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刑法的規定和其他法律壹樣,分為聯邦和州兩種體系,這兩種體系是以各州的立法為基礎的。《憲法》以列舉的形式規定了聯邦的立法權。例如,美國對偽造證券和貨幣的懲罰規則;關於懲治海盜、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犯罪和違反國際公法的犯罪的規則;叛國罪的懲罰條例;通過剝奪公共權利的法案;通過追溯性法律或損害合同義務的法律。其余的刑事立法權由各州行使。聯邦議會根據憲法規定的立法權制定了許多刑法。這必然給法律的適用帶來很大的困難。於是,在1948中,美國把聯邦刑法按字母順序整理出來,作為美國法典的18。但是,這只是解決了聯邦法律的適用問題。根據美國憲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權力主要由各州保留,而聯邦只限於禁止和懲罰壹些特別涉及聯邦利益的非正常犯罪,如針對聯邦專屬管轄範圍內的財產的犯罪(如軍事基地)、針對部分聯邦官員的犯罪以及涉及多個州、使壹個州難以有效起訴的犯罪(如毒品和有組織犯罪)。絕大多數犯罪和所有基本的"街頭"犯罪----如謀殺、強奸、搶劫、毆打和盜竊----是根據50個州的刑法或哥倫比亞特區的刑法處理的。導致美國50多個州的法律在概念、術語、量刑等諸多方面都存在很大差異。此外,美國早期立法對刑法基本原則的規定很少,對犯罪的定義、犯罪心理、犯罪構成、犯罪主體、犯罪未遂、共犯、責任年齡等問題也從未有過統壹的認識。美國有這樣壹個傳統,為了使各州的法律相互協調,法律權威對各個領域的法律進行“重述”。這種對法律的重述往往是法官和立法機關令人信服的權威,也是法院解釋和適用法律的依據。然而,當開始重述刑法時,法律當局發現該法過於混亂和不合理,無法“重述”。迫切需要壹個能夠協調各州差異的統壹法典。1951年,制定刑法典範本項目正式付諸實施。但是,當時美國大部分刑法典還處於比較原始的狀態。當時所謂的美國刑法典並不是壹部真正的法典,更像是因為某壹時期公眾所擔心的犯罪或刑事問題而制定的專門法律的匯編。就像之前的法典“改革”——包括1948的聯邦刑法典改革——最大的貢獻就是將罪名按字母順序排列。起草壹部示範刑法典無疑是壹項宏大而艱巨的任務。這壹重任落在了美國法律研究所的肩上。美國法學會是由美國壹些德高望重的法官、律師和法學教授組成的非政府組織。事實上,有必要制定壹部示範刑法,供各國在起草新刑法時使用。早在1931就開始了。但是偏偏在錯誤的時間發生了美國經濟大蕭條,接著是二戰。刑法典的指定壹度中斷。1951在洛克菲勒基金會的全力支持下重啟。但各州刑法差異太大,無法重新安排,現有法律太不完善,考慮不周,無法重新安排。我們需要的是壹種刑法模式。經過九年的改稿,1962的法學會通過了正式稿。後來對各稿所包含的原始定義進行了統壹修訂,最終在1985形成了六卷本,與1962的代碼文本壹起出版。《刑法典範本》的制定深受利文斯通的綜合功利主義和菲爾德的實用主義的影響。愛德華·利文斯頓在1826年完成了壹部聯邦刑法典,這部法典在範圍和實質上都體現了邊沁的功利主義。《刑法》分為四個單獨的法典,涵蓋刑法的所有領域,從《犯罪和懲罰法典》中規定的刑事規範的定義,到《訴訟法》和《證據法》中這些規範的適用,最後到《改造和監獄紀律法典》中懲罰的實際執行。為了使刑法合理化,他根據貝卡利亞《罪與罰》中“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義原則,設計了刑法的每壹個方面和相應的法典,以及壹個制度。菲爾德是紐約的壹名優秀律師。他從職業的角度編寫代碼,尤其是基於律師這個職業。因為律師經常要面對壹大堆普通法意見,覺得繁瑣,所以《規範》的初衷是解放律師,簡化法律實務。效率和實用性深深地體現在菲爾德的代碼中。1865年,菲爾德的《紐約刑法典》提交給州議會,並於1881年通過。這部法典壹直有效,直到被新的紐約刑法1967所取代。1962,經過多年的努力,示範刑法典終於誕生了。實質上,示範刑法典不僅是壹部刑法典,而且超越了實體刑法,包括與刑罰執行有關的法律。這也是該法典將自己命名為“刑事和教養法典”(“P.C.C .”)的原因。這部刑法典由總則、犯罪定義、刑法與矯正、矯正機關四部分組成。並在文章後附上相當於論文的評論。其內容非常詳細,為聯邦和州刑法的修改提供了範本。從這部刑法典開始,美國的刑法研究開始步入正軌。從理論上講,美國刑法具有以下特點:(1)以立法為基礎。憲法起著基本法的作用。