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毒品,是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和社會危害性的麻醉藥品
產品和精神活性物質及其產品。
毒品根據其成癮性、濫用性和對社會的危害性分為四級,其類別如下:
壹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可卡因及類似產品(見表1)。
第二,第二等級的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明、哌替啶、噴他佐辛及其類似物。
產品(如附表2所示)。
三、第三級司可巴比妥、戊巴比妥、納洛酮及類似產品(如表三
)。
四、第四級二丙基巴比妥、阿普唑侖及類似產品(見表4)。
前項藥品之分類及項目,由司法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
三個月定期審查,報請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並報請立法院審查。
醫學、科學所需的麻醉藥品及其制品和精神藥品及其制品的管理,
由法律規定。
第二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開展禁毒工作,應當組織專門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壹是毒品預防教育宣傳。
二、為吸毒人員提供家庭重組和心理咨詢等關懷性探視和咨詢。
三、為吸毒者提供或轉介社會救助、法律服務、學校服務、安全保護。
住房、危機管理服務、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
四、提供或轉介吸毒者接受治療和隨訪咨詢。
五、依法采集尿液和走訪吸毒人員。
6.跟蹤和管理轉介服務案例。
7.其他與藥品管理有關的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項事項。必要時,可由中央下令
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給予補貼。
第三條本條例關於法院、檢察官、看守所、監獄的規定,適用於軍事法院和軍事檢察官。
官員、軍事拘留中心和軍事監獄的規定也適用。
第四條制造、運輸、販賣第壹類毒品的,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被判無期徒刑的人可被判處
並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制造、運輸、販賣第二類毒品的,處無期徒刑或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並處。
壹千萬元以下罰金。
制造、運輸、販賣第三類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新臺幣七元。
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制造、運輸、銷售第四類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制造、運輸、銷售專門用於制造、使用毒品的工具的,處壹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徒刑,並科新臺幣壹百萬元以下罰金。
企圖犯前五項者,應予懲處。
第五條持有第壹類毒品,意圖販賣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類毒品,意圖販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新臺幣五百元。
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持有第三類毒品,意圖販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入新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任何人以銷售為目的,擁有第四類藥物或專門為制造和使用藥物而設計的設備,將被處以壹年以上監禁。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科新臺幣壹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以暴力、脅迫、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致人使用第壹類毒品的,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並處。
壹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款方法致人使用第二類毒品的,處無期徒刑或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並處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壹種方法致使他人吸食第三類毒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以收容到新的科室。
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第壹種方法致使他人吸食第四類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企圖犯前四項者,應予懲處。
第七條引誘他人使用第壹類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以收容到新的科室。
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引誘他人使用第二類毒品的,處壹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新科。
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引誘他人使用第三類毒品的,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以入新科。
70萬元以下的罰款。
引誘他人使用第四類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不足元的罰款。
企圖犯前四項者,應予懲處。
第八條轉讓第壹類毒品的,處壹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新臺幣壹百萬元。
不足元的罰款。
轉讓第二類毒品的,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新臺幣七十萬元。
不足元的罰款。
轉讓第三類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金姆。
轉讓第四級毒品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企圖犯前四項者,應予懲處。
