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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如何獲得公正的法律救濟

1.見義勇為是人類社會的高尚行為,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壹直以來都受到人們的廣泛贊賞,見義勇為者應該受到社會的保護。

2.正確理解行善者的法律概念是幫助行善者的前提。

3.準確把握做好工作的免責理由,是對做好工作的人進行免責的基礎。

4.準確適用善行救濟條款是救濟善行者的關鍵。

1.見義勇為是人類社會的高尚行為,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壹直以來都受到人們的廣泛贊賞,見義勇為者應該受到社會的保護。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英雄流血又流淚”的尷尬局面屢見不鮮。見義勇為者或無錢治傷,或家庭生活困難被忽視,或因受益人不作證,不僅見義勇為行為得不到認可,還可能受到刑事處罰和民事賠償的困擾,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對於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人們更多關註的是完善相應的機制,而往往忽視了現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2.正確理解行善者的法律概念是幫助行善者的前提。什麽是做好工作?我國現行的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沒有對此作出規定。基於各地的規定,見義勇為可以定義為:面對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利益,在緊急情況下挺身而出的救助行為。目前,在全國大部分地區,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行為人實施的兩類行為被認定為見義勇為。壹是與正在進行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行為,或者主動抓獲、投案自首、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抓獲在逃或者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協助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偵查機關偵破重大案件的行為;二是在發生自然災害或事故時,積極進行救援,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可見,民法中的無因管理、刑法中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都與“見義勇為”密切相關。要找到現行的法律救濟途徑,應當以準確區分和認定見義勇為行為、無因管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為前提。(壹)見義勇為是無因管理的壹種特殊情況。無因管理是指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主動為他人管理或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有三個要素。第壹,管理人沒有法律或合同義務管理他人事務或提供服務。第二,管理人必須具有自願為他人利益進行管理或提供服務的故意;第三,管理者客觀上實施了管理或服務的行為。從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中不難看出,無因管理包含了行善的行為,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屬於無因管理。但見義勇為行為與無因管理行為並不相同,只是無因管理中的特例,兩者屬於交叉關系。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當行為人做出見義勇為行為時,他的行為主要體現了他的“勇敢”特征,即事態的緊迫性和相當的危險性。與壹般的無因管理相比,見義勇為更有利於國家和社會。是否構成無因管理,在法學界仍有爭議。但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為了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充分的司法保護,弘揚社會正氣,往往會將其視為無因管理行為,給予見義勇為人員經濟補償。(2)見義勇為是自衛的個別情況。正當防衛是指為保護國家、公共、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停止不法侵害,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不超過必要損害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第壹,只有當國家利益和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非法侵犯時;第二,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第三,必須是為不法侵害人本人辯護,而不是向無關的第三人;第四,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可以阻止對方侵害自己),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正當防衛的立法目的是威懾不法原因,是正當行為。其主要強調的是防衛人與侵權人的關系,而見義勇為強調的是行為人與被救助人的關系。因此,當行為人為了他人的利益而防衛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並且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險性時,此時的正當防衛行為就構成見義勇為行為。通過比較見義勇為行為和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我們不難得知,除了為保護本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防衛行為外,所有正當防衛行為都可以視為見義勇為行為。可見,正當防衛的外延大於見義勇為行為,但並不是所有的見義勇為行為都可以視為正當防衛,見義勇為行為只是正當防衛的個別情況,兩者是交叉關聯的。我國刑法中正當防衛條款的主要功能是區分罪與非罪,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民法中條款的主要功能是免除或減輕民事責任。(3)見義勇為是緊急排除。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而采取的損害另壹種較小的合法權益的行為。采取緊急行動有六個要求。第壹,壹定有危險。第二,危險正在發生;第三,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第四,必須作為最後手段來實施;第五,套期保值犧牲的利益不得大於或等於保全的利益;第六,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則不適用於在其職位和業務中負有具體責任的人。可見,除本人人身、財產、其他權利實施緊急避險外,其余緊急避險行為也可以認定為壹種見義勇為行為。司法實踐中衡量權益大小時,壹般情況下,人身權大於財產權。所以不允許犧牲別人的生命來拯救我的財產,哪怕這個財產價值很大。在人身權利中,生命權是最高的權利,不允許為了保護壹個人的健康而犧牲另壹個人的生命,更不允許拯救自己的生命。在財產權益上,應該以財產的價值來進行比較,不允許為了保護壹個較小的財產權益而犧牲另壹個較大的財產權益,尤其是為了保護我較小的財產權益而犧牲壹個較大的國家和公眾的利益。

