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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憲法的內容

蘇維埃社會主義聯盟憲法(1977年10月7日蘇聯第九屆最高蘇維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壹章政治制度

第壹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國際聯盟是全民的社會主義國家,代表中國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各族勞動人民的意誌和利益。

第二條蘇聯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通過作為蘇聯政治基礎的人民代表蘇聯行使國家權力。

所有其他國家機關受人民代表蘇維埃監督,並向人民代表蘇維埃報告。

第三條蘇維埃國家的組織和活動應當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所有國家權力機關都是自下而上選舉產生的。這些機關向人民報告,下級機關必須執行上級機關的決定。民主集中制把統壹領導同地方的主動性和創造性結合起來,同每個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對自己工作的責任感結合起來。

第4條蘇維埃國家及其所有機關應按照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工作,並確保維護法律秩序、社會利益和公民權利和自由。

國家組織、社會組織和公職人員必須遵守蘇聯憲法和蘇聯法律。

第五條國家生活中最重大的問題,應提交全民討論,並付諸公民投票(簡稱公投)。

第六條蘇維埃* * *生產黨是蘇維埃社會的領導力量和指導力量,是蘇維埃社會政治制度和國家、社會組織的核心。蘇* * *為人民而存在,為人民服務。

蘇聯* * *生產黨用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理論武裝起來,規定了社會發展的總前景,蘇聯的內外政策路線,領導蘇聯人民進行了偉大的創造性活動,使蘇聯人民爭取* * *生產勝利的鬥爭有了計劃,有了科學依據。

各級黨組織在蘇聯憲法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七條工會、蘇維埃列寧主義共產主義青年團、合作社和其他社會團體,根據其章程規定的任務,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處理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

第八條勞動集體應當參加下列活動:討論和解決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制定生產和社會發展計劃,培訓和配備幹部,討論和解決企業事業組織的管理問題,改善勞動和生活條件,用於發展生產、社會文化措施和物質獎勵的資金。

勞動集體開展社會主義競賽,促進先進勞動方法的普及和勞動紀律的加強,用社會主義道德教育其成員,關心其政治覺悟、文化和職業技能的提高。

第九條蘇聯社會和政治制度發展的基本政策是進壹步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公民將越來越廣泛地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完善國家機構,提高社會組織的積極性,加強人民的監督,鞏固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法律基礎,擴大公開原則的實施,並始終考慮公眾意見。

第二章經濟體制

第十條蘇聯的經濟制度是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所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所有制形式包括:國家所有制和集體農場合作所有制。

工會和其他社會組織履行章程規定的任務所必需的財產,也是社會主義財產。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財產,並為它的增長創造條件。

任何人都無權利用社會主義財產來達到個人富裕和其他自私的目的。

第十壹條國家所有制是蘇聯全體人民的共同財產,是社會主義所有制的基本形式。

土地及其礦藏、水和森林都是國家財產。工業、建築和農業的基本生產資料,交通工具和郵電設備,銀行、商業企業、公共企業和國家舉辦的其他企業的財產,城市的基本房產和執行國家任務所必需的其他財產,都屬於國家所有。

第十二條集體農場和其他合作組織及其聯營企業完成章程規定的任務所必需的生產資料和其他財產,是集體農場和其他合作組織及其聯營企業的財產。

集體農場占用的土地,屬於集體農場無償、無限期使用。

國家促進集體農場合作所有制的發展,促進其向國家所有制靠攏。

集體農場和其他使用土地的單位,必須有效利用土地,愛護土地,提高地力。

第十三條勞動收入是蘇聯公民個人財產的基礎。家用電器、個人消費品、方便個人生活和家庭副業的設備、房屋和勞動積蓄都是個人財產。公民的個人財產和個人財產繼承權受國家保護。

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劃撥給副業(包括飼養畜禽)、果園業、菜園業和個人建房的土地,公民可以使用。公民必須合理使用分配給他們的土地。國營和集體農場應當幫助公民經營副業。