凡轉運壹定數量毒品者,從重處罰壹半,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第九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的,依照前三條各款的規定加重處罰。
第10條使用第壹類毒品的,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用第二類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條持有第壹類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類毒品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凈重十克以上的第壹類毒品的,處壹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科新臺幣壹百萬元以下罰鍰。
持有凈重二十克以上的第二類毒品的,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可處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純凈重二十克以上的第三類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純凈重二十克以上的第四類毒品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擁有專門為制造或使用第壹類和第二類藥物而設計的工具,應處以不超過壹年的監禁。
拘役或者科新臺幣壹萬元以下罰金。
第11-1第三類、第四類藥品和制造、使用藥品的器械,無正當理由不得持有。
是的。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使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處壹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毒品危害講座。
使用第三類、第四類毒品的青少年,應當按照《未成年人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款規定。
規則。
第二段的基準和藥物危害講座的方法、內容、時機、學時、執行單位。
其辦法,由司法部會同內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第12條以制造毒品為目的種植罌粟、古柯的,處無期徒刑或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徒刑,並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制造毒品為目的種植大麻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以入新科。
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圖犯前兩項者,應予懲處。
第13條任何人運輸或出售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意圖種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有期徒刑,並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運輸、販賣大麻種子,意圖種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14條以販賣為目的,持有或者轉移罌粟種子或者古柯種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或者轉移大麻籽,意圖出售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罌粟籽、古柯籽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科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款。
持有大麻籽者,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壹萬元以下罰金。
第15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之便、機會或者方法,實施第四條第二款或者第六條第壹款行為的。
犯罪的,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被判無期徒刑者,還可能被處以最高新臺幣1000萬元的罰金。
金姆。違反第四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條。
犯第八條第壹款至第四款、第壹款至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四款之罪的,依照
每壹條的規定都把懲罰增加了壹半。
公務員明知他人犯第四至第十四條之罪而為其提供庇護的,處壹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以下。
第16條(已刪除)
第17條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者第十壹條之罪,放棄毒品來源,故予以查獲。
是犯罪分子或者罪犯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偵查、審訊中,坦白第四條至第八條所列罪行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18條查獲的第壹類、第二類藥品以及專門用於制造或者塗抹第壹類、第二類藥品的設備,不得歸類。
是否沒收和銷毀囚犯;繳獲的第三類、第四類毒品和制造、使用毒品
沒有正當理由而持有的票據不被銷毀。但適合醫學、研究或培訓。
用它來訓練的人不壹定會被消滅。
前項適用於醫學、研究或訓練之藥品或器械之管理辦法,由司法部會同管理之。
醫院保健科開的。
19條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壹項、第二項之罪。
用於犯罪或犯罪所得的財產,如全部或部分予以沒收。
征收時,以其財產追價或補償。
為保全追繳前款價款或者以財產補償,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扣押財產。
用於實施第4條所述罪行的水、陸、空交通工具應予以沒收。
第20條犯第十條所定之罪者,檢察官應申請法院裁決,或少年法庭(地方法院少年法)
法院)應當先裁定被告人或者未成年人進入戒毒所進行觀察、戒毒,期限不得超過二月。
觀察戒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在戒毒的基礎上。
陳寶認為被觀察的戒斷者沒有繼續吸毒的傾向,應當立即釋放,不予起訴。
關於處置或不支付審判費用的裁決;如果認定被觀察者和戒斷者有繼續使用藥物的傾向,將對其進行檢查。
檢查員應要求法院作出裁決或少年法庭(地區法院少年法庭)作出命令進入康復中心。
強制戒毒的期限為六個月以上,直到沒有必要繼續強制戒毒為止。但是最
時間不得超過壹年。
