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罰輕緩化是人類文明的體現,也是時代發展的需要。隨著政治經濟的發展和國際形勢的影響,我國刑法的適用也經歷了壹個由嚴到寬的過程,並有進壹步從輕處罰的趨勢。作為社會安全的最後壹道防線,刑法的寬嚴相濟對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大多數人的心目中,刑罰似乎只是用來懲罰罪犯的,其實不然。懲罰的目的更多的是為了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我國現行刑法典應借鑒國外經驗,體現刑罰輕緩化趨勢。輕刑的利弊,我們通過對周朝“知德慎刑”思想的詳細論述,揭示周朝長期統治的奧秘,進而探討歷史上較為興盛的漢唐時期的輕刑政策,以增強這壹觀點的可信度。同時,通過秦、元、明因重刑而滅亡的歷史教訓,減刑的重要性更加凸顯。在現代化過程中,重刑會增加社會工作者的心理障礙,從而阻礙現代化的積極性,特別是在經濟建設領域,更要註意懲罰的尺度。在新的歷史時期,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傾向於使用較輕的刑罰,這是人類更加重視人權、走向文明的體現,也是時代發展的需要。隨著政治經濟的發展和國際形勢的影響,我國刑法典的刑罰適用也經歷了壹個由嚴到寬的過程,並有進壹步從輕處罰的趨勢。作為社會安全的最後壹道防線,刑法的寬嚴相濟對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1.從輕處罰符合我國刑罰目的。壹個國家刑法的任務往往離不開刑罰,它與刑罰的目的密切相關。目前,學術界對刑罰的目的沒有統壹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壹是刑罰論,認為刑罰的目的是限制和剝奪犯罪人的自由和權利,使其感受到壓力和痛苦,以阻止犯罪的發生。二是改造論,認為刑罰的目的是改造罪犯,用刑罰的手段使他們改過自新。三是預防論,認為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包括特殊預防和壹般預防。第四,雙重目的論認為,刑罰的目的是懲罰和教育犯罪人。第五,綜合來說,認為刑罰的目的是為了懲罰和改造罪犯,防止他們再次犯罪,同時教育和警示社會上的其他分子。不管怎麽講懲罰的目的,其實懲罰是手段,改造是補救,只有預防才是懲罰的真正目的。我們認為刑罰預防可以分為特殊預防和壹般預防。特殊預防是指對犯罪分子適用和執行刑罰,防止其再次犯罪。其對象只能是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在特殊預防中,刑罰的作用是:(1)通過對極少數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適用和執行死刑,使其不可能犯罪。這是壹種特殊意義上的特殊預防方式,也是最昂貴的預防方式。不是實現特殊預防的主要途徑。(2)通過對絕大多數犯罪分子適用和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在壹定期限內剝奪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並在執行期間對其進行勞動教育改造,促使其成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三)對犯罪分子適用和執行罰金、沒收財產,使其失去重新犯罪的物質基礎,不能重新犯罪。(4)對壹些犯罪分子適用和執行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們利用這些權利進行新的犯罪。壹般預防是指通過刑罰的制定、適用和執行,防止社會上可能犯罪的人犯罪。它針對的是沒有犯罪的社會成員。壹方面,通過刑法的制定和頒布,確立罪與刑之間必然的因果關系,從而約束有犯罪意圖的人犯罪。另壹方面,通過對犯罪分子施加刑罰,使罪與罰的因果關系具體化,使其他有犯罪意圖的人達到防止其犯罪的目的。我們可以看到,我國刑罰的目的並不是簡單地讓犯罪分子遭受壹定的痛苦和損失,而是對犯罪進行特殊預防和壹般預防。如果刑罰是為了懲罰罪犯,那麽在執行的過程中就不需要對他們進行改造和教育。可見,懲罰只是手段,預防才是目的。比如,我國監獄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監獄執行的目的,但該法第壹條和第三條分別規定,本法的目的是:預防和減少犯罪;監獄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既然已經明確了刑法的目的不是單純的懲罰犯罪分子,那麽也可以考慮減輕處罰,從而走向從輕處罰。二、輕刑化的現實表現和功能(壹)輕刑化在我國現行量刑制度中的體現。我國刑法在量刑制度上壹定程度上體現了輕刑的理念。我們知道,寬嚴相濟的思想是我們黨和國家同刑事犯罪作鬥爭的指導思想,也是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重要依據。在現行刑法典中,無論是刑罰的制定和裁量,還是刑罰的執行,都貫穿著輕刑的基本理念。壹方面,輕刑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國家的性質。社會主義國家是人民剝削人民,人民壓迫人民的階級社會。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做出處罰的目的不是為了鎮壓而是為了更好地保護人民的權益,所以我國應該適當減輕壹些處罰。另壹方面,輕刑化也符合時代發展的要求。尊重人的基本權利,促進現代社會文明,不應適用重刑。特別是中國加入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後,要考慮輕刑化問題。寬嚴相濟政策的精神實質在於區別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寬嚴相濟,利用矛盾,分化瓦解,孤立打擊少數,改造多數。我國現行刑法典應加強對國外輕刑化成功經驗的吸收和借鑒。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國刑法典的輕刑化基本理念是科學的。