公民個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財產不得用於獲取非勞動收入和損害社會利益。

第十四條免於剝削的蘇聯勞動是社會財富的源泉,是人民和每壹個蘇聯的福利增長的源泉。

根據“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國家監督勞動標準和消費標準。國家規定應征收的所得稅額。

有益於社會的勞動及其成果決定了人的社會地位。國家將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相結合,鼓勵創新和創造性的工作態度,並提倡讓勞動成為每個蘇聯人的第壹需要。

第十五條社會主義條件下社會生產的最高目標是充分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精神需要。

國家依靠勞動者的創造積極性和社會主義競爭,依靠科學技術進步的成果,改進領導經濟的形式和方法,從而保證勞動生產效率的增長,生產效率和工作質量的提高,保證國民經濟有活力、有計劃、有比例的發展。

第十六條蘇聯的經濟是全國統壹的經濟聯合體,它包括全國的社會生產、分配和交換的各個方面。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兼顧部門和地區的原則,把集中管理同企業、聯合公司和其他組織的經濟獨立性和主動性結合起來,實行經濟領導。同時,積極運用經濟核算、利潤、成本等經濟杠桿和激勵手段。

第十七條蘇聯允許手工業、農業和居民服務業範圍內的個體勞動活動,以及完全以公民及其家庭成員的個體勞動為基礎的其他形式的活動,只要它們符合法律。國家管理個人勞動活動,以確保這些活動有益於社會。

第十八條為了今世後代的利益,蘇聯采取必要措施,在科學基礎上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及其礦藏、水資源、植物和動物,保持空氣和水的清潔,確保自然財富的再生和人類環境的改善。

第三章社會發展和文化

第十九條工農知識分子牢不可破的聯盟,是蘇聯的社會基礎。

國家促進社會單壹性的加強,即消除階級差別、城鄉本質差別、蘇聯各民族的全面發展和接近。

第二十條根據“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壹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國家提出的目標是擴大現實的可能性,使公民能夠運用自己的創造力、才能和稟賦,使個人全面發展。

第二十壹條國家重視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科學組織勞動,在國民經濟各行業實現機械化和自動化生產的基礎上,減輕並最終消除繁重的體力勞動。

第二十二條蘇聯堅定不移地實施把農業勞動力轉變為工業勞動力的計劃,在農村地區擴大國家教育、文化、衛生、商業、公共飲食、生活服務和公用事業的網絡,把農村地區轉變為設備完善的居民區。

第二十三條國家壹貫奉行在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基礎上,提高勞動人民的報酬和實際收入水平的政策。

建立社會消費基金,更充分地滿足蘇聯人的需求。國家在社會組織和勞動集體的廣泛參與下,確保該基金的增加和合理分配。

第二十四條蘇聯實行和發展衛生保健、社會保障、商業、公共飲食、生活服務和公用事業等國家設施。

國家鼓勵合作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在為居民服務的各個領域開展活動。國家促進群眾體育的發展。

第二十五條蘇聯實行和完善統壹的國民教育制度,保障公民的普通教育和職業培訓,目的是對青年人進行物質主義教育,促進他們的身心成長,培養他們從事勞動和社會活動。

第二十六條國家根據社會需要,有計劃地保障科學的發展,培養科學幹部,組織科學研究成果向國民經濟和其他生活領域的應用。

第二十七條國家關心保護、增加和廣泛利用精神財富,對蘇維埃進行道德和美學教育,提高其文化水平。

蘇聯大力鼓勵專業和民間藝術創作的發展。

第四章外交政策

第二十八條蘇聯壹直奉行列寧的和平政策,主張加強各國人民的安全,實行廣泛的國際合作。

蘇聯外交政策的目標是確保蘇聯建設社會主義的有利國際條件,捍衛蘇聯的國家利益,加強世界社會主義的地位,支持各國人民爭取民族解放和社會進步的鬥爭,防止侵略戰爭,爭取全面徹底裁軍,堅定不移地執行不同社會制度國家之間和平共處的原則。