依照前款規定被解除觀察、戒毒或者強制戒毒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規定之罪的。
本條前兩款的規定,適用於犯罪的人。
觀察、戒毒或者強制戒毒期滿後,被觀察、戒毒或者強制戒毒的人應當受到下列處罰
公共就業咨詢機構提供就業咨詢。
第20-1條觀察、戒毒、強制戒毒裁定確認後,認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執行觀察。
觀察、戒毒或者強制戒毒的人,被觀察、戒毒或者強制戒毒的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管理人、配偶或檢察官可以書面形式陳述理由,請求原裁定確定法院再審。
1.適用法律、法規有明顯錯誤,足以影響裁決結果的。
2.原裁定所依據的證據被證明是偽造或者變造的。
3.原裁定所依據的證言、鑒定或者解釋已經證明是錯誤的。
四、參與原裁定的法官,或參與訴訟請求的檢察官,因案件發生而在職務上犯罪。
已經證明了。
五、因發現新證據而足以認定的觀察、禁欲或強制治療,不應適用。
遵守、戒掉或強迫戒酒。
六、處於觀察、戒毒或者強制處分期間,已經證明是誣告陷害的。
再審申請應當在裁定確定後30日內提出。但是,索賠的原因後來才知道。
自知道之日起。
申請再審不具有停止觀察、戒毒或者強制戒毒的效力。但是最初的裁決認定
法院認為有停止執行必要的,可以依職權停止執行,也可以應請求人的請求停止執行。
法院認為沒有再審理由,或者程序違法的,裁定駁回;認為有
理由,應該重新審理,多作裁決。如果法院認為沒有理由裁定駁回索賠,則不應
出於同樣的原因,我請求重新審判。
再審申請在裁定前可以撤回。撤回再審的人不得更為雷同。
理由,請再審。
第21條犯第十條所定之罪者,於犯罪行為被發現前,自動到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就醫。
請求治療時,醫療機構不需要將請求治療的人送到法院或檢察院。
被告人或者未成年人按照前款規定處理的,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
少年法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審判費。但只有壹次。
第22條(刪除)
第二十三條依照第二十條第二款強制戒毒期滿後,應立即釋放,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
少年法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審判費。
被解除觀察、戒毒或者強制戒毒後五年內再次犯第十條之罪的,予以追究。
員或少年法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法起訴或作出審判裁定。
第二十三條-1被告人因拘留、逮捕而到場的,公訴人應當依照第二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向法院申請裁定。
應當在逮捕或者逮捕時起24小時內進行檢查和戒毒,並將被告人移送管內。
法庭訊問;同樣適用於因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而被檢察官逮捕的被告人。
前項情形,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壹之規定。
第23-2條未成年人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五條,不適用於被責令觀察、退出或被強制退出治療的未成年人。
第二條規定。
少年法庭(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適用第20條第2款和第23條第1款。
裁定其不繳納審判費,或者根據第三十五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不繳納保護費。
裁決,並給予以下處分:
1.轉介到青少年福利機構或懲教機構接受適當的輔導。
二、交付該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現保護該少年的人受到嚴格管教。
第三,謹慎。
前項處分,應交付少年偵查員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法第二十條第壹款和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應當由檢察官提起刑事訴訟。
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第壹項及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應以附件完成。
戒毒暫緩起訴時,可在少年法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定為未成年人
年度事件處理方法處理得當時,不適用。
撤銷前款暫緩起訴處分的,公訴人應當依法追究。
第壹款適用的戒毒種類、對象、內容、方法和醫療方式。
戒癮治療機構及其它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戒癮治療完成之判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第24-1條因吸毒被處罰人的追訴權消滅的,不得執行觀察、戒毒或者強制戒毒的處罰。
執行。
第二十五條犯第十條規定之罪,被采取保護措施或者因使用第壹類、第二類毒品被判處刑罰的。
在未成年人保護約束期間,執行保護約束的警察機關或者人員應當定期或者
懷疑他吸毒時,通知他在指定時間取尿,沒有陽性結果。
理由不在場時,可報檢察官或少年法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
生產、取樣和檢驗。拒絕到現場接受檢查的,可以違背本人意願強制接受檢查,並在檢查後立即進行。
向檢察官或少年法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報告,申請新的許可證。
根據前款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壹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不是
檢察機關得決定不發審令,或依第三十五條第壹項第四款之規定免於處罰。
判決或不支付保護性處罰的裁定,或犯第十條的罪行後,執行刑罰或保護性處罰完成。
完成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規定抽取尿液樣本。
前二項人員采尿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制之人依第壹項規定通知未成年人到場驗尿時,亦應
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律代表。
第二十六條犯第十條之罪的人,在緩刑、監外執行或者強制戒毒期間,有執行其他罪的權利。
處方,停。
第27條(戒毒所之設置)戒毒所由司法部及國防部於其戒毒所、拘留所、少年看護中心或機構設置之。
附屬於醫院,或委托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咨詢委員會及行政院衛生署辦理。
隸屬於市或縣(市)政府指定的醫院。
