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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權、訴權、上訴權有什麽區別?

訴訟權利分為刑事訴訟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民事訴權是指當事人在民事審判過程中所享有的各種權利。刑事訴權是指相關當事人在刑事審判過程中所享有的訴訟權利。

訴權就是訴訟權。

上訴權是指民事或刑事案件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而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權利。

作為訴訟當事人,民事訴訟法賦予了他們訴訟權利,規定了他們的訴訟義務。當事人在行使訴訟權利時,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事人不履行訴訟義務,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包括:

1.提起訴訟的權利。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都有權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

2.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當事人不方便親自進行訴訟,或者能夠親自進行訴訟,但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有權依法委托他人代為進行訴訟。

3.申請回避的權利。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有權申請其回避,停止辦案工作。

4.收集和提供證據的權利。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民事權利,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並將收集到的證據提供給法院,證明自己的主張合理合法,反駁對方的主張。

5.辯論權。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問題陳述自己的意見和依據,進行反駁和申辯。

6.請求調解的權利。在訴訟中,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調解解決糾紛。

7.和解的權利。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有權相互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並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和解協議的內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通過調解結案;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因原告撤回起訴而終止訴訟。

8.上訴權。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權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

9.申請執行的權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強制執行,以實現其民事權利。

10.有權查閱、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和法律文書。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有權查閱、復制庭審筆錄、當庭出示的相關證據以及與本案有關的其他材料;和訴狀等法律文件。但查閱、復制相關材料不能超出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範圍。

11.原告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有權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放棄對被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實體請求權。比如,原要求被告還款1000元,後來不要求還款,或者只要求還款500元。原告也有權在起訴後提出另壹項訴訟請求,以取代原訴訟請求。比如,原要求被告按照租賃合同修繕房屋,後來變更訴訟內容要求解除租賃關系;或者在原權利要求之外,提出另壹項權利要求合並到原權利要求中。比如原訴訟要求解除收養關系,後又要求支付收養關系存續期間的撫養費。

12.被告承認或反駁訴訟請求並提起反訴的權利。在訴訟中,被告有權表示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訴訟請求不能成立的證據;他們還有權以本次訴訟的原告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訴,維護自己的權益,這與本次訴訟的標的和理由有關。比如被告被告知借款未還,被告也有權主張原告未還自己的款項,以抵消原告的主張。

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廣泛的訴訟權利。除了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外,犯罪嫌疑人還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1.有權申請相關調查人員回避;

2.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3.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

4.被訊問時有無罪辯護的權利;

5.有權查閱訊問筆錄,對筆錄中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補充或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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