首先,從刑罰的制定來看,我國刑法典雖然沒有將刑罰的人道主義列入刑罰的基本原則,但這壹原則在刑法的具體內容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而且這壹原則在學術界也早已得到認可。比如,我國刑法典中創造性地設置了管制刑,使罪犯不離開家庭和工作單位,在原有的生活環境中接受改造;此外,我國刑法創造性地確立了死刑緩期執行制度,這給了壹些罪犯生存的希望。這也是我國刑法輕刑化的特點。在量刑制度上,我國刑法規定了自首、立功、緩刑等減輕處罰的量刑制度,這也是從輕處罰的壹種表現。比如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自首和立功兩種量刑制度,壹方面給犯罪分子提供了認罪和揭發他人罪行的機會,另壹方面也大大提高了偵查機關的破案效率。根據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能夠快速準確地偵破案件,不僅為偵查機關節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杜絕了犯罪分子在案件遲遲不能偵破期間對社會的再次危害。此外,《刑法》第72條至第77條對緩刑做出了相應規定。所謂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緩刑確實不會危害社會,並且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犯新罪或者沒有發現遺漏,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壹種制度。可見,我國的緩刑制度是寬嚴相濟、懲罰與教育相結合政策的重要體現。正確適用緩刑,有利於教育改造罪犯,有利於社會安定團結。(2)在現行刑罰執行制度中,刑罰的輕刑化體現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我國刑法典也規定了減刑、假釋等執行制度,也是刑罰輕刑化的表現。減刑是指被判處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可以適當減輕原判刑期的刑罰執行制度。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4)在日常生活和生產中舍己救人。(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刑法》第81條至第86條也對假釋做出了詳細規定。所謂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壹定期限後,確有悔改表現,不會危害社會的,司法機關可以有條件提前釋放。正是因為有了這些刑罰制度,罪犯才能得到更好的改造。寬嚴相濟政策的目的是通過對罪犯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強制勞動改造,把壹切可以改造的罪犯改造成為對社會有用的新人,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逐步從根本上消滅反革命分子,預防和消滅犯罪。第三,從輕處罰是歷史經驗的總結。(1)輕刑是中國古代統治者長期統治的奧秘。古人早就提出了“知德慎刑”的法律思想,而周朝是我國歷史上第壹個實行仁政的。比如西周制定了幾個照顧刑的原則:(1)照顧老、照顧幼的原則。(2)區分故意與過失、累犯乃至犯罪的原則。(3)疑罪從無原則。由於這種“仁政”的實施,西周的統治者不再盲目地折磨人民,從而維持了他們的長期統治。西漢作為中國歷史上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其寬刑仁政功不可沒。漢文帝統治時期,秦的刑罰制度有了很大的改革,具體表現為:(1)在秦律中,大部分罪犯都沒有確定的刑期,服苦役的往往終身無法擺脫。漢文帝頒布新法,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規定不同的服役期,罪犯服役時應免於(2)秦律。漢景帝還進行了刑罰制度的改革,其主要內容是廢除肉刑,減輕刑罰。正是在這種政治背景下,人民才得以安居樂業,西漢統治階級創造了為歷代所稱道的“文景之治”。唐朝是中國封建社會的頂峰。從法律上看,唐朝的長期繁榮也得益於刑罰的簡單。唐太宗見證了隋末農民起義中農民軍的英勇鬥爭。為了鞏固統治,唐太宗壹方面加強和完善封建國家機器,另壹方面更加註重掌握統治和剝削人民的限度。“為了壓迫壹個階級,必須保證這個階級至少有奴隸般的生活條件。”唐太宗多少意識到了這壹點。他常說:“雕琢人民以侍奉君主,但仍要割肉以填飽肚子。當他們吃飽了,他們就會死去,妳的國家就會滅亡。”他說:人之所以為“賊”,是因為“當官的貪得無厭,親如手足。”如果用“奢儉節約,輕佻無度,選清官,使百姓豐衣足食,我們就不是賊了。上述事實表明,統治階級通過實行仁政,適當減輕刑罰或實行輕刑,可以維持其統治很長時間,甚至有壹個繁榮時期。相反,歷史上各個朝代的衰落和滅亡,都是暴政和酷刑造成的。(2)重刑的歷史教訓凸顯了輕刑的重要性。眾所周知,秦律以刑罰殘酷著稱。秦律的基本內容來源於李悝的《法經》。商鞅變法時,六律改為六律。並根據秦國的社會特點做了壹些必要的補充《唐六經》雲:“商鞅傳法經,變法為配秦。增加坐相的方法,創造三家之刑,加車裂之刑。“秦統壹後,秦始皇強調“法治運行,生產適宜,有法可依,法均衡,萬物為紀。“在這壹思想的指導下,我們應該用嚴格的法律來加強對廣大人民的專制統治。秦始皇也繼承了法家重刑的傳統,重用司法獄官作為推行重刑政策的工具。秦二世在華時,趙高改秦律,繼續執行重刑政策,使“秦律秋繁網密”。據雲夢秦簡記載。秦律關於死刑的規定有四條:壹日,戮,即行刑前,刑辱前,然後斬首。第二是拋棄市場,第三是劈死它的四肢。第四天是殺,就是扔到水裏淹死或者活埋。這些只是秦律中明確規定的死刑種類。此外,秦代常用的死刑還有“宗族”、“夷族”、“斬首”、“分屍”、“鑿骨”、“拉筋”等。秦律在死刑之下,還規定了許多摧殘人體的肉刑,且多與監禁結合使用。比如像“我是市丹”“我是市丹”“我是鬼”“我是官”。此外,秦律還規定了多種刑罰,如監禁、鞭笞、刑滿、遷徒等。正是在這種嚴刑峻法的壓制下,不堪忍受的農民階級揭竿而起,不得人心的秦朝很快覆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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