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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誌剛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

壹、違憲審查機制能否真正啟動“孫誌剛事件”和“三博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人大常委會)事件”可能會被載入我國依法治國的史冊:這是我國公民第壹次行使審查權,提出違憲變更建議,引發了全國人大應盡快啟動違憲審查制度的討論,也將對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起到壹定的推動作用。由“孫誌剛事件”引發的三位市民寫信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是否違憲。很多人認為此舉可能會推動違憲審查機制的啟動。那麽三位市民的提案會怎麽樣呢?最後真的能啟動違憲審查機制嗎?在現有法律的框架下,公民的提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進行研究,並在必要時送交相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和評論。專門委員會認為報送審查的行政法規與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此處為國務院)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有關專門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然後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反饋。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制定機關拒絕修改的,可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撤銷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但目前我國還沒有法律規定公民提案的反饋渠道、程序和答復時間,應通過立法明確規定,使違憲審查機制更具可操作性。綜合分析各種因素,結果可能是,有關專門委員會、法制委員會經過審查,認為收容遣送辦法與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國務院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由國務院自行決定予以撤銷或者修改。拘留和遣返措施不太可能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然後撤銷。鑒於我國的實際情況和城市穩定發展的需要,現實的選擇是,收容遣送制度(其名稱可議)在剝奪其強制人身自由,恢復其救助、教育、安置的初始功能後,仍可能存在。這也是寫書的三位市民所希望的。要實現這壹目標,無論是選擇取消或廢止該辦法,重新制定相關法律法規,還是選擇徹底修改該辦法,都必須堅持兩點:壹是必須排除其強制執行人身自由的權力。違法行為可以適用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必要時可以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納入原收容遣送辦法的部分內容。二是對適用對象和執法程序做出嚴格規定。比如在執法的時候,要經過壹定的程序,要聽取行政相對人的說法,只收流浪乞討人員,不收農民工,這樣這個制度才能真正調動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去救助流浪乞討人員。二、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所謂違憲審查,是指特定國家機關對某項立法或某項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審查和處理。這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裁定和懲罰違憲行為,特別是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違憲法律和法律文件的行為,以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保證憲法的有效實施。違憲審查制度是監督憲法實施的重要制度之壹。憲法是壹個國家的根本法,它不僅需要完善的條款,而且需要有效的措施來保證其實施。違憲審查制度是監督憲法實施的有力措施之壹。世界各國的違憲審查制度主要有三種模式:壹是立法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如英國。二是普通法院通過受理公民訴訟行使違憲審查權。這種模式也被稱為司法審查,典型代表是美國。但在這種模式下,即使法院宣布法律法規違憲,效力也僅限於本案,並不意味著法律被宣布無效。第三,違憲審查權由專門機關行使,如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和德國、俄羅斯的憲法法院。現代國家以兩種方式審查法律和法律文件的合憲性。壹是事前審查,即在法律或法律文件頒布生效前進行的合憲性審查。壹旦被確認違憲,該法律或法律文件不得頒布實施。二是事後審查,即法律和法律文件頒布實施後,在實施和適用過程中進行合憲性審查。這種審查要麽由公民通過訴訟發起,要麽由行使違憲審查權的主管當局積極進行。中國的法律備案審查制度是壹種事後審查的方式。中國也有違憲審查機制,但並不完善。中國的違憲審查在模式上是由立法機關進行的;從審查方式看,既是事前審查又是事後審查。根據我國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和監督憲法的實施,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立法法》中有相應的更加具體的規定,明確了違憲審查的主體。我國違憲審查制度存在的問題是:壹是不完善,如沒有規定審查期限和審查後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二,在實踐中,原本非常重要的事後審查權並沒有真正得到行使。無論如何,“孫誌剛事件”和“三博士信”事件引發的討論,充分體現了全社會對保障人權、治理官員、監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極大關註,充分體現了中國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和中國依法治國的不斷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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