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肯定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危害他人健康的方式可以表現為積極不作為和消極不作為兩種。前者如拳打腳踢、用刀砍射、棍棒打石、燒水燙傷等。後者,比如負責保護幼兒的保姆,是不負責任的。見幼兒持刀刺自己,仍不理會,結果幼兒將自己刺瞎,可構成本罪。可以由自己進行,也可以由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他人進行,還可以由毒蛇、德國牧羊犬等家養動物進行。它不僅能損害人體的外觀,還能損害內部組織器官,阻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本人直接實施的還是間接實施的,無論針對的是哪個部位,采取的是什麽方式,只要能夠故意對他人造成人身健康傷害,都可以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必須違法。
如果某種傷害行為是法律允許的,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比如正當防衛造成無不應有的傷害,醫生給病人截肢治病等。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的違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以造福社會為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違法性。對於在激烈的對抗性運動日發生的傷害行為的合法性也要具體分析。如果這種傷害行為本身是運動規則允許的,這種傷害壹般不能被認為是刑法上的違法行為。比如足球比賽中,根據“合理碰撞規則”造成傷害的動作,壹般不認定為傷害罪;如果遊戲中動作粗暴,明顯違反規則要求,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也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3、損害他人身體必須對他人造成了壹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如果只是壹般的拳打腳踢、拉扯撕扯,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能以本罪論處。傷害的結果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破壞他人組織的完整性,比如咬掉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損害其他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障礙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有三種形式,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果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者達到了等級就是輕傷,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造成組織、器官結構有壹定程度的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不構成重傷但不屬於輕傷。鑒定應以外界因素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其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發生時的損傷、損傷引起的並發癥和後遺癥等。
所謂重傷,是指身體殘疾或者毀容,喪失聽力、視力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其他傷害。
無論出於什麽原因,公民對他人實施故意傷害。壹旦故意侵權導致對他人的傷害超過輕傷,那麽侵權人就涉嫌犯故意傷害罪。當然,由於本罪屬於自訴類型,如果被害人不起訴,故意傷害的行為人壹般不會被判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