除了上述行使憲法所列屬於聯邦的立法權之外。憲法還明確規定了“叛國罪”的構成要件和特殊主體的“彈劾程序”。此外,大量刑事案件是在充分理解憲法的基礎上產生的。憲法精神和授權是美國刑事立法的重要理論基礎。(2)價值取向優先追求個人自由,這充分表現在刑法的憲法限制、法典的確立、犯罪構成理論和刑事訴訟關於證據規則的規定、沈默權和辯訴交易制度等方面。(1)關於憲法限制,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任何人不得因死罪或其他不名譽的罪行而受審,除非經大陪審團檢舉或起訴?任何人不得因同壹罪行受到兩次生命或身體傷害;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 "。該修正案保護被告不會因同壹罪行而陷入“壹罪不二審”的境地,並且不會被要求在刑事案件中證明自己有罪。最重要的是,它還保護了被告的“正當程序”權利。“正當程序”權在《權利法案》中意義重大,尤其是在20世紀,被法院解釋為給予被告廣泛的保護和權利。憲法第六修正案規定:“在所有刑事訴訟中,被告享有以下權利:在犯罪發生的州和地區由公正的陪審團進行迅速和公開的審判。找個律師幫他辯護。”修正案保證被告有權獲得陪審團的審判,被告有權獲得及時和公開的審判。它還賦予被告與原告證人對質並由律師辯護的權利。(2)在法典設置上,法典將“針對個人的犯罪”排在首位,這說明針對個人的犯罪是美國刑法價值理念中最具社會危害性的犯罪,也是需要法律懲罰的犯罪。在這壹理念中,不難找到追求“個體自由”的價值取向。在美國這個以個人為中心的社會,個人自由當然優先於社會秩序。(3)就犯罪構成理論而言,美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雙層模式包括兩個層面:壹是犯罪的本質要件,包括犯罪行為和犯罪心理。二是充分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未成年人、過失、精神病、醉酒、強迫行為、警察圈套、安樂死、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犯罪本體的要素是對各種具體犯罪的抽象,形成行為模式,體現國家意誌和權力,發揮規範行為、保護公眾利益的刑罰功能。充分責任要求是對訴訟活動中抗辯理由的概括,體現了國家權利的自我約束機制和保護公民權利的刑罰功能。“楚教授認為,犯罪雙層模型的基礎在於“權力與權利相加守恒”現象,即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本質上都是社會利益,在壹定的時空條件下社會利益總量不變。從形式上來說,犯罪構成了壹個雙層模式。第壹個層面,從犯罪行為到犯罪心理逐漸收縮的定罪過程體現了國家意誌,公訴機關行使犯罪偵查權,發揮刑法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第二層次賦予被告人合法辯護的理由,體現了公民權利,充分發揮了刑法的人權保障功能。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在對抗中同樣強大,平衡了國家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在刑事實體法中規定被告人的合法辯護權,是美國刑法的獨特景觀。所以在刑法的公平性上,也能感受到美國刑法對個人權利的重視。(3)犯罪的定義和分類。在犯罪的定義和分類上,美國比較模糊,做了籠統的分析,缺乏抽象全面的歸納。常見的分類有幾種:普通法犯罪和法定犯罪;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指標犯罪和職務犯罪;破壞公序良俗罪和道德罪。其中,人們普遍接受的是根據犯罪危害程度的劃分:最嚴重的和最輕微的。重罪是指謀殺、縱火、強奸、搶劫、盜竊、非法占有財產等犯罪。輕罪是指被處以罰金和壹年以下監禁的罪行。這種劃分在實踐中意義重大:(1)根據美國多個州的法律,凡在實施或開始實施重罪的過程中,造成故意或無意死亡的,均構成謀殺罪,即所謂的“重罪-謀殺”罪;在實施輕罪的過程中意外死亡不構成謀殺。根據示範刑法典的規定,假設A強奸了B,如果B和A在扭打中意外死亡,A除了強奸罪之外,還應該被判重罪——謀殺。但在實施違法行為過程中的非故意殺人,則構成輕罪——非殺人罪。(2)無法證明的“精神狀態”的認定。