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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和弘揚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遂寧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遵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權利和自由,體現社會進步的行為。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以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為基礎,建立黨委統壹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社會建設、全民參與的工作機制。第四條市和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推動文明行為的宣傳。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相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第五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促進文明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機構對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協助開展文明行為宣傳。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

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先進典型和公眾人物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第二章倡導和規範第八條:積極踐行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以尊重崗位、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裏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以愛國奉獻、禮貌服從為主要內容。第九條提倡下列行為:

(壹)見義勇為,參加搶險救災,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積極參與扶貧、助老助殘、社區服務、環境保護等活動;

(三)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和人體器官(組織);

(四)綠色出行,優先考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步行或騎自行車;

(5)文明用餐,晚餐使用公筷公勺,適量點餐,避免浪費;

(六)積極參與全民閱讀,* * *共建遂寧書城;

(七)樹立新風,文明節儉辦婚喪等禮儀活動;

(八)文明祭祀,以獻花、植樹、清理墓碑、網上祭奠等方式悼念;

(九)國家提倡的其他文明行為。第十條維護公共場所秩序,遵守以下規範:

(1)著裝整潔,舉止得體;

(2)接電話輕聲細語,不大聲說話,不罵人;

(三)排隊等候服務,有序有禮;

(4)乘電梯先下後上,上下樓梯靠右;

(五)觀看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時,尊重參賽者和其他觀眾,服從管理,文明加油;

(六)文明旅遊,珍惜旅遊資源,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遵守景區秩序;

(七)文明醫療,尊重醫務人員和其他醫療患者,遵守醫療機構秩序,依法處理醫療糾紛;

(八)文明上網,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傳播虛假、淫穢、暴力等信息;

(九)遇有緊急情況,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理;

(十)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其他文明行為規範。第十壹條維護公共衛生,遵守以下規範:

(壹)分類為生活垃圾的;

(二)保持公共場所幹凈、整潔、有序;

(3)在禁煙場所吸煙自覺避讓他人;

(4)文明如廁,維護公廁衛生,愛護公廁設施;

(五)咳嗽或打噴嚏時掩住口鼻,患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時自覺戴口罩;

(六)發生重大疫情時,服從當地負責疫情防控的鄉鎮、街道、居民區和公共場所的管理要求,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隔離觀察、集中處理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七)不非法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八)維護公共衛生的其他文明行為規範。第十二條維護交通安全秩序,遵守以下規範:

(壹)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各行其道,普通車輛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二)車輛在出入口和擁堵慢行路段禮讓有序通行;

(3)車輛通過有積水、淤泥、塵土的路段時,應減速慢行,以免妨礙他人;

(四)車輛上下乘客時定時停車,乘客從右側上下車;

(五)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待客、規範服務,不甩客、欺客和拒載;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遵守乘車秩序,維護駕駛員安全駕駛,為需要幫助的乘客讓座;

(七)行人橫過道路,及時安全通過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闖紅燈,不翻越護欄;

(八)愛護* * *享用的交通工具,規範有序使用和停放;

(九)其他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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