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積極發揮外貿企業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外貿企業穩定發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見(以下簡稱“蘇十二條”支持外貿企業穩定發展)。
壹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壹)支持緊缺的疫情防控物資進口。支持進口醫用防護口罩(N95)、壹次性醫用外科口罩、防護口罩、防護眼鏡(防霧)、壹次性隔離衣(防滲)和壹次性防護服等疫情防控物資。對企業進口上述短缺的疫情防控物資,參照國家先進技術和設備進口貼息政策給予進口補貼。(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商務局)
(二)加大進出口信用保險補貼力度。通過“政府全力支持、信用擔保、費用減免,企業放心進口”的模式,保障防疫物資進口。進口防疫物資企業投保的進口預付款保險費率降低50%,保費補貼100%。鼓勵企業為跨境電子商務業務投保出口信用保險,降低相應保險費率30%,補貼保費支出50%。(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商務局、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蘇州辦事處)
(3)加大對外貿企業的融資支持。支持進出口銀行在蘇州創新“紓困基金”業務,對受疫情影響出現暫時困難的進出口企業給予批量支持,額度20億元;支持進出口銀行與蘇州轄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開展政策性信貸資金轉貸款業務,重點支持壹批小微外貿企業,額度6543.8+0億元。利率低於同期貸款市場報價水平。(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金融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蘇州中支支行、蘇州銀監分局)
二。保障外貿企業的生產經營
(4)穩定外貿企業的在手訂單。加強疫情防控監督指導,支持各地做好企業復工保障服務,鼓勵企業在做好防控的前提下開展復工準備,確保進出口合同順利履行。對於可能出現的延期交貨,動員企業與大客戶溝通,引導企業盡最大努力爭取和穩定手中訂單。(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5)保障企業物流運輸暢通。協助外貿企業解決物資保障、原料供應、物流運輸等防控問題,采取“壹企壹策”的方式逐壹協調解決。落實“進出口企業綠色通道”政策,確保外貿企業配套物資和全產業鏈不間斷供應。(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交通局)
三。鼓勵外貿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六)擴大進口規模。充分發揮中歐(蘇州)進口功能、跨境電商進口功能和國家進口平臺載體優勢,增加農產品、藥品、資源性產品進口規模,保障市場供應。(責任單位:市商務局、蘇州海關)
(七)支持企業實行出口商品轉內銷。疫情期間外貿企業投保的內貿信用保險費率下調30%,保費補貼50%。(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商務局、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蘇州辦事處)
(8)補貼已發生的境外展覽展位費。對疫情期間不能正常參加境外展會並產生展位費的外貿企業,可參照《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蘇州市促進商務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辦[2019]127號)中的境外參展條款,給予相應補貼,幫助企業減少損失。(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
四。促進貿易便利化
(九)原產地證書實行“申請不見面”。首次申請原產地證書的企業,出口商品備案材料以PDF格式申報。其中,優惠原產地證書實地核查方式改為提供產品生產過程的視頻或圖片格式。實施原產地證書申請即時申請、即時開啟、自助打印,實現全流程“申請不見面”。(責任單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蘇州市委員會、蘇州海關)
(10)及時出具不可抗力證明。因疫情等原因不能按期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可以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蘇州市委員會申請不可抗力事實證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蘇州市委員會提供網上面對面辦理、郵寄證明等便利措施。,盡力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責任單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蘇州市委員會)
(十壹)確保疫情防控物資快速通關。設立進口防控物資快速通關專用窗口和綠色通道,進口藥品、消毒劑、防護用品和用於疫情防控處理的醫療器械壹次性送達,確保通關“零延誤”。進口捐贈物資憑受贈人或者使用人所在地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貨物免稅證明,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對涉及疫情防控的醫用物資,海關可憑藥監部門的證明先行放行,再補證。特殊情況下,可以對進口的防治物資先行登記放行,再辦理相關手續。(責任單位:蘇州海關)
(十二)臨時延長匯總納稅期限,調整滯納金和滯納金的起始日期。5438年6月+2020年10月申報的匯總納稅申報表,企業可在2月24日前完成應納稅款的匯總電子支付。納稅期限自2020年2月3日起至江蘇省人民政府公布復工之日止的納稅函,可延期至復工之日後15天納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貨物實行延期申報繳納辦法》第十七條,征收日期順延至江蘇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復工日期。(責任單位:蘇州海關)
該政策執行期限暫定為政策發布之日起三個月。中央和省裏出臺相關扶持政策,蘇州也跟著出臺。本政策由市商務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