3.準確把握做好工作的免除原因,是免除做好工作者的基礎。做好事是弘揚正義的體現,合情、合理、合法、道德。這種行為應該在社會上大力提倡。但是,見義勇為人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對自己行為的損害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嗎?這涉及到法律規定的界限。近年來,見義勇為人員受到刑事處罰和民事賠償困擾的情況屢見不鮮。“見義勇為人員張德俊被犯罪嫌疑人家屬起訴索賠56萬余元”就是最有力的例子。雖然張德俊這個見義勇為者勝訴了,但也給見義勇為者敲響了警鐘。見義勇為和故意傷害只有壹線之隔。見義勇為不能以暴制暴,既保護了壹部分人的利益,也侵犯了另壹部分人的合法權利。(a)不承擔任何責任。在做好事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手持兇器,奮力搏鬥,很可能傷及見義勇為者及其他人員。從正當防衛的角度來說,見義勇為者可以防衛犯罪嫌疑人,給犯罪嫌疑人造成傷亡,不承擔任何責任。我國刑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身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2)承擔責任的情況。在做見義勇為行為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經喪失抵抗能力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停止侵害。如果繼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侵害,也將觸犯刑法,涉嫌故意傷害罪。檢察機關還應當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手段、情節、目的、後果等提出有罪指控,由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是否構成犯罪。(3)應註意的情況。在“見義勇為”的過程中,要把握好正當防衛的限度。正當防衛是指為了國家、公共的利益,為了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過度防衛,應當負刑事責任。(四)利益平衡原則的適用。在做好事的過程中,由於做好事者的行為都是在緊急情況下做出的,沒有時間充分考慮和仔細斟酌,難免會出現假想防衛、假想對沖、防衛過當、過度對沖等情況。,這會損害他人不應損害的合法權益;或者妳因為自己的無能或者措施不當,受到了很大的傷害。也就是說,行為人雖然壹開始有見義勇為的良好願望,但實際上並沒有達到見義勇為的效果,因此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人們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顯然不利於鼓勵人們開展行善的主動性;但同時,不給無辜受害者補償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見義勇為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其民事賠償責任就以國家賠償受害人為原則。見義勇為行為人有賠償能力的,也可以進行象征性的補充賠償。見義勇為行為人從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願望出發,最終未被認定為見義勇為但對自己造成重大損害的,國家給予適當補償。

4.準確適用見義勇為救濟條款是救濟見義勇為人員的關鍵。當見義勇為人員造成自身損害時,相關法律可以找到救濟途徑。因為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無因管理有聯系,可以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與加害人協商賠償或者與受益人協商要求賠償。壹般依法應當賠償的醫療費、誤工費、傷殘撫恤金和補助金、死亡撫恤金和補助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費用的支付和承擔方式應當是:“應當由行為人承擔——由受益人個人或者單位支付——由見義勇為人員工作的單位支付或者暫時支付——由行為發生地的見義勇為基金支付。”然後,見義勇為人員造成的損害有明確的原因或者受益人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應當通過見義勇為確認機關、人民政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與原因或者受益人協商,要求其依法承擔賠償或者補償責任。如果協商失敗,他們應該選擇其他方式提供救濟。(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加害人要求賠償。行為人因見義勇為行為受到輕傷或者人身傷害,造成他人傷害的,可以對行為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可以主張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合理費用。從犯罪者那裏。行為人因傷致殘的,除上述費用外,還可以主張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行為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主張行為人死亡前住院治療產生的費用,以及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和交通費、住宿費、辦理喪事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三)向加害人或者受益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或者給予補償。《民法通則》第壹百零九條規定:“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受到侵害的,侵害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補償。”這壹規定的基本精神是鼓勵和大力倡導公民的高尚行為。在預防和制止違法行為的過程中,行人受到損害的,有獲得賠償和補償的權利。壹方面,在有侵權人的情況下,侵權人應當對見義勇為者所受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賠償見義勇為者的損失,與其他侵權損害賠償無異。《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損壞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還應當賠償損失。”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壹款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壹)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解釋》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和賠償數額的依據。受害人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向侵權人要求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另壹方面,如果侵權人沒有能力賠償,或者沒有直接侵權人,但損害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見義勇為人員預防、制止侵權行為造成自己損害的,受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責任也是法律責任,是強制性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被侵權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權人的,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數額和受益人的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由此可見,法院判決賠償的前提條件是侵權人沒有能力賠償或者侵權人和受害人沒有賠償請求,賠償數額以受益人的受益程度和經濟狀況為依據。5438年6月+200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其中第15條明確規定了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賠償。該條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沒有侵權人、侵權人無法確定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給予適當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壹規定彌補了《民法通則》第109條的缺陷。(4)尋求國家救濟。根據直接規範見義勇為行為的地方法律和地方政府規定,行為人因見義勇為造成自身損害時,申請人在確認見義勇為行為後,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醫療救助、生活補助或者撫恤金。各地規定,對見義勇為的傷員,醫療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搶救和治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救治。《河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公民應當及時將受傷人員護送到醫療單位,並及時告知當地公安機關或者縣(市、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醫療單位和醫務人員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對因見義勇為受傷的人員組織救治,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或者拖延。”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故意推諉或者拖延救治見義勇為傷員的,對醫務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醫療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雲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公民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公安機關、基層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公民發現因見義勇為行為受到傷害的,應當及時送醫院救治,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或者拖延。”第二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拒絕或者延誤見義勇為公民救治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醫療費、誤工費、傷殘撫恤金和補助金、死亡撫恤金和補助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依法應當賠償的費用的支付和承擔方式,受害人無力支付,或者沒有受害人或者無法確定受害人的,可以由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支付或者由行為發生地的見義勇為基金臨時支付。此外,對因見義勇為行為負傷致殘的,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評定傷殘等級,傷殘待遇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的規定辦理;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按照國家有關傷殘待遇的規定辦理。見義勇為行為中因見義勇為犧牲符合烈士條件的,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他具有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向民政部門申報烈士並申請撫恤;不具備烈士資格的,按因公死亡處理,由其所在單位按因公死亡處理;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參照國家有關因公犧牲民兵民工撫恤的規定辦理。從現行法律來看,我們為見義勇為者尋求了壹些救濟途徑,但離“見義勇為者應受到全社會關愛”的目標還有差距。近年來,我國各地都制定或正在制定有關行善的法律法規。從已經頒布的法律法規來看,這些關於做好事的法律大多是省級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也有少數地方政府制定的。這些關於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行為的規定的出臺,可以說是我國立法完善的重要體現,使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行為向法律邁進了壹大步。弘揚見義勇為精神,鼓勵公眾參與維護社會穩定,是時代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僅僅靠現有的法律來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是不夠的,最終還是要靠完善的機制,只有完善的保障機制才能真正解除見義勇為人員的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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