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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為什麽不實行判例制度?

由於中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差異,特別是判例法制度與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本質區別,如果我國采用判例法制度,必然會阻礙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我國不宜采用判例法制度。

第壹,兩大法系條件不同。

先例是壹種案例。司法、監察和行政執法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統稱為案件。其中,法院在審判結束時作出判決的例子就是先例。案例根據其在法院審理類似案件中的不同作用,可以分為參考案例和判例法。前者只具有參考作用,後者不僅具有參考作用,還具有法律效力。賦予判例法律效力的國家在運用判例的過程中形成的制度,就是判例法制度。

判例法制度起源於英國,為英美法系國家所采用,是以判例所體現的原始法律為其法律淵源,早期判例選自法官依據當地習慣法所作的判決的制度。這種實際上是法官依據當地法律法規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因其特殊的歷史條件而起源於英國。英國作為壹個人口少、面積小、民族結構相對簡單的島國,壹方面統壹局面形成較晚,直到公元九世紀才形成統壹的國家;另壹方面,大壹統的局面容易鞏固,除了被丹麥入侵並入丹麥島嶼帝國時期,壹直保持著大壹統的格局。

所以在英國這樣的國家,很容易實行低中央集權,高地方自治。在英國統壹法制的過程中,中央政府迫於地方壓力,妥協承認現有的地方習慣法是統壹全國法制的基礎。公元11世紀,法國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了英國。在此之前,英國沒有統壹的法律體系,各地從大陸遷到英倫三島以來,壹直遵循著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習慣法。

為了鞏固國家的統壹,威廉登基後開始改革支離破碎的法律體系,頒布全國統壹適用的法令,設立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皇家法院,並派出巡回法官定期在全國各地巡回審判,以執行和監督地方司法機關對統壹法令的適用。然而,由於根深蒂固的普通法制度和英國人民對諾曼征服者的強烈感情,體現諾曼征服者意誌的統壹法律很難實施。

為此,威廉王朝被迫放緩立法進程,宣布保留英國各地原有的習慣法,允許巡回法官根據與國家法規和諾曼貴族利益不沖突的習慣法進行裁決。為了保持地方習慣法和統壹的國家法律法令並存,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皇家法院不僅定期召集派往全國各地的巡回法官交流司法信息,還允許他們相互認可對方的判決,以對方的判決作為今後審理類似案件的依據,並定期公布重大案件的判決,作為各級法官審理類似案件的依據。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妥協和保守使這壹制度得以延續。

英國工業革命推動了這壹制度的發展,印刷技術的普及使大量的案例集得以出版,使法官遵循的案例得以統壹。到19世紀,經過近800年的發展演變,終於形成了“遵循先例”原則或“先例原則”。所有下級法院都受上級法院判例的約束,有些法院在某些時候或某些條件下受自己判例的約束,從而最終確立了判例法制度。

中國是壹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民族結構復雜的大陸國家。壹方面是巨大的省份,壹個中等規模的省份相當於整個英國。另壹方面,陸地邊境線長,與1O多個國家接壤,大部分邊境線上居住著少數民族。在我們這樣的國家,只能實行中央的集中統壹領導。自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立統壹的多民族國家以來,中國主要依靠中央的向心力和地方對中央的服從來鞏固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壹,保持社會穩定。

所以中國從來沒有實行過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的判例法制度。雖然古今中國都有以判例為依據的案例,但這種現象與判例法制度相去甚遠。早在秦始皇統壹全國時,以中國歷史上第壹部系統的封建法典為基礎的《秦律》就即將在全國實施。

這種建國之初編纂統壹法典,規範全國司法活動的做法,為後來的封建王朝所沿襲,法典的名稱、體例和主要內容也為後世所繼承。清末以後,法制改革的中心內容是完善成文法,壹直延續到國民黨政府,形成了壹部集半封建半殖民地成文法於壹身的“六法全書”。

因此,我國歷史上的判例只是法典或成文法的補充形式之壹。但這種補充形式只是以判例的名義,而不是以判例的形式,不是法官創制的,也不是源於地方性法規,而是從皇帝或最高司法機關根據國家法典所作的判決中總結出來的,是對法典條文的補充,以條例的形式附於法典的有關條文之後,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新中國的歷史和現實條件,不僅決定了我國在政治上、經濟上實行高度集中統壹的領導,也決定了在法律上,首先要徹底粉碎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壹切壓迫人民的法律制度,同時要在保留適合鞏固民族團結的法定形式的基礎上,參照蘇聯的法律內容和形式,創造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40年來,我國法制建設經歷了各種曲折,但畢竟建立了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馬克思主義告訴我們,對歷史上每壹種制度的評價,都不應該從“永恒的正義”出發,而應該從產生這種制度的條件出發。今天,要改革和完善中國的法律制度,首先應該從中國的國情出發,考慮中國法律制度形成的條件和判例法制度的生存條件,而不是孤立地、盲目地照搬西方模式來談論采用判例法制度和完善中國的法律制度。

第二,兩大法系的政治基礎不同:

中國不適合采用判例法制度,不僅是因為中國的國情不適合判例法制度的生長,更重要的是中國現行的法律制度與英美判例法制度所依賴的階級基礎和政治制度不同。

英美判例法制度的階級基礎是法官階級。判例法實際上是法官創造並實施的法律。法官的這種作用是由英美法系國家的階級性質決定的。在英國,歷史上的巡回法官都是名門望族的法律專家。現代上議院的法官都是資產階級的頭面人物或者有法律貴族頭銜的人。中央和地方各級法院的法官是從法學院畢業後,經過壹段時間的司法實踐,然後通過嚴格的選拔任命的。法官不僅待遇好,還是公眾和輿論的中心。

法官這種崇高的社會地位是在創造判例法的過程中確立的,這種地位的確立也促進了判例法制度的鞏固和發展。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官面對具體案件,在沒有現有法律條文可循的情況下,運用“區分技術”從無數判例中總結出適合審理本案的標準,並據此對手頭的案件進行判斷。而這種“辨別技術”是只有律師和法官才能掌握的規則和方法。它要求法官從所有與本案最相似的判例中逐壹找出“判決理由”,即法官對已被證明並足以作為判決依據的事實所作的陳述,並據此對本案進行推理和判決。

所謂判例法,其實就是法官在案件中運用區分技術,對案件的實體事實進行推理而做出的闡述。法官的這種做法以及由此產生的制度,填補了國家立法的空白,維護了統治階級的利益,因此得到了統治階級的認可和支持。西方法律學者稱判例法為“法官法”,大概就是來源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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