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二)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三)不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四)以和解和調解為主;
(五)預防與解決相結合,註重糾紛的實質性解決。第五條矛盾糾紛化解多元化工作應當以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為重點,加強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和投訴源頭治理,完善預防體系,構建有機協調、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化解多元化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警機制,聚焦重點人群、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時段,有針對性地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及時發現矛盾糾紛線索,加強分析研判預警,依法妥善處置。
對跨行政區域、跨部門、跨行業或者涉及人數較多、社會影響較大的矛盾糾紛,有關部門要建立會商機制,加強聯動協作,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防止矛盾擴大或者激化為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相關法治建設規劃,加強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建設和經費保障,培育化解矛盾糾紛的社會組織,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轄區內的派出所、司法所、居委會和調解組織開展預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第七條負責組織協調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機構,應當協調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綜合機制,分析研判社會矛盾糾紛變化趨勢,督促預防和化解重大矛盾糾紛。第八條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推動完善各類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與訴訟對接;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專業調解,促進各類調解聯動;指導仲裁工作;完善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工作機制;推動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等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工作者、誌願者參與矛盾糾紛化解。
公安部門負責完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工作機制,支持和參與鄉鎮、街道、居委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金融管理、國有資產監管、體育、知識產權、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促進多元化經營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第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對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在程序安排、效力確認、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等方面加強對接。,為矛盾糾紛的實質性解決提供司法保障。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完善公益訴訟、檢察和調解制度,健全參與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第十條按照城市治理數字化轉型的要求,本市在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中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鼓勵通過互聯網在線受理、開庭審理和司法確認案件,提升矛盾糾紛化解的便捷性。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牽頭建設統壹的多元化矛盾糾紛化解信息平臺,推進非訴糾紛化解信息平臺和訴訟調解對接平臺整合,通過線上線下聯動,為當事人提供壹站式矛盾糾紛化解服務。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市、區兩級非訴糾紛解決中心建設,整合各類非訴糾紛解決資源,有效銜接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