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自行管理或者聘請物業服務人員,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監督管理的領導和組織,將物業管理納入社會治理體系,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籌解決物業管理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應當為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配備專職物業管理人員,落實工作經費。第四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本市物業管理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全市物業管理信用體系;
(三)建立和維護全市物業管理信息平臺;
(四)負責本市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五)制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等示範文本;
(六)組織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培訓;
(七)指導和監督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八)指導和監督全市物業服務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自律和服務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負責物業服務區域的劃定和調整;
(二)對前期物業服務招投標、物業查驗、維修資金使用等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建立和完善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數據庫;
(四)依法開展物業管理行政執法;
(五)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六)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土地、規劃、財政、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消防、價格、交通、水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導、協助業主依法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根據需要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幫助和監督。
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協調機制,協助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本社區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鎮、街道、社區黨組織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區域基層黨組織的指導,支持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服務提供者依法開展物業管理活動。第八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在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維護物業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並采取下列措施,促進行業規範、持續、健康發展,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壹)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物業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的自律和誠信管理制度;
(二)制定物業服務標準和物業服務收費市場參考價格;
(三)調解物業服務糾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四)實施智慧物業服務,倡導物業服務提供者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五)組織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物業服務標準、專業服務等行業培訓,提高物業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的服務水平;
(六)監督物業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的服務質量和行為,發現違法行為,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第九條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行業協會等有關單位應當完善物業管理糾紛處理機制,鼓勵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物業管理糾紛,促進和諧社區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