在蘇聯,戰爭宣傳是被禁止的。

第二十九條蘇聯與其他國家的關系基於以下原則:主權平等、互不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邊界不可侵犯、國家領土完整、和平解決爭端、不幹涉內政、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所有人民平等和掌握自己命運的權利、國家間合作、真誠履行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以及蘇聯締結的國際條約所產生的義務。

第三十條蘇聯作為世界社會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大家庭的壹部分,根據社會主義國際主義的原則,發展和加強同社會主義國家的友誼、合作和同誌式的互助,積極參加經濟壹體化和社會主義國際分工。

第五章保衛社會主義祖國

第三十壹條保衛社會主義祖國是國家最重要的職能和全民的事業。

為了保衛蘇聯人民的社會主義成果、和平勞動、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建立了蘇聯武裝力量,實行普遍義務兵役制。

蘇聯武裝力量對人民的職責是可靠地保衛社會主義祖國,並隨時做好戰鬥準備,確保對任何侵略者立即進行反擊。

第三十二條國家保障國家安全和國防能力,並向蘇聯武裝力量提供壹切必要的裝備。

蘇聯立法規定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確保國家安全和加強國防能力的義務。第六章蘇聯的國籍平等和公民權利平等

第三十三條蘇聯規定統壹的聯盟國籍。每壹個加入中華民國的公民都是蘇聯公民。

《蘇聯國籍法》規定了獲得或喪失蘇聯國籍的原則和程序。

國外的蘇聯公民受到蘇聯國家的保護和庇護。

第三十四條蘇聯所有公民,不論其出身、社會地位和財產狀況、種族和民族、性別、教育程序、語言、宗教信仰、職業種類和性質、居住地和其他情況,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蘇聯公民的權利平等在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方面得到保障。

第三十五條蘇聯婦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

實現這些權利的保障是向婦女提供與男子相同的機會,接受教育和職業培訓,參加勞動,獲得勞動報酬和工作晉升,參加社會、政治和文化活動,並采取特別措施保護婦女的勞動和健康,為婦女平衡勞動和母親身份創造條件,向母親和兒童提供法律保護、物質和精神支持,包括給予孕婦和母親帶薪休假和其他優惠待遇,並逐步縮短有年幼子女的婦女的工作時間。

第三十六條蘇聯各民族和各民族的公民享有平等的權利。

實現這些權利的保障是實行蘇聯各民族全面發展和相互接近的政策,用蘇聯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國際主義精神教育公民,使用自己的語言和蘇聯其他民族的語言。

任何直接或間接限制權利,根據種族和民族特點建立直接或間接的公民特權,以及任何宣傳種族或民族特殊化、仇恨或歧視的行為,都將依法受到懲罰。

第37條保障蘇聯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和自由,包括向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申訴以保護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家庭權利和其他權利的權利。

蘇聯境內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士必須尊重蘇聯憲法,遵守蘇聯法律。

第三十八條蘇聯對因保護勞動人民利益與和平事業、參加革命運動和民族解放運動、從事進步的社會政治活動、科學活動或其他創造性活動而受迫害的外國人給予庇護。

第七章蘇聯公民的基本權利、自由和義務

第39條蘇聯公民享有蘇聯憲法和蘇聯法律宣布和保障的所有社會、經濟、政治和個人權利和自由。隨著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計劃的實施,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權利和自由的擴大以及公民生活條件的不斷改善。

公民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損害社會和國家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權利。

第四十條蘇聯公民享有工作權,即獲得工作並根據其工作的數量和質量獲得不低於最低勞動報酬的權利,包括根據其意願、能力、職業培訓和教育水平並考慮到社會需求選擇職業和工作類型的權利。

這壹權利的保障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生產力的不斷發展、免費職業教育的實施、勞動熟練程度的提高和新的職業教育的實施、職業定位和就業制度的發展。

第四十壹條蘇聯公民有休息的權利。

這項權利的保障是:實行職工每周工作不超過41小時,縮短壹系列職業和工種的工作日,縮短夜班工作時間;提供帶薪年假和每周休息日,擴大文化、教育和衛生機構網絡,發展群眾體育和旅遊活動;在居住地創造良好的休息條件和其他合理利用業余時間的條件。

