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治安巡邏隊是依靠社會各方面力量,協助專門機關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組織。治安巡邏隊員是從事政府出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的合同制員工。
第三條城區治安巡邏隊數量按照6-10人規模控制在社區。全市治安巡邏隊總職數暫控制在1,000人,今後將根據城市發展規模適當調整。治安巡邏隊掛牌在社區辦公,其統壹名稱為:株洲市ⅹ區ⅹ街ⅹ社區治安巡邏隊。
第四條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領導、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專業治安巡邏工作。
第五條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區專業治安巡邏工作的領導、指導、協調、調度、監督和檢查,保障治安巡邏工作的正常開展,不斷提高治安巡邏工作水平;制定治安巡邏隊工作制度和相關規定,加強治安巡邏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建設;組織巡防隊員的招募和培訓,嚴格核定巡防隊員的崗位並逐壹分配到各街道;協調治安巡邏隊與相關單位和部門的關系,處理與治安巡邏工作有關的事務;深入調查研究,總結推廣治安巡邏工作經驗,及時報送臺賬、報表等相關資料;及時監督本級財政撥款,確保工資及時發放。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負責與本街道巡防隊員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建立本街道治安巡邏隊員管理檔案,實行跟蹤管理和服務;根據實際需要,區綜治辦分配到本街道的巡防隊員將重新分配到各自社區;建立治安巡邏隊績效考核制度,對所屬社區治安巡邏隊的績效進行考核。治安巡邏隊員的勞動合同每兩年簽訂壹次。
第七條社區為社區治安巡邏隊提供辦公場所;建立社區治安巡邏隊值班登記臺帳和考勤考核制度,對社區治安巡邏隊進行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和考核。
第八條治安巡邏隊員應當在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在本轄區的退伍軍人、大中專畢業生、零就業家庭和50周歲以下下崗失業人員中公開招聘。
第九條城市治安巡邏隊員的招募必須經過四個環節:政治審查,包括資格審查和政治審查;體檢,包括體格檢查和體能測試;考試內容包括文化知識、法律法規知識和時事知識;公示:政審、體檢、考核合格者,公示7天。只有經過宣傳和批準後,他們才能參加培訓。
第十條治安巡邏隊員的培訓由區綜治辦組織,勞動保障部門具體負責,納入下崗培訓計劃,實行免費培訓,公安機關給予專業指導。
第十壹條治安巡邏隊在社區居委會的直接管理和指揮下,在當地派出所和社區民警的指導下開展巡邏工作。將巡邏案件數量和治安情況作為主要內容納入工作績效考核範圍,與獎懲掛鉤。球員工資中的300元算是浮動工資。
第十二條治安巡邏隊負責本轄區的治安巡邏,維護本轄區的治安秩序;負責查詢本區域可疑人員,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配合重點部位和重大活動的安保;及時制止現行違法犯罪行為並向公安機關報告,及時將抓獲的現行犯罪嫌疑人移交公安機關處理;開展法制宣傳和安全防範宣傳。
第十三條公安巡邏隊員著裝上崗,佩戴巡邏標誌和號牌。重點巡查無圍欄、無門衛、無物業保安的居民小區和小街小巷,掌握各處地形等情況,與居民樓門衛建立工作關系,提示並幫助消除治安安全隱患。治安巡邏隊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巡邏線路、巡邏密度、巡邏頻次和時間。巡防隊員每天按班次到巡防區域各居民區的門衛或樓棟門衛崗簽到。
第十四條公共安全電子防控系統負責監控主要街道、銀行、廣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和治安復雜場所。巡邏特警主要負責巡邏重點街道、廣場及周邊等人員密集場所。小區物業保安主要負責在小區內訊問嫌疑人,防止各類案件發生。單位和場所的治安隊員主要負責維護責任範圍內的治安秩序,做好安全防範工作。樓內內務崗主要負責檢查外來可疑人員,開展鄰裏守望和安全宣傳。治安巡邏隊始終與巡邏區域內及周邊派出所的電子治安監控室、街面巡邏特警、周邊社區治安巡邏隊保持聯系,及時向電子治安監控室、街面巡邏民警、周邊社區治安巡邏隊、小區物業保安、樓棟崗亭通報當前警情或疑似警情,充分發揮上述各類治安防範力量的聯系和銜接作用。同時,在偵查可疑部位和人員、制止和抓捕現行犯罪分子時,可以請求支援,形成聯防聯控、動靜結合、協調配合的覆蓋全社會的治安防範網絡。
第十五條治安巡邏隊實行準軍事化管理。巡邏隊員必須服從命令,服從指揮,文明巡邏,依法辦事,熱心幫助群眾,努力滿足群眾的合理訴求。
第十六條治安巡邏隊員不得進入賓館、酒店、文化娛樂場所、居民區等進行巡查。巡防隊員不得參與查處賣淫、賭博等治安案件和訊問犯罪嫌疑人等警務活動。禁止治安巡邏隊員罰款、沒收錢物等。關於被捕的犯罪嫌疑人。超越職權或者冒充警察進行執法活動,或者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解除合同關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不得安排或者變相安排治安巡邏隊員參與辦案等警務活動。不得安排治安巡邏隊員執行拆除、收費等巡邏職責範圍以外的任務。
第十八條治安巡邏經費納入市、區兩級財政年度預算。球探工資可參照去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1.2-1.3倍發放。所需經費由市、區政府各承擔50%。各區應為童子軍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並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標準統壹配備服裝標識和設備,所需經費由區財政承擔。市財政按月將市級財政承擔部分撥付到各區財政專戶。區財政將市財政下撥的資金連同應由區財政承擔的資金,按照核定的分配數及時分配到街道辦事處和社區。
第十九條各區必須嚴格核實並如實上報治安巡邏隊員人數。市財政局、市綜治辦每年組織兩次對各區治安巡邏隊員的集中抽查,不定期對治安巡邏隊員進行現場檢查和抽查。
第二十條治安巡邏隊員在治安巡邏中有突出貢獻的,由街道綜治辦向市、區人民政府或者綜治辦申請表彰,並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二十壹條治安巡防隊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株洲市城市社區專業治安巡邏隊組建工作細則》(株辦發〔2002〕14號)同時廢止。原各區聘用的社區專業治安巡防隊員需要重新審核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各縣市組建治安巡邏隊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