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或商事行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和票據法。第壹節商法的概念1商法的調整對象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2商事關系是指在壹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形成的社會關系,主要包括商事組織關系和商事交易關系。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結合就是商法。商業關系的主要標誌是商人和商業行為。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並以此為常規業務的人。在中國,商人主要包括(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2)合夥:與獨資公司相比,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經營,* * *自負盈虧,* * *承擔風險。(三)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4)關聯企業:關聯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權相同或不同的企業或機構,本著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相互投資形成的經濟組織。(五)外商投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由外國投資者單獨投資的企業。商事行為是適用商事法律規範的營利性行為。從本質上說,商業行為是市場中正規化、專業化、規範化的行為。4形式商法與實體商法中國沒有形式商法,但有實體商法,主要表現在大量單獨的商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等。商法與民法、經濟法有著密切的聯系,但也有壹些區別。簡而言之,民法是壹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具有引領和指導商法的意義,商法具有補充、變更和限制民法的功能。商法與經濟法的主要區別在於,商法以當事人的意識自治為主導原則,而經濟法強調國家意誌和政府職能的幹預,以國家政策為主導。第二節商法的歷史沿革雖然商法起源於古羅馬的商事法規,但我們今天所理解的現代商法是始於中世紀歐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正式確立於《法國商法典》1807的商法。中國古代商法極不發達。自20世紀初以來,近百年的商事立法主要以引進西方商法為主,主要是大陸法系的商法。而新中國改革開放後的很多商事立法,也是以英美的商事立法為藍本的。第三節商法的壹般原則商法的壹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和法律反映。現代商法有四個基本原則。強化企業組織1提高企業素質。主要依靠兩套法律機制,壹套是企業融資和保障企業財產基礎的法律機制,如公司法中的有限責任和資本三原則。二是實現優勝劣汰和資產優化組合的法律機制,如破產、重組和合並制度。2.改善企業結構。包括完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主要是合理分配出資人和經營者的權利),協調企業內部關系(主要是保護職工利益,加強職工民主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就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營業收入。商法的這壹原則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保護產權、維護信用、便利交易。1商法保護產權,主要體現在界定產權(明晰產權),維護其權威;包括在財產權受到侵犯時給予及時和充分的救濟。信用的核心是信任。信任意味著交易可以低成本進行,從而提高經濟效率。破產法在維護信用方面起著積極的作用。3便捷的交易可以節省時間和成本。為此,商法提供了大量的制度支持。如商業交易的技術化(形式化)、默示行為的廣泛使用、舉證形式的自由化、時效的縮短、商業便利化等。第三,維護交易的公平,就是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主要體現在平等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比如信息披露制度、壹股壹權原則、禁止內幕交易等都體現了平等原則。董事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第四,商法提供的保障交易安全的制度主要有:1,強制;2.公開性原則;3.外觀法則(客觀主義);4.嚴格的責任;5.保護善意購買者(第三方)。第四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法種類1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 65438+1999年2月29日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1999年2月25日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壹次修訂,2005年10月27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1997年2月23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8月27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3。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NPC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通過,199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0號公布,自2000年10月30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0年7月1、1日通過)根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進行修改中國人民*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1988根據2000年10月3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00年4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6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6年8月27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06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4號公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1995年5月6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 * *根據2004年8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95年6月30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10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修正)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2165438+10月7日)已經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公布(199265438+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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