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查封、扣押、凍結等各種訴訟保全措施,固定了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限制了被執行人到期向第三人主張債權的權利,為執行提供了可靠的物質基礎。同時,由於訴訟保全帶來的壓力,義務人很可能會督促其自覺履行裁判確定的給付內容,從而減輕執行壓力。(二)實施訴訟保全可以減少或者消除對可供執行財產的調查取證。這樣,既節省了人力、物力、財產,又大大提高了執行效率。另壹方面,如果對被執行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當事人(權利人)將承擔大量舉證責任,法院的核查工作也相應增加,嚴重影響執行效率和效果。(3)由於在審理過程中被執行人的財產已被查封、扣押,執行過程中無需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減少了執行環節,提高了工作效率,縮短了執行周期。相反,我們只能按照法定的實施程序來開展各個環節的工作。(四)減少執行異議。由於訴訟保全階段,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權利。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作出新的裁定,撤銷原保全裁定。申請理由不成立;拒絕他的申請。因此,被執行人在執行階段不能再對訴訟保全裁定提出異議,即使提出,也應予以駁回。執行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執行難也成為全國法院普遍存在的現象。筆者認為其中壹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當事人和法院沒有充分利用訴訟保全這壹法律制度。探究這壹制度的立法目的,不難看出,訴訟保全是為了保障執行的順利進行而設立的,在法院的審判和執行中發揮著同等重要的作用。本文擬作壹些粗略的測試分析,供同仁參考。第二,行刑與審判的內在關系。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本文僅討論法院裁判文書的執行)。執行程序是實現民事權利義務的程序,在壹定程度上是審判程序的延續。因為審判程序是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程序,審判的結果,即生效裁判所確認的權利義務內容能否及時有效地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強有力的執行。執行是實現審判程序任務的有力手段,是體現審判價值的有效途徑之壹。兩者具有內在的統壹性。生效裁判所確定的內容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執行,司法裁判的公正、公平和社會正義的保障就會打折扣。同時,強制執行也是法律公平正義的最佳方式之壹。執行與審判的統壹還表現在,有效執行需要必要的執行條件、執行環境和當事人較高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水準。就執行條件而言,筆者認為執行條件主要是指被執行人是否有價值最大的財產或相關財產權益可供執行。被執行人的大部分財產都在被執行人的控制之下。但是,當被執行人無意識地履行判決確定的給付內容時,很可能使其財產及相關財產權益發生變化,直接後果是降低甚至喪失原有的執行條件,進而影響法院判決的公信力,損害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為了預防和杜絕這種情況的發生,我國立法機關在制定我國民事訴訟法時,確立了訴訟保全的法律制度。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為保障人民法院判決的順利執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在必要時依職權決定對相關財產采取保護措施的制度。這壹制度的建立,為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因此,民商事權利人和人民法院應當充分利用這壹制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法院的判決在社會實踐中能夠真正實現。綜上所述,執行和審判雖然有各自的獨立性,但獨立性並不意味著孤立,它們是融合統壹的。執行是在審判中構思的,執行是審判(在壹定程序中)的繼續。有執行意識的審判才是真正的審判,徹底的審判,公正高效的審判,社會正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在審判活動中,要強化執行意識和訴訟保全意識。第三,訴訟保全在執行實踐中的運用。在執行實踐中發現,審判中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案件比例普遍較小。從我院去年到今年上半年成立的幾千個執行案件來看,保全的只有七八十個。同時,采取的保全措施種類也相對固定,主要是查封義務人的不動產、凍結存款、保險金等。訴訟保全的判決案件,在執行中基本都得到了很好的執行,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具體而言,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向義務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後,義務人因執行訴訟保全措施,可以自願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如穗法執(2003)95號執行案,因權利人孫瑩瑩在審判階段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法院依法凍結了義務人馬健對中國* *保險公司綏寧縣支公司享有的保險賠償金。後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馬*在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後,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了裁判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案件順利、徹底了結。有的案件中,被執行人不積極履行義務,執行人根據訴訟保全采取的強制措施,及時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存款或者收入采取拍賣、變賣、轉讓、提取等措施,使案件得到及時有效的執行。但有些案件是訴訟保全,但由於1的交易能力和保全標的較差,是市場上的滯銷商品;或者保障對象的購買環境較差,如不安全感、商機低;也根本沒有保存下來的財產的市場,比如農村房地產、接近報廢的車輛和設備。2.扣押措施、查封措施等不適當的保全措施,降低對義務人財產的控制程度。3.同壹案件保全措施的獨特性,如對債務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單項措施。如果債務人有多種可供執行的財產,在訴訟保全中可以采取多種保全措施,即在判決確定的給付範圍內,可以查封債務人的相關財產,查封、凍結債務人的其他財產,或者限制提取債務人的到期收入,或者根據債權人的申請,限制債務人的債權人向債務人清償到期債務。此外,對裁判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缺乏對保證人財產的訴訟保全措施。以上種種原因都會阻礙工作的有效實施。第四,強化訴訟保全,促進有效執行。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訴訟保全具有強大的執行功能。如何體現訴訟保全的執行功能,筆者認為應做到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主審法官要增強執行意識。因為,審判的價值最終不是體現在依法確認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而是體現在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及時實現;只有及時實現,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才能真正依法得到保護。而執行是實現審判價值的最有效手段之壹。因此,在訴訟階段,審判法官應當主動向當事人說明訴訟保全的法律制度,以便權利人依法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或者法院在發現義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可以依據職權及時采取訴訟保全。其次,要追求保全標的價值和利益的最大化,不要盲目保全。比如農村地區的義務人,沒有必要保全自己居住的房屋,而是要求申請人調查自己是否有存款、應有的收入或者對第三方的債務等。同時他也要選擇那些價值大,或者容易變現,變現率高的房產進行保值。最後,對於同壹案件,在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將各種措施結合起來,即可以對義務人不同類型的財產同時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不能怕麻煩,以案為據審理案件,強調對某壹財產的保全措施。此外,還要註意對保證人財產的訴訟保全。在訴訟中,審判法官往往註重主債務人的財產保全,次債務人的財產保全意識不強,往往被忽視。如果是多被告案件,在當事人(債權人)的債權範圍內,應盡可能選擇財產狀況良好的被告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或由法院依職權決定訴訟保全。多名被告人履行能力較差的,即使其財產狀況不佳,也應分別采取保全措施。註:在加強訴訟保全制度執行力的同時,建議建立對審判法官的激勵機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四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