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地區生產經營單位防雷減災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防雷減災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市、縣級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防禦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警、雷電災害調查評估和防雷科普工作,負責易燃易爆領域建設項目和場所防雷減災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領域建設工程防雷減災的監督管理。第六條市、縣級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監測系統建設,開展雷電災害預警。第七條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範安裝防雷裝置。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防雷裝置的設計和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工程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建築、公路、水運、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單位承擔。第八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根據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工作。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並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開展檢測工作。
禁止無資質的機構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第九條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易燃易爆建設項目和煙花石化等場所、礦區、旅遊景區或者需要單獨安裝防雷裝置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在雷電易發區投入使用,以及雷電風險高、無防雷標準的大型工程項目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專項論證。未經設計審核或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航道、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相應領域建設項目防雷減災的監督管理,督促行業做好防雷裝置的維護和檢測工作。第十條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建設項目和場所、礦區、旅遊景區或者在雷電多發區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和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防雷裝置時,以及雷電風險高、沒有防雷標準和規範需要專項論證的大型工程竣工驗收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竣工檢測。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航道、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完成防雷裝置的安裝。第十壹條防雷裝置所有者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的維護,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壹次,其他防雷裝置每年檢測壹次。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所有者應當按照標準和規範主動整改。
防雷裝置檢測後,檢測機構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的全面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第十二條配備防雷裝置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明確防雷相關內容,建立健全防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實記錄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和定期檢測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配備防雷裝置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防雷安全生產知識納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