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簽管理條例解釋如下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第102號令,《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將於2008年9月1日正式實施,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查處食品標識違法行為規定》同時廢止。《食品標識管理條例》是在現有食品標識法規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食品標識監督管理條例》的重申和補充。《規定* * *共五章四十二條,主要從標簽內容和標簽形式兩個方面對食品標簽進行規範,適用於在中國境內生產(含分裝)和銷售的食品。該法規還增加了對食品原產地、分裝商、警告說明、最小銷售單位等的標簽要求。,明確規定了食品標簽的禁止標註內容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禁止義務,強化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質量安全責任。
壹、食品標識及修訂《食品標識管理條例》的原因
食品標簽是生產商向消費者介紹的食品成分、特性、廠名和使用方法的簡要說明,是消費者選擇和食用食品的依據。根據《食品標識管理通則》第三條規定,食品標識是指粘貼、印刷、標註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稱、質量等級、商品數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說明。我國原食品標識管理主要依據原國家技術監督局6月20日頒布的《查處違法食品標識規定》,1995。經過十幾年的發展,無論是政策管理的理念還是法律法規的適用範圍,原有的規定都難以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而且由於過去壹些體制上的原因,質檢、商檢、衛生、工商都制定了內部標簽管理的規章制度,法律法規的執行存在壹定的混亂,制定統壹的管理制度勢在必行。
第二,解讀新規修訂的內容
新規定對原《查處食品標識違法行為規定》的主要部分進行了分類。除附則外,分為總則(規定引用的法律法規、適用對象和管理機構)、食品標簽內容、標簽的標註形式和法律責任四個部分。
1.總則
壹般條款法律依據根據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進行了修改。在保持原條例適用範圍的前提下,將食品標識的概念寫入法律法規要求,規定了《食品標識管理條例》的監督管理部門和管理職能。
2.食品標簽的標註內容
在標簽內容上修訂了食品標簽的標準化要求。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通用名稱或者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混淆的通用名稱;自創名稱的食品標簽應當按照上述兩項規定標註通用名,采用仿真技術制作的食品,包括動植物相似性仿真和人工合成仿真的,應當冠以?人造的?、?模仿?、?蘇?諸如此類。
我國是食品生產加工大國,生產加工的品類非常復雜。為了達到宣傳的目的,在食品名稱上標註名特優產品的不在少數。對於這類產品,國家壹方面要規範管理,避免消費者購買產品時產生誤解;另壹方面,我們也應該保護和鼓勵傳統文化和創新技術。類(屬)的要求是這壹方針的具體體現。
為了增強食品生產源頭的可追溯性,標識內容還特別規定,食品標簽應當標明食品的原產地和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還應當註明受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重新包裝的食品上應當標明重新包裝者的名稱和地址。
標簽內容增加的部分也有對食品安全的要求。食品中使用的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甜味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必須標註具體名稱、分類代碼、用量等信息。食品的使用可能對消費者造成特定或未特定的危害,如轉基因食品、輻照食品等。,標簽中要用中文說明。體現了國家管理機構對消費者健康的關註。
食品標簽還規定了促進企業誠信,要求食品說明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食品可能具有某些藥理和保健功能;不得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其生產的食品;不得塗改或偽造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不得使用其他合法生產加工企業的身份標識或者從事違法活動。
考慮到壹般標識的相關要求,規定還特別指出,食品標識中不得有民族歧視、民族符號或者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3.食品標簽的標簽形式
隨著我國進出口貿易的發展,在出口食品大幅增長的同時,進口食品的上架率也逐年上升。《食品標識條例》對這種情況進行了及時的改變,不再簡單地規定食品標識只能用中文或拼音說明,而是增加了壹個條款,可以同時使用中文、拼音、少數民族文字和外文。但為了方便中國消費者對食品標簽的解讀,其他非中文標簽必須對應中文,使用的外文不得大於對應的中文。
《食品標識》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規定,食品標識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食品標識的最小單位應當是食品銷售中能夠獨立區分的最小單位。這樣,食品標簽就可以與食品產生壹壹對應的身份關系,避免因大包裝分離而造成的食品性能判斷的誤解,特別是對於有特殊食品需求的群體和對食品物理、化學、生物安全敏感的老人、兒童。
4.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由六大類九條擴大到14條,增加了質量法、計量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相關要求。同時,對違反上述標識內容的違法行為和食品安全、源頭追溯體系建設相關新要求,制定了處罰措施補充規定。
翻閱《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是在我國食品安全質量管理體系逐步走向規範化、系統化的前提下出臺的管理規定。是對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延伸和補充,是國家質檢總局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又壹重要舉措。有利於我國食品標識的進壹步規範,促進我國食品安全生產管理的改進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