集體農場成員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由集體農場規定。

第42條蘇維埃公民有保健的權利。

這項權利的保障是:國家醫療保健機構免費提供良好的醫療保健;擴大公民治療和健身機構網絡;發展和完善安全技術裝備和生產衛生保健;實施廣泛的防疫措施;實施環境衛生措施;特別關註年輕壹代的健康,包括禁止兒童從事與學習和勞動教育無關的勞動;開展科學研究活動,預防和降低發病率,保障公民健康長壽。

第四十三條蘇聯公民在年老、患病、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失去贍養人時,有獲得物質保障的權利。

這壹權利的保障是:對工人、雇員和集體農場工人實行社會保險,對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給予補貼;對老年人、殘疾人和失去贍養者,國家和集體農場發給扶助金;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安排就業;照顧老年人和殘疾人;實施其他形式的社會支持。

第四十四條蘇聯公民享有住房權。

這壹權利的保障是:發展和保護國家財產和公共財產,幫助合作社和個人建造住房,並在社會監督下公平分配實施設備齊全的住房建造計劃所提供的住房面積。收取低價租金和公用事業費。蘇聯公民應該珍惜提供給他們的房屋。

第四十五條蘇聯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

這壹權利的保障是:實行各類免費教育,對青少年實行普及義務中等教育,在教學與生活、生產相結合的基礎上,廣泛發展就業技術教育、中等專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發展函授教育和夜校;為學生提供國家助學金和優惠待遇;中小學免費教科書;學校可以用自己的語言教學;創造自學的條件。

第四十六條蘇聯公民有享受文化成果的權利。

這壹權利的保障是:國家和社會保管的祖國和世界的文物可以被廣泛閱覽;在全國平均發展和設立文化教育機構;發展電視和廣播、圖書出版、期刊和免費圖書館網絡;擴大對外文化交流。

第四十七條根據社會主義建設的目標,保障蘇聯公民從事科學工作、技術創造和藝術創造的自由。這種自由的保障是廣泛開展科學研究、發明和合理化建議,發展文學藝術。國家創造必要的物質條件,對自願協會和創造性協會給予幫助,促進國民經濟和其他生活領域的發明和合理化建議。

作者、發明者和合理化建議的權利受國家保護。

第四十八條蘇聯公民有權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參與討論和通過國家和地方法律和決議。

這壹權利的保障是:可以選舉和被選舉人民代表蘇維埃和其他選舉產生的國家機關,參加國家討論和投票,參加人民監督,參加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社會業余活動機構的工作,參加勞動集體和居住地的會議。

第四十九條蘇聯的每個公民都有權向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批評工作中的缺點。

公職人員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公民的建議和投訴,給予答復並采取必要的措施。

禁止對批評進行報復。那些對批評進行報復的人應該被追究責任。

第五十條為了人民的利益,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保障蘇聯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

這些政治自由的保障是向勞動人民及其組織提供公共場所、街道和廣闊的場地,廣泛發布新聞,並提供使用報紙、電視和廣播的機會。

第五十壹條為了實現社會主義建設的目標,蘇聯公民有權組織有利於發揮其政治積極性和主動性並滿足其各種利益的社會組織。

確保社會組織有條件順利完成其章程規定的任務。

第五十二條保障蘇聯公民的信仰自由,即信仰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舉行家庭教育儀式或者進行無神論宣傳的權利。禁止利用宗教信仰煽動敵意和仇恨。

在蘇聯,教會與國家分離,學校與教會分離。

第五十三條家庭受國家保護。

男女結婚是自願的;夫妻在家庭關系中完全平等。

國家關心家庭,建立和發展廣泛的護理機構網絡,組織和改善生活服務和公共餐飲業,發給產婦補助金,向多子女家庭提供補貼和優惠待遇,並向家庭提供其他補貼和幫助。

第五十四條蘇聯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侵犯的保障。未經法院裁決或總檢察長批準,不得逮捕任何公民。

