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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管理,根據國務院《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第三條國家鼓勵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的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發展,促進報廢機動車回收體系的完善,提高回收效率和服務水平。第四條商務部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報廢機動車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拆解企業)的資質認定。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的治安狀況、買賣偽造票證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並依法處置。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回收拆解企業回收拆解活動中的環境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防止環境汙染,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提供信息咨詢、培訓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第二章資質認定和管理第七條國家對回收拆解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務。

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機動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並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報廢機動車拆解使用說明書等相關技術資料。第八條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拆解經營場所符合當地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國土空間規劃和安全要求,不得建設在居民區、商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域;

(三)符合國家標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GB22128)的場地、設施、設備、存放拆解技術規範,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四)符合環境保護標準《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範》(HJ348)的要求;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有相應的汙染防治措施,對拆解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妥善的處置方案。第九條申請資質認證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應向拆解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通過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壹)設立申請報告(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住所、拆解地、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等)申請企業的應註明);

(二)申請企業營業執照;

(三)申請企業章程;

(四)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五)拆除經營場所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或者租賃期限超過10年的土地租賃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房屋租賃證明材料;

(六)申請企業購置或者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用於報廢機動車拆解和汙染防治的設施設備清單,以及發票或者融資租賃合同等權屬證明;

(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準文件;

(八)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九)申請企業拆解作業規範、安全規程和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過政府信息系統獲取,審計機關可以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第十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收到的資質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拆解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地(市)商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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