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二)受賄數額不滿壹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為非法利益行賄;
向三人或三人以上行賄;
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
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單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單位行賄罪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定罪: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
(二)個人行賄數額不滿十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為非法利益行賄;
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
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
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單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定罪: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為不正當利益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為非法利益行賄;
向三人或三人以上行賄;
向黨政領導、司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
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通過賄賂謀取不正當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
(二)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
2.利用非法收入進行賄賂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三條通過賄賂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四條通過賄賂謀取不正當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受賄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二)受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
2.利用非法收入進行賄賂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第五條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賄賂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包括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其回扣、手續費)。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