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是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壹種形式。國有農業企業和農業合作企業將國有土地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給農業工人和農民自留地,承包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履行責任,繳納農業稅和上繳留利。
有三種方式:按人口承包,即按總人口平均所有承包土地面積,再按每戶人口確定承包面積;按勞動合同,即所有承包土地按勞動力總數平均,然後按每戶勞動力數量確定承包面積,或按勞動力優劣分類,分別確定承包地數量;按“勞動比例”承包,即在所有承包土地中,壹部分由人口覆蓋,壹部分由勞動力覆蓋,各地比例不同,有的人幹七倍、三倍,有的人幹三倍、七倍。
第二,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方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包括轉包、出租、互換和轉讓。
轉包主要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之間。轉包者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轉包者是承接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者的產權不變。分包者享有承包土地經營權的使用權,取得承包土地的收益,並向分包者支付分包費。分包不需要發包人許可,但分包需要向發包人備案。
租賃主要是農民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出租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承租人是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外地人。租賃是壹種對外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權,並向承租農戶支付租金。農民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不需要發包方批準,但出租合同需要向發包方備案。
交換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戶之間為了耕作方便和自身需要而進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換。交換是壹種互惠的契約。交換後,交換雙方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失去原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雙方農民達成交換合同後,還應與發包方變更原土地合同。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承包方為了方便耕種或者自身需要,可以將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
流轉是指農民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流轉會使農民失去承包地的使用權,所以必須對流轉施加嚴格的條件。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基礎是農民有切實的生活保障,否則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應流轉。如果沒有真正的生活來源,壹旦遇到風險,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就可能流離失所,導致社會不穩定。流轉對象限於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具備流轉條件的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其他農戶的,應當征得發包方同意,並與發包方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三、土地承包期內征地如何補償?
如果征收土地,會有征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中,征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或直接發放給被安置個人。
以上是關於土地承包對大家意味著什麽的相關法律知識。總結壹下,土地承包就是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給他人使用,承包的方式有很多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