第五十五條蘇聯公民享有住宅不受侵犯的保障。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任何人都無權違背房客的意願進入房屋。

第五十六條公民的私人生活、通信、電話和電報的隱私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七條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職人員都有義務尊重人格,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蘇聯公民享有受法院保護的榮譽和尊嚴、生命和健康、人身自由和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

第五十八條蘇聯公民有權控告公職人員、國家機關和社會機關的行為。申訴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審理。

公職人員違法、越權或損害公民權利的,可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

蘇聯公民有權對國家組織、社會團體和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的非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59條權利和自由的實現與公民履行義務密不可分。

蘇聯公民必須遵守蘇聯憲法和法律,尊重社會主義生活規則,無愧於蘇聯公民的崇高稱號。

第六十條每壹個有勞動能力的蘇聯公民的義務和榮譽,是在自己選擇的有益於社會的活動領域中從事誠實的勞動,遵守勞動紀律。脫離對社會有益的勞動,是與社會主義社會的原則不相容的。

第六十壹條蘇聯公民必須保護和鞏固社會主義所有制。同盜竊和浪費國家和公共財產的行為作鬥爭,愛護人民的財產,是蘇聯公民的義務。

侵犯社會主義所有制的人要依法懲處。

第六十二條蘇聯公民必須保護蘇聯國家的利益,提高蘇聯國家的實力和威望。

保衛社會主義祖國是每個蘇聯公民的神聖職責。

背叛祖國是對人民的大罪。

第六十三條在蘇聯武裝力量中服役是蘇聯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六十四條尊重其他公民的民族尊嚴,加強蘇聯多民族國家各民族之間的友誼,是每個蘇聯公民的義務。

第六十五條蘇聯公民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對反社會行為不妥協,全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六十六條蘇聯公民必須關心子女的教育,教育他們參加有益於社會的勞動,培養他們成為社會主義社會的名副其實的成員。

孩子們必須關心他們的父母,給他們幫助。

第六十七條蘇聯公民必須珍惜自然,保護自然財富。

第六十八條關心歷史遺跡和其他文物的保護,是蘇聯公民的義務和責任。

第六十九條促進同其他國家人民的友誼和合作的發展,促進維護和加強世界和平,是蘇聯公民的國際主義義務。

第八章蘇聯盟國

第九章蘇聯社會主義加入中華民國

第十章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和中華民國

第十二章蘇維埃制度的原則和人民代表的活動

第十三章選舉制度

第十四章人民代表第十五章蘇聯最高蘇維埃

蘇聯最高蘇維埃是行使下列職權的唯壹機關:通過和修改蘇聯憲法;接受新的共和國加入蘇聯,批準建立新的自治共和國和自治州;批準蘇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蘇聯國家預算以及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建立向蘇聯最高蘇維埃報告的蘇維埃機構。

蘇聯法律由蘇聯最高蘇維埃或根據蘇聯最高蘇維埃的決議舉行的公民投票通過。

第十六章蘇聯部長會議

蘇聯部長會議行使的職權

六、加入* * *和國家權力管理機關的組織基礎。

第十七章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

第十八章自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

第十九章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第二十章法院和仲裁機關

第二十壹章檢察院3月,蘇聯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修改憲法的決定,主要包括:

(1)取消關於蘇聯* * *生產黨領導權的規定,宣布給予所有政黨“積極參與國家政策的制定和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的管理的平等機會”;

(2)將蘇聯經濟制度是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所有制為基礎的規定改為“蘇聯經濟制度是在蘇聯公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國家所有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要求國家“平等地保護這些所有制形式”;

(3)設立蘇聯總統,將集體元首制改為個人元首制。同年,12年2月26日,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再次修改憲法,擴大了蘇聯總統的權限,設立由總統直接領導的蘇聯內閣取代蘇聯部長會議,設立蘇聯副總統履行蘇聯總統的部分職能,等等。1991年8月後,蘇聯參加國獨立,年底蘇聯解體,蘇聯憲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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