對被觀察、戒毒的人,依法應當拘留、羈押或者另案處理的,應當予以觀察、戒毒。
在看守所或者少年管教所附屬的看守所執行。
看守所、拘留所或少年拘留所附設之看守所,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管理。
醫師由退役官兵顧問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聘任。
醫療機構對其醫療服務負責。
第壹項委托醫院附設之復健機構之復健服務,由司法部及國防部負責。
相關醫療及護理費用由司法部及國防部編列預算。
第壹項委托辦法,由司法部會同國防部及行政院退役官兵顧問委員會定之。
行政院職工會暨衛生署。
第28條戒毒所由司法部及國防部設立。在它成立之前,它不得不去監獄或少年教養機。
設在機構內,由國防部、行政院衛生署及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輔導。
協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的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服務;其所需員額
經費由司法部和國防部編列預算。
看守所的組織由法律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觀察、戒毒和強制戒毒的實施,由法律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觀察費、戒毒所費和強制戒毒所費由戒毒所統壹支付。
被監視居住、戒毒或者強制戒毒的人或者撫養被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義務人,予以收繳和免除。
上繳國庫。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可免繳。
前款所列費用逾期繳納的,依法調離康復治療場所。
強制執行。
第30-1條關於遵守、戒酒或強制戒酒處罰的裁決。
撤銷確認的,申請人可以要求返還原支付的觀察、戒毒或者強制戒毒費用;還沒有
付錢的人不會得到報酬。
對被觀察人的裁定,禁欲或者強制禁欲。
如果決定被撤銷,不公正監禁賠償法可準用觀察,限制或強制懲罰的執行。
索賠的規定。
第31條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工業原料流向制毒,經濟部可責令生產企業申報工作。
工業原料的種類、進出口流量和數量、生產、銷售、使用和儲存情況,並可以進行檢查。
查其書及場所;制造商不得規避、阻礙或拒絕。
前項工業原料種類及申報檢驗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違反第壹項規定,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通知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者,按日連續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壹項檢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每次都可能被處罰和強制檢查。
依照前兩款處以的罰款,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對防治毒品危害有貢獻的人員或者舉報人,應當給予獎勵;沒有做出貢獻的,應當給予處分。那
獎懲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二條-1為了偵查跨國毒品犯罪,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中的公訴人或者司法警察。
官員可通過其首席檢察官或最高機關負責人向最高法院檢察院提交調查計劃。
,並附上有關文件和材料,經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檢察長批準後,簽發偵查指。
揮壹揮書,出入境管理有關機關應當允許毒品和人員出入境。
前款規定的藥品、人員及其相關人員、物品出入境的協調管理辦法,由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醫院決定。
第32-2條前條所稱調查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齡、國籍信息。
第二,罪名。
第三,涉案的犯罪事實。
第四,運用控制下交付偵查犯罪的必要性。
5.毒品的數量和去向。
六、毒品和犯罪嫌疑人入境的航程、時間和方式。
七、毒品和犯罪嫌疑人入境後,防控毒品逃逸和犯罪嫌疑人脫逃的監管。
因為。
8.調查犯罪所需的時間、方法和其他行動。
九。國際合作。
第33條主管機關為防止毒品蔓延,於必要時,得指定專人監管。
接受尿檢的人員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檢查的,可以予以約束。
動手吧。
前項特定人員範圍及尿液采樣檢驗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三條-1尿液檢驗由下列器官(結構)進行:
1.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檢驗及醫療機構。
2.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衛生機構。
三。司法部調查局、內政部刑事警察司、憲兵司令部或其他政府機構。
依法設立的檢驗機構(構)。
檢查和認可標準,認可和撤銷或廢止認可的醫療機構在前款第壹項和管理。
針對此類事項的措施;第二款、第三款中檢驗機構(構)的設置標準由管理局確定。
醫院保健科開的。
第壹項各種機構(構)尿液檢驗作業程序,由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第34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司法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看看這個。
第35條日本法令修正案於中華民國1992年6月6日生效前所犯之濫用毒品案件,於
修正案實施後,適用修改後的規定,並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壹,觀察、戒毒、強制戒毒的情形適用於修改後的觀察、戒毒、強制戒毒。
的規定。
二、對案件的調查,由公訴人按照修改後的規定進行。
三、案件的審理,由法院或少年法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按照修改後的規則進行。
處理好它。
四、審理的案件,按照修改後的規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或者不交付審判的裁定。
誰,法院或少年法庭(當地法院少年法庭)應免除處罰或不支付保險。
關於保護措施的裁決。
前款所列情形根據修正前的規定對行為人有利的,適用對行為人最有利的法律。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後施行。
第二條第壹款、第二十七條和第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