壹般來說,美國法律中“犯罪心理”的要求必須在重罪中證明,而不是在輕罪中證明。當不能證明時,壹般不予處理或作為輕罪處理。美國示範刑法典中壹般有四種“應受譴責的精神狀態”,即故意、明知、輕率和過失。搶劫、盜竊等犯罪分子要有以自己的行為或其他手段證明自己實施了搶劫、盜竊的心理。否則,在沒有心理狀態的情況下,將免除刑事責任。對於輕罪,就不壹樣了。在嚴格責任中,法律允許壹些缺乏犯罪心理的行為仍然被追究刑事責任,即無罪導致有責。嚴格責任通常僅限於輕罪。(3)確定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意義重大。壹般來說,犯重罪的未遂犯承擔同等或者較輕的責任;企圖犯輕罪的,應當予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4)在確定* * *和刑事案件中區分主犯和從犯:如果* * *是重罪,區分主犯和從犯。如果* * *是同樣的輕罪,則沒有主犯和從犯之分,都以主犯處理。(5)認定犯罪是否再次加重具有重要意義。正如累犯法所規定的。只有前科是重罪才能加重處罰;但如果前科是輕罪,則不能,但輕罪再犯後,可酌情從重處理。可見,是否再犯是重罪的前提條件。(6)對正當防衛的限制。重罪和輕罪的處罰是不同的。如果侵害性暴力屬於致命性暴力,即能致人死亡或重傷的暴力,那麽防禦性暴力也可以是致命的。如果攻擊的暴力是非致命的,那麽防禦的暴力也應該是非致命的。從這兩個界限可以看出,危險暴力防衛比輕微暴力防衛的限制性小。打死可能造成重傷的侵權人是允許的,但打死可能造成輕傷的侵權人是不允許的,體現了重罪重罰的精神。(7)了解“私下和解”的行為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是有意義的。壹般來說,重罪的私下和解應該構成犯罪,而非輕罪。(8)確定追訴時效意義重大。重刑罪追訴期長。處罰較輕的犯罪,追訴期較短。(4)關於懲罰的目的,眾說紛紜,主要有:善惡有報論,觸犯法律和道德的人都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懲罰;根據特殊預防理論,刑罰的目的是預防自己的犯罪,而不是預防他人犯罪;根據限制自由理論,監禁罪犯的目的是防止他們受到社會的傷害。(五)犯罪構成理論。美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模式包括兩個層面:壹是犯罪構成要件,包括犯罪行為和犯罪心理。二是充分責任的要件,包括未成年、過失、精神病、醉酒、強迫行為、警察圈套、安樂死、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犯罪本體的要素是對各種具體犯罪的抽象,形成行為模式,體現國家意誌和權力,發揮規範行為、保護公眾利益的刑罰功能。充分責任要求是對訴訟活動中抗辯理由的概括,體現了國家權利的自我約束機制和保護公民權利的刑罰功能。“從形式上講,犯罪構成了壹個雙層模式。第壹個層面,從犯罪行為到犯罪心理逐漸收縮的定罪過程體現了國家意誌,公訴機關行使犯罪偵查權,發揮刑法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第二層次賦予被告人合法辯護的理由,體現了公民權利,發揮了刑法的人權保障功能。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在對抗中同樣強大,平衡了國家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在刑事實體法中規定被告人的合法辯護權,是美國刑法的獨特景觀。所以在刑法的公平性上,也能感受到美國刑法對個人權利的重視。(6)改革刑事法律制度。美國刑事法制改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廢除種族歧視,美國刑法中關於種族迫害的法律基本廢除。不幸的是,由於三k黨等恐怖組織的存在,對黑人的迫害並沒有得到根治。2、廢除死刑的改革針對酷刑,美國聯邦法院在1967年廢除死刑,在1977年恢復死刑,打擊犯罪。在這個反復的過程中,死刑的執行方法有了很大的改進。除了槍決和絞刑,還發展了電椅毒殺、毒氣毒殺、註射處決等行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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