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十四條“常委會辦公廳”修改為“常委會辦公室”;
2.第六十五條“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二、對《陽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1、第五條第二款“交通運輸和住房建設管理部門”修改為“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應急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
2.第十三條第壹款“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規劃和資源等部門及公安機關”;第四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應急管理部門”;
3、第十六條第壹款“住建、環衛部門”修改為“城管執法部門、環衛部門”;增加第二款:在城市道路上“從事安裝工作”的規定;第三款“交通、住建、電力、綠化、通信等部門和道路養護管理單位”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城管、電力、通信等部門和單位”;
4、第十八條第壹款“房管部門”修改為“城管執法部門”;
5、第二十條第壹款“公安、規劃、住建、綠化等部門和道路養護管理單位”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
6、第二十二條中刪除“材料和”三個字;
7.增加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規定佩戴安全帽”;
8.增加第三十壹條第二項:“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十二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十六周歲;鼓勵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騎行者佩戴安全帽”;
9、第三十二條中的“公安、交通、衛生、市政”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衛生、城管、應急管理”;
10、第四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11、第四十四條修改為:“擅自在城市道路和社會公共活動區域安裝、放置擋車裝置、停車柱(鎖)等設施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行為人清除妨礙;對拒不執行的,將強行拆除裝置、設施,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12、第四十五條第壹款修改為:“占用城市道路從事經營、擺攤設點等與道路交通無關活動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不恢復原狀的,處以壹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三、對《陽泉市城市綠化條例》作出修改。
1增加第三條第二款:“保護和利用原始山體、濕地、古樹名木、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和人文資源,形成具有地域歷史文化特色的生態園林”;
2、第五條第三款“規劃、國土資源、林業、水利、交通”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水利、交通”;
3、第八條第壹款“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城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總體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4、第十壹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縣(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
5.刪除第十七條第壹款:“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不能自行建設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園林綠化企業進行建設。”;第二款“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縣(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
6、第十九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縣(區)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7、第二十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修改為“市、縣(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
8.第二十二條第壹款“城市總體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第壹款“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縣(區)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9.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綠地的使用性質,不得破壞城市綠線內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市、縣(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變更綠地使用性質審批手續”;
10、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占用單位應當向市、縣(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占用綠地審批手續”;
11、第三十條中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縣(區)行政審批服務行政主管部門”;
12、第三十壹條修改為:申請砍伐或者移植樹木,應當經市、縣(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批準,辦理砍伐或者移植樹木審批手續;
13、第三十二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縣(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
14、第三十三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城市和縣(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15、第三十四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縣(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
16、第四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樹木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樹木致死的,每砍伐或者移植壹株死亡樹木,責令補種DBH在八厘米以上的同壹樹種十株以上二十株以下的樹木,並視情節輕重,每株處以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移植城市樹木,原地補植同壹樹種DBH超過八厘米的;並視情節輕重,處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修剪城市樹木的,處以每株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經評估喪失景觀價值的,按照本條第壹款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