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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應對突發事件緊急征用物資和場所辦法

第壹條為了依法處置突發事件,規範政府應急物資和場所征用,提高應急救援保障能力,控制和減少社會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單位或者個人應對突發事件緊急征用物資和場所的活動。第四條突發事件需要征用的物資和場所包括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交通工具、工程機具、醫療衛生資源、藥品、醫療器械、食品、能源、房屋、場地等物資和場所。第五條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和場所的征用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物資和場所征用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物資和場所的應急征用工作。第六條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應急征用決定,履行應急征用義務,配合政府的應急征用措施。第七條應急物資和場所征用工作應當堅持統壹領導、統籌規劃、就近征用、方便運輸、保證質量、均衡負擔、合理補償的原則。第八條政府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負責對應急征用物資、現場發生前征用的物資和現場原狀進行評估,監管部門負責過程監管。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單位或個人,不得被征用:

(壹)物資老化、陳舊、破損嚴重,不適應應急救援需要的;

(二)建築機械和運輸工具的所有權單位或個人不再在本行政區域內;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宜征收的。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做好應對突發事件所需各類物資和場所的調查工作,建立被征用物資和場所檔案,制定物資和場所應急征用預案。

物資和場所應急征用預案應當保證被征用物資和場所的數量和質量,兼顧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和生活。

應急征用預案涉及的被征用物資和場所,征用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權屬單位或者個人。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列入應急征用預案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物資、場所的使用和權屬情況,及時更新物資、場所應急征用預案。第十二條列入應急征用預案的物資和場所應當正常使用。需要報廢或者轉移的,所有權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在報廢或者轉移後20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將該物資、場所納入應急征用計劃的部門報告。第十三條突發事件發生後,需要征用物資和場所應對突發事件的,按照下列規定由作為征用單位的有關部門負責征用:

(壹)能源的征收由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負責;

(二)征用施工機械由城建主管部門負責;

(三)廣場(空地)的征用由土地主管部門負責;

(四)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征用交通設施、設備和運輸工具;

(五)糧食和飲用水的征用由商務主管部門負責;

(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的領用;

(七)醫療衛生資源的征用由衛生主管部門負責;

(八)征收房屋由房產部門負責;

(九)地下建築的征用由民防主管部門負責;

(十)其他物資和場所的征用,由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負責。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作出緊急征用決定後,應當將緊急征用決定送達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應急征用決定應當載明征用單位名稱、征用目的、征用時間、征用地點、征用期限、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信息、被征用物資或者場所的名稱、型號、數量以及相關技術保障要求。第十五條應急征用單位或者個人接到應急征用決定後,應當立即配合征用單位按時將征用物資運送到指定地點或者清理征用地點,並辦理交接手續。請購單位應制作應急請購單壹式兩份,請購單位和被請購方各持壹份。第十六條因緊急情況無法提前送達緊急征用決定的,征用單位可以實施緊急征用,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征用單位應當在緊急征用後二十四小時內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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