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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節假日有哪些?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國務院令第270號),我國法定節假日分為三類。第壹類是面向全體公民的節假日,包括:新年(65438+10月1天)、春節(農歷正月初壹、初二、初三各3天)、勞動節(5月1天)、國慶節(18)。除了面向全體公民的節假日,還有第二種面向部分公民的節假日和紀念日,包括婦女節(女性3月8日放假半天)、青年節(14歲以上的年輕人5月4日放假半天)、兒童節(13歲以下的兒童6月1日放假1天)、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類是少數民族用的節日。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少數民族的習慣規定節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還應當安排勞動者在除全體公民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其他節假日休假。

根據相關規定,所有公民如遇周六日,應在工作日補休。如果部分市民周六日放假,則不予補償。此外,其他節日和紀念日,如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壹八陣亡將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不放假。中國傳統的農歷重陽節等節日不放假。

[編輯本段]調整內容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關於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方案的問卷調查。經過壹年多的多方調研論證,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方案基本形成。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

1,全國法定節假日總天數增加1天,即由現行的10天增加到11天。

2.調整國家法定節假日作息時間:1天元旦假期不變;春節假期保持3天不變,但假期開始時間調整為農歷正月初壹至除夕。“五壹”國際勞動節由3天調整為1天,減少2天;“十壹”國慶假期維持3天不變;增加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為國家法定節假日,各1天(農歷閏月的,正月放假)。

3.周末允許上下移動,與法定節假日形成連續假期。

[編輯本段]體現了這壹原則

國家法定節假日制度調整方案的制定體現了以下原則:壹是法定節假日數量要與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二是法定節假日安排要有利於弘揚和傳承民族傳統文化;三是假期制度安排要盡量減少對經濟社會運行的沖擊和影響;第四,休假制度的安排要體現社會公平,讓全體公民都能享受到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第五,法定節假日的調整和帶薪休假制度的安排要充分考慮國民旅遊的需要。

[編輯本段]法律規定

全國性節日和紀念日的休假措施

(1949 65438+2007年2月23日,國務院發布,第壹次修訂依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壹次修訂依據2007年2月23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國慶節〉的決定》。

第壹條為了統壹全國性節日和紀念日的放假安排,制定本辦法。

第2條所有公民的假期:

(1)元旦放假1天(10月1天);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壹、初二);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天);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天);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節當天);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節當天);

(7)國慶節,放假3天(65438+10月1、2、3)。

壹些公民的第三個假日和紀念日:

(壹)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14歲以上青年放假半天(15-34歲青年);

(3)兒童節(6月1),14以下兒童放假1天;

(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節(1年8月),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民族的風俗習慣,確定節日。

第五條。27周年、30周年、抗戰七七周年、九壹八周年、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不放假。

第六條。如果所有公民的假日適逢星期六和星期日,則應在工作日補休。如果部分市民周六日放假,則不予補償。

第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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