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中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造成他人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給予適當賠償。
“過錯”是指行為人的某種主觀意誌,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危害後果,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缺乏必要的註意,即不夠謹慎和勤勉。例如,他在應該預見損害後果的時候卻不謹慎。預見到它而不采取措施避免它是不勤奮的。壹個人能否註意到自己行為的後果,受到他的年齡、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工作範圍等條件的制約。這些方面也成為判斷是否存在過錯及其程度的重要方面。例如,壹些西方國家和地區在確定學校人員的責任時堅持“謹慎”的要求,並將其作為過錯的衡量標準。
過錯原則壹般適用於壹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壹般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有四個法律要件:事實損害、違法行為、因果關系和行為人的過錯。這裏特別要註意的是,違法行為分為作為的違法行為和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實施法律禁止的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屬於違法行為;不履行法定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屬於違法不作為。
違法的不作為行為和過失的主觀意誌狀態往往成為幼兒園民事糾紛的焦點,這使得易世元在法律糾紛中處於不利地位。如果遵循過錯推定原則,不需要原告證明自己的主張,而需要被告證明自己無罪。如果他不能證明他是無辜的,他就被推定有罪。
二、《法》的有關規定
《教育法》第四十四條: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等機構應當完善體育、保健設施,保障身心健康。
該法第七十三條:校舍、教學設施發生危險,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學校保護”第五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來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16條第1款:學校不得允許未成年人在校舍和其他教學設施內從事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活動。
第17條:學校、公園應當安排未成年人、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19條:園林應當做好養護工作,促進體質、智力、品德和諧發展。
第四章“社會保護”第二十六條: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遊戲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宿舍、活動室等場所聚集未成年人。
在活動室吸煙。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師對未成年人、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明知校舍有倒塌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校舍倒塌、人員傷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幼兒園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
《幼兒園工作條例》規定,幼兒園的任務是: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實行體、智、德、美全面發展,促進身心和諧發展。
第三章“幼兒園衛生保健”第12條:幼兒園必須做好身心衛生保健工作。
幼兒園應嚴格執行衛生部頒布的《保育園衛生保健制度》及其他相關衛生保健制度。
第13 ~ 20條明確規定,幼兒園應當制定相關制度,全面照顧在園幼兒的衣食住行,保障其安全。這些制度是幼兒教師必須遵守的法律法規。
第六章「公園工作人員」第41條是獎懲條款。如果教職員工在安全、衛生、保健等方面失職。,很明顯,這壹條中的懲罰是適用的。
第八章“幼兒園和幼兒家庭”第四十七條規定,幼兒園應當積極配合幼兒家庭,幫助家長營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宣傳保育和教育知識。
五、《幼兒園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三條:幼兒園的保育和工作應當促進體、智、德、美協調發展。
在兒童全面發展的教育中,兒童體育永遠是第壹位的,體育中的首要內容是安全衛生和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的培養。
第三章“保育與教育”第13條:園林應當貫徹保護與發展相結合的原則,營造適宜兒童教育與發展的和諧環境,引導兒童個性健康發展。幼兒園應當保護幼兒健康,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習慣和衛生習慣,促進幼兒智力發展,培養幼兒熱愛祖國的感情和良好的道德行為。從該條可以看出,雖然《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幼兒園作為幼兒的監護人,但承擔著類似的監護職責。
第16、17、18、20、21條都明確具體地強調了幼兒園在安全衛生方面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章是關於獎罰,這也是幼兒教師必須了解的。
六、國家教委文件的有關規定
國家教委《關於改進和加強學前班管理的意見》(國教委[1991]8號)文件規定:“學前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和制度。”“我委(國家教委)基礎教育司制定的《學前保育和教育基本要求(試行稿)》可以作為指導學前保育和工作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9號):
所有在幼兒園工作的校長、教師必須持證上崗,2016年3月至1年3月執行。各地將逐步對各園區監管的園區進行巡視檢查!
上述法律規定與幼兒園工作密切相關,每個幼兒園領導都應熟練掌握。在發生民事糾紛時,幼兒園如果能證明自己的工作在上述幾個方面沒有瑕疵,就會被認為是無辜的。值得註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總是認為幼兒園負有監護義務,即無論幼兒園對其照管期間或照管範圍內發生的事故是否有過錯,幼兒園都應作為臨時監護人,對其人身安全承擔壹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