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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遊泳隊章程

第壹條協會名稱為中國遊泳協會,簡稱“中國遊泳協會”,英文名稱為中國遊泳協會,簡稱“CSA”。

第二條中國遊泳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群眾體育組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遊泳協會和人民解放軍相應的體育組織及相關體育團體作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團體會員;是中國奧委會認可的全國性體育協會;它是代表中國參加國際業余遊泳聯合會(FIA)和亞洲業余遊泳聯合會(AFA)的唯壹合法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團結和組織全國從事遊泳(以下簡稱遊泳、跳水、水球、花樣遊泳)的工作者和愛好者,以及熱心支持這項運動的國內外各界人士,在全國普及和發展遊泳運動;不斷提高遊泳技術水平;為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奧運爭光計劃和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加強與國際汽聯和ATF的密切聯系與合作,增進與世界各國各地區遊泳協會和運動員的交流與友誼。

第四條協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總部設在北京。第六條協會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體育方針政策和國際泳聯的有關規定,統壹管理、組織和指導全國遊泳項目的發展;積極有效地推動項目的普及,提高運動技術水平;擴大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體育社會化和產業化。

第七條本協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根據國家體育行政部門的要求和國際遊泳運動的發展現狀,全面負責本項目的業務管理,研究制定全國遊泳運動的發展規劃、計劃和方針、政策。

(2)負責和指導遊泳運動的普及工作。

(3)負責和指導本項目優秀運動隊建設和人才培養,管理本項目國家隊。

(4)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本項目的全國或國際競賽制度、計劃、規則和裁判規程,負責本項目全國競賽的管理,制定競賽規則,審定運動成績。

(5)組織指導本項目的科學技術研究、科技服務和業務培訓,組織開展宣傳工作,出版刊物。

(六)開展國際交流和技術交流,提出本項目國際活動計劃,負責組織參加國際比賽的隊伍、訓練和賽事,負責和指導在中國境內舉辦國際比賽的審批及相關組織工作。

(七)負責與本項目相關的市場管理和開發,開展相關業務和服務活動,積累職業發展資金,增強自我發展的活力和能力。

(八)廣泛聯系和團結各界人士,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九)參加國際旅遊聯合會和亞洲旅遊聯合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十)接受政府主管部門、ITA和ATA的委托,開展相關工作。第八條中國遊泳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要求:

(1)支持本協會的章程。

(2)願意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遊泳協會。

(4)全國行業系統遊泳協會。

(5)中國人民解放軍主管遊泳的體育組織。

(6)有條件的基層遊泳協會、俱樂部或經相應體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單位。

(七)經協會推薦,熱心支持遊泳事業的專家、學者、教練、記者、管理人員。

第十條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中國旅遊協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本會辦公室在會刊上刊登會員公告。

第11條成員權利:

(1)有權根據需要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二)有優先獲得技術指導和咨詢的權利。

(三)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有權對本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5)有權自由退出會議。

第12條成員的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和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支持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承擔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按時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出俱樂部必須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俱樂部,經中國旅遊協會批準可以取消其會員資格。

會員如未按時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其會員資格將被終止或取消。

第十四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給協會造成重大聲譽或經濟損失的,由中國旅遊協會常務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第十五條中國旅遊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會委員。

(三)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表彰和獎勵先進。

(六)決定終止。

(七)決定協會的重大變動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實行代表制,每屆任期4年。將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會員協會、各行業系統、解放軍相應體育組織、體育主管部門、熱心支持遊泳事業的有關方面、協會常設機構的代表出席中國遊協會代表大會。

原則上,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組織登記機關批準後方可實施。但是,提前或延遲的最長期限變更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全國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司庫、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全體成員組成。全國委員會的會議每年舉行壹次。

全國委員會原則上只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也只有半數以上的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八條全國委員會的職責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任命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和常務委員會成員。

(三)為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做準備。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入會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分會會長的任命。

(八)領導各類機構的工作。

(九)決定本協會的任務和政策。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是全委會的執行機構。常務委員會成員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司庫、副秘書長組成。

在委員會閉會期間,常設委員會行使第18條第1、3、5、7、8和9款的職權,並對委員會負責。

常委會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會議,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特殊情況下,可以通過通訊方式持有。

第二十條協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中國旅遊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它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依照其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工作,處理日常事務。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賦予的職能,國家體育總局遊泳管理中心是中國旅遊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承擔協會秘書處的職責。

第二十壹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年齡不得超過70歲。

(4)秘書長是專職的。

(5)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工作年齡,必須經常務委員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應當等額選舉產生。有選舉權的代表半數以上同意,可以當選。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協會秘書長。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處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對協會工作有重大貢獻者,經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稱號或擔任顧問、榮譽職務。任期視情況而定。

長期與協會合作,為遊泳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領導和社會人士,可應邀擔任協會領導職務。

第二十八條根據工作需要,協會設立若幹分支機構。

(壹)負責組織本專項業務工作。

(二)分支機構為非獨立法人,不得單獨設立章程。

(3)各分行可設立委員會。其成員由1名主任、不超過10名副主任和若幹名委員組成。主任負責委員會的全面工作。第二十九條資金來源:

(1)政府資助。

(2)會員費。

(3)捐款。

(4)贊助。

(五)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6)興趣。

(7)資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壹條所有資金應當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二條應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資產管理將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應當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修改章程必須經常務委員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議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第四十條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並需要註銷時,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議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向協會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終止。

第四十壹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四十三條本會會旗、會徽的設計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公布。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復制。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於2003年2月3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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