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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物業管理條例全文解讀:資金不被濫用

如何突破物業維修資金“使用難”,收不到物業費怎麽辦,如何督促物業公司提高服務質量...昨日,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和法規起草組負責人對《條例(草案)》中最受關註的問題進行了解讀。

-關於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三種應急基金申請

五個工作日完成審核。

以前,業主壹般在辦理房產證時繳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此次《條例(草案)》提出,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壹次性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並在物業交付使用時向業主收取。

同時,建立了“綠色通道”制度。發生電梯故障、外墻脫落危險、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原因功能失常,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嚴重影響業主居住生活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需要立即進行維修改造的,可以向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提出資金使用建議。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河海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起草組組長陳光華解讀:這是為了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能夠緊急使用,不被濫用,解決業主普遍反映的使用難的問題。《條例(草案)》提出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目前還在研究中,審核速度可能會加快。

-關於老板

未交物業費,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條例(草案)》提出,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如未繳納物業服務費,違反法律法規、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等。,並經生效判決或仲裁裁決確認,將按照個人信用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市人大常委會環境基本建設委員會主任魏長明解讀:業主拒交物業費是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法定義務。表面上看是對物業企業服務不達標的壹種“反制”,實際上侵害了已交費業主的權益。

壹些業主沒有支付費用,

* *地區不得斷水、斷電、斷氣。

《條例(草案)》提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專業業務單位不得因部分最終用戶未履行支付義務而停止對付費用戶和* * *部分的服務。

陳光華解讀:加盟商和用戶之間是合同關系。如果特許經營單位對付費用戶或者* * *用戶停止服務,比如斷開小區電梯、路燈的電源,實際上是違約行為,是對付費業主權利的侵害。

-關於物業服務企業

有嚴重的不誠實,

壹年內停止本市服務資格。

《條例(草案)》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約束更加嚴格。物業服務企業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壹年內停止其在本市的市場活動資格,兩年內不得申報本市各類物業服務示範項目。

市人大常委會環境基本建設委員會副主任申曙光解讀:《條例(草案)》* *列舉了八種失信行為,包括: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物業服務合同後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退出時不按規定移交資料的;所有者信息的披露;對業主及業主委員會成員進行惡意騷擾、暴力或報復的行為,目的在於強化物業服務企業的契約意識,規範服務行為。

發現違法建設、占用公共場地等。,向有關部門報告。

《條例(草案)》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設施和環境。發現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和門窗損壞或者擅自改動的;違法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勸阻、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報告。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魏長明解讀:該條主要是針對住宅小區常見的違法建設、違規裝修、破墻開店、侵占公共通道、群租等問題,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關於政府監督檢查

實名投訴物業管理違法行為,

要限期回復,依法查處。

《條例(草案)》中專門設立“監督檢查”壹章,要求建立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行為實名投訴登記和限時答復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投訴登記事項、投訴處理程序和實名投訴保密制度。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能分工履行職責,及時受理業主和相關單位的投訴,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陳光華解讀:《條例(草案)》確定了業主自治的方向,政府適度幹預為輔,重點規範了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業主組織)、建設單位、政府部門、特許經營單位等五方的權利義務,旨在促進業主自治,加強政府監管,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據悉,市人大相關工作機構將積極吸納和征求意見,進壹步完善《條例(草案)》,為明年提交常委會會議二審和人大審議做好充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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