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2月,皇家公報上的壹則通知引起了許多人的恐慌,包括公寓業主、開發商和在泰國各地租賃房產的經營者。其中詳細介紹了政府將出臺法律,計劃從5月1起,將住宅租賃轉為合同控制業務。
雖然新租賃法將為租戶提供更多保護,使其免受不合理租賃條款的影響,但出租人擔心這將使他們更難與不合作的租戶談判。此外,開發商擔心新租賃法可能會嚇跑那些想購買公寓出租的投資者。
首先,我們應該清楚地知道,新租賃法只會影響壹些個人投資者或經營單位,因為他們將把位於壹個或多個建築物內的至少五個產權單位出租給個人居住。該法涵蓋的財產類型不僅限於公寓,還包括出租用於居住的房屋和其他類型的財產;宿舍和酒店除外,兩者都有單獨的法律規定。
泰國新租賃法對租戶的影響:
1.房東可能不會要求超過壹個月的押金,壹個月的押金。
押金作為承租人支付租金、房屋損壞和未付水電費的責任擔保。目前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支付押金和保證金,分別相當於兩個月的租金和壹個月的租金。
壹個月的押金應該足夠保證出租人在租賃合同結束時能收到最後壹個月的租金。但在某些情況下,租戶無法支付超過壹個月的租金,或者部分租戶在租賃合同到期後無法如期搬出,但這種情況很少見。
2.出租人有權在合同期滿前終止租賃合同,但必須在預計終止日前至少30天通知承租人。
新租賃法應該更明確地向出租人解釋,他們中的壹些人錯誤地認為出租人無權在租賃期滿前解除合同,如果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租金和押金將被沒收。
3.出租人不得規定超出公用事業機構制定的水電收費標準。
這個新規定應該是最受租客歡迎的,尤其是很多運營商都自己制定了公寓內公共設施的收費標準,可能每個運營商的收費標準都不壹樣。在大部分公寓樓和部分公寓中,如果水表不是公共機構直接提供的,可以根據業主與法人委員會的約定確定公共設施的收費標準。新的監管規定應有助於提高租戶支付公共設施使用費的透明度。
還有許多其他限制或條款可能會讓出租人擔心,但仲量聯行更願意讓法律專家討論這些條款。比如新法會要求出租人在合同中明確描述允許出租人解除協議的各種重大違約情形。
泰國新租賃法對房地產業的影響:
對於租戶來說,新法律的目的是為他們提供更多的保護,從而幫助他們放心地做出租賃決定,並加快交易過程。
預計租賃法不會嚇跑準備在泰國購買房地產以獲得租金回報的投資者。另壹方面,投資者應該感到更加欣慰的是,租賃安排的最終指南將會發布。
由於租戶將獲得更多保護,出租人將采取更謹慎的方式篩選潛在租戶,並引入租戶代理。
無論是法人還是物管人員都需要了解租賃法的變化,因為* * *和業主、租客壹般都會向物管人員提問。盡管如此,必須明確指出,無論是法人還是物業管理人都不負責租賃管理,而是物業所有人與其相關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在發揮作用。如果您對新租賃法或租賃協議有任何疑問,請聘請或咨詢有資質的律師事務所。
然而,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必須遵守公寓的每壹個章程、登記規則和條例。雙方在簽訂協議時了解這些規章制度也是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