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保護對象包括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傳統村落、歷史地段、歷史河流、文物保護單位、已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泰州傳統民居、古樹名木、歷史地名、工業遺產、傳統產業、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文物保護單位、已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古樹名木、歷史地名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的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保持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正確處理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保護工作,並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工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工作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和指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工作委員會應當設立專家委員會,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提供政策咨詢、技術指導和保護管理對策建議。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所在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相應的保護工作議事協調機制;有條件的可以建立專業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隊伍。第六條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名鎮、名勝古跡和歷史建築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監督管理,泰州市歷史建築和傳統民居的認定,歷史文化地理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
市、縣級市(區)文化(文物)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範圍內的文物保護單位、已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市、縣級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範圍內基礎設施的組織建設,泰州市歷史建築和傳統民居安全的監督管理,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城管、交通、水利、環保、民政、教育、旅遊、民族宗教、園林、林業、消防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工作。第七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專項保護經費,保障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的普查、搶險、規劃、修繕補助、學術研究和獎勵等工作。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義務,並有權檢舉、控告和制止破壞或者損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行為。
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名錄第九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名錄制度。
保護名錄應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位置、形成時間、歷史價值、文化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並予以公開。第十條經國務院和省、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登記的保護對象和不可移動文物,直接列入保護名錄。其他保護對象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征求利害關系人和公眾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列入保護名錄。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門開展歷史文化資源普查,發現有保護價值的文物,應當及時提出列入保護名錄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將具有保護價值的歷史文化遺產列入保護名錄的建議。第十壹條下列保護對象應當列入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名錄:
(壹)臺州、興化等歷史文化名城;
(2)海陵區城中、五象-韓熙街、韓棟街、余杭水村、姜堰區溱潼鎮蘆樹園-院士故居等歷史文化街區,興化城東門、北門、泰興黃橋鎮東、西等歷史文化街區;
(三)溱潼、沙溝、黃橋等歷史文化名鎮;
(4)傳統村落;
(5)海陵區重樓巷、八字橋西街、北山寺街、高港區清源街、姜堰北街、興化城西門等歷史遺跡;
(六)文物保護單位和已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
(七)歷史建築、臺州傳統民居和近代工業遺產;
(8)歷史地名和商業老字號;
(9)歷史河流、古護城河、古運河、古橋、古井、古文化遺址、古石刻、古樹名木等歷史環境要素;
(10)傳統戲劇民間藝術、傳統技藝、傳統民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產業;
(十壹)國務院和省、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保護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