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的法律思想主要體現在對理學的論述上,如:禮是正義的“節”,“法是天下之理”;“維護正義,消滅人類欲望”;“對”與“對”交替,“比用法更深”。
朱主張道德禮治,強調道德教化,但也主張“以嚴為本”的司法理念
朱以“存天理,滅人欲”為核心的法律思想
朱在總結先秦以來各種唯心主義因素的基礎上,以儒學為核心,融合了道家的宇宙構成、萬物化生論和佛教的唯心思辨哲學,建立了完整而精致的客觀唯心主義哲學體系,從而把二程的理學發展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第壹,因地制宜的改革理論和改革主張
朱用區分“義”與“人欲”的方法來判斷歷史。他以繼承儒家道統為己任,要求效法三代,改革時弊,重建“義”的盛世。
在政改的指導原則上,他指出:有壹個常識,就是什麽時候蓋天下都不晚,有權壹時改之者,如君君、大臣、父子,也是常識;在朱看來,變法只是改變人心的壹個條件,而改革弊政的根本途徑是改變人心。
朱認為,君主的心性是社會歷史的決定性因素。為了改變君主的思想,他主張限制君主的專斷。他強調君主的心性必須符合“自然之理”,才能獲得“尊”的資格。
為了限制君主的專斷權力,朱提出了以下改革建議:壹是加強宰相和諫官的權力;第二,君主立法要和大臣商量;第三,封建國家建立在郡縣之間。
需要指出的是,朱看到極端尊君的弊端並加以改進,並非壹無是處;但他堅持“君為臣”的神聖原則,使他陷入矛盾之中。
二是“政以德禮刑”和“相始”
關於“道德禮”與“政治刑”的關系,朱作出了新的論述,這表現在兩個方面:
首先,他註意到政治與刑罰、道德與禮儀之間的內在聯系。
第二,從體育的角度研究道德、禮義、政治、刑罰之間的外部關系,將其納入“天理天理,滅人欲”的軌道。
朱繼承了孔子“德治與刑統”理論的基本精神,並在此基礎上對其進行了系統的闡述。他認為,作為統治方法的德、禮、政、刑在本質上與封建道德倫理規範是壹致的、統壹的。朱提出了“政治刑”和“道德禮”的大概念。他認為法律制度和禁令是統治的工具。quot道德和禮貌是統治的基礎。朱的政治就是法制和法律,也就是人們的行為規範。懲罰是刑罰措施。
朱的“德”是壹種心理上的道德品質或善良。至於“政刑”與“德禮”的關系,他認為兩者都是“正義”的產物,都是統治者進行統治的方法和工具,目的都是“維護正義,消滅人的欲望”。所以兩者在本質和目的上是壹致的,沒有區別。
三是朱的“以嚴為本,以寬為輔”的思想
但是,“道德禮遇”和“政治懲罰”畢竟不是壹回事,是有區別的。首先,他們有不同的特點。“政治懲罰”具有強制性和暴力性;”“德利”是人發自內心的自覺行為,這種自覺行為是無法通過暴力威脅獲得的。其次,他們在治國理政上的立場不同?quot”“德”是“精”、“精”、“形”;政治懲罰”是“最終的”、“粗暴的”、“陰影的”。朱認為“政治懲罰”是必要的,它可以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人的欲望”,從而為德治和教育創造條件。他反對任意監禁。朱認為,只有嚴格執行法律,才能禁止強奸和混亂,制止犯罪。執法人員對佛教的“因果報應”理論感到困惑。第三,執法官員曲解了慈悲懲罰的初衷。朱主張“嚴”於執法,但這並不意味著他主張“過刑”。相反,他非常重視謹慎的懲罰。朱的“嚴”原則在刑罰手段問題上的體現是主張恢復使用“肉刑”
朱執法“嚴”的思想體現在訴訟程序上,即提高審判效率和質量,即“明用刑罰不出獄”。他主張選拔和培訓司法官員來改變這種狀況:“要清理普通監獄的人,應該選擇治理縣監獄的官員”。“嚴為本”在審判活動中執法的另壹個體現,就是要求在審判中直接貫徹封建宗法等級觀念。
朱的客觀唯心主義理學體系適應了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統治階級維護三綱五常、強化封建禮教的要求。它被視為官方哲學,進而成為封建社會統治上層建築的政治、法律、道德、藝術等領域的指導思想。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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