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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蘇州的氣要收費嗎?

不需要。這個費用應該由開發商支付,不應該單獨收取。按照江蘇省和蘇州市的文件(附後),買房時已經算好了。如果再出來,就要交兩次款,重復收費。

江蘇省物價局關於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壹價清”制度的通知

市、縣(區)物價局(發展改革委、發展改革局):

自2003年實行住宅商品房銷售“壹口價結算”制度以來,我省在提高住宅商品房銷售價格透明度、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價格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近年來,特別是2009年我省停止實施普通商品住房政府指導價管理以來,房地產市場發生了較大變化,部分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未嚴格執行商品住房銷售“壹口價”制度,價格構成不透明、重復收費、價外亂收費等現象時有發生。,這方面的糾紛和投訴在房價行為中有所增加,購房者反映強烈。為進壹步規範房價行為,制止亂收費現象,保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現就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壹口價”制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重申和明確全省所有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必須執行商品住房銷售“壹價清”制度。商品住房銷售“壹口價清”制度要求,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為商品住房經營者與購房人之間的最終結算合同價格,不得收取合同價格以外的其他費用。商品房銷售價格包括合理的開發建設成本、稅金和利潤。商品房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包括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工程、安防監控系統、入戶門、信報箱及全體業主配套設施等,納入開發建設成本。

對於商品房建設成本中的個別項目(或配套設施),確因特殊原因暫時無法進行成本預算的。商品房經營者在與購房人簽訂購房合同時,必須公開說明並約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方式。沒有約定(合同、協議)的,商品房經營者在交付新房時,不得向購房人收取合同成交價以外的任何費用,也不得將其他部門和單位收取的費用轉嫁給購房人。

商品房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向購房者收取的任何費用必須退還,同時接受物價檢查部門的法律處理,開展價格誠信活動的市縣應將其記入非價格誠信企業名單。

二、繼續認真執行《江蘇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蘇家規[2011]5號)。其中,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預售(銷售)許可的商品住房經營者,應當在正式銷售前及時公開全部銷售房源,按照申報備案價格和明碼標價的要求對外銷售。明碼標價應與扣除公示的各種優惠後的合同成交價格相同。對於已售房屋,商品房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有條件的還應當標明已售房屋的實際交易價格。

三是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必須嚴格執行上述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和商品房銷售“壹價清”制度,努力做價格誠信守法企業,自覺規範房價行為,提高房價透明度,讓購房者明明白白買房;除合同成交價格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對極少數不能計入房價成本的項目,要主動向購房人宣傳說明原因並在合同中約定,同時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購房者要不斷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對於商品房經營者不合理的違規收費行為,要及時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咨詢或投訴,並認真研究簽署購房合同協議所附的相關收費條款,防止上當受騙。

五、各地價格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監督檢查。最近,對商品房銷售“壹口價”制度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了壹次大檢查。對不執行商品房銷售“壹口價”制度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要嚴肅處理,糾正其錯誤行為。對在購房合同之外亂收費的,責令退還,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要自覺接受群眾的咨詢和投訴,按規定程序認真調查處理,不得拖延推諉;同時,縣級物價部門也要對農民建房過程中有關部門亂收費問題開展專項治理活動,切實杜絕農民亂收費現象。

切實做好商品房銷售“壹口價清”制度的落實工作,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經濟社會發展的和諧穩定,關系到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決心能否堅決貫徹落實。各級政府價格部門壹定要從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現實意義,以高度的責任感和緊迫感,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商品房銷售“壹口價”制度在全省範圍內實施。

請立即執行上述通知。

2012年3月26日關鍵詞:關於限價商品房單壹價格清算制度的通知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省政府辦公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廳2012年3月26日發布。

蘇帝子[2007]第123號和蘇財綜字[2007]第23號

蘇州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為全面落實住宅商品房銷售“壹價清”制度,進壹步規範“民用管道燃氣設施安裝費”收費行為,切實保障我市城市燃氣管網設施建設。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民用管道燃氣設施安裝費收費方式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壹是改變征收對象:對新建商品住房,將蘇州燃氣集團有限公司收取的“民用管道燃氣設施安裝費”改為直接向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收取,收費標準不變;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將繳納的“民用管道燃氣設施安裝費”納入商品房開發成本計入房價;用戶購房時不再繳納“民用管道燃氣設施安裝費”。

二、處理好新老辦法的銜接:為順利實施《民用管道燃氣設施安裝費》收費辦法的改革和可操作性,既要防止重復收費,又要保證城市燃氣管網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對新老收費辦法提出以下政策界限:

1.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普通住宅商品房,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經物價部門核定的商品房價格項目執行新辦法,即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支付。本辦法實施前經物價部門核定的商品房價格項目,仍按原辦法由用戶另行支付。

2.對別墅、高檔公寓等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高檔住宅商品房,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實行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預售許可證》的項目,即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支付房款。本辦法實施前,已發放《預售(銷售)許可證》的項目,用戶應按原辦法另行繳納。

3 .商品房銷售,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通過招標、拍賣中標的項目開始實行,即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支付。本辦法實施前,中標項目仍按原辦法由用戶另行支付。

4.舊村舊房仍按原辦法由用戶付費。

三、關於報銷問題,按原辦法付費的用戶,可按我市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繼續享受原報銷政策。按新辦法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支付的,不再享受報銷。

四、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

五、蘇州工業園區、高新區、吳中區、相城區和各縣級市應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認真執行住宅商品房銷售“壹口價”制度。

蘇州市物價局蘇州市財政局

2007年6月27日發布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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