遍現象,而且被制度化。
剝奪家庭財產的案件
北宋年間,興州,壹強盜入室搶劫,主人反抗。強盜殺死了全家人。當時夫妻先死,第二天獨子也死了。在宋代,壹戶之死無壹人,即為戶之死。家庭財富的三分之壹和葬禮的好處給了已婚婦女,其余的財產給了官員。國務院根據家庭排除法的規定,把這個家庭的財產分給出嫁的女兒。此案上報刑部後被駁回,理由是父母去世時他們的兒子還活著,財產應該全部歸兒子所有。所謂出嫁的女兒,就是兒子出嫁的姐姐,無權分享哥哥的財產。
【案例分析】在古代,女性的法律地位很低。漢代以前,女兒沒有繼承權;在漢朝,女兒有繼承權。然而,女兒和兒子的繼承地位仍然不平等。
士兵拿著棍子討劍的案子
在宋真宗北部,壹名士兵犯了罪,被依法判處死刑。真宗赦免了他,下令在橫門用二十根拐杖打他,然後發配。這個士兵拒絕接受權杖,並大喊要壹把劍。官員也攔不住,就玩玩,聽聽處分。這是壹個真實的意圖。聽處分之前必須打完20脊杖。杖刑之後,官員又來聽旨意。真宗說,既然杖打完了,就把他送到配所,不再處罰。
【案例分析】宋太祖統壹全國後,為鞏固新建立的政權,緩和階級矛盾,爭取民心,制定了“破杖法”,對“重刑五刑”進行改革,減少流放、監禁、鞭笞等刑罰。與此同時,宋太祖以赦免死刑為借口,推行刺配法,即赦免死刑犯的死刑,並對其判處“打杖、配流、刺臉”三種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