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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提出離婚,我不想離開怎麽辦?

丈夫建議離婚雙方不要離開如下:

1.需要明確的是,如果壹方堅持離婚,雙方關系未必能得到根本緩解,離婚的結局是必然的。在離婚訴訟中,如果不想離婚,可以向法院表達離婚意願。

2.壹般在第壹次離婚訴訟中,如果婚內沒有家暴、虐待、重婚等離婚的法律判決,法院壹般是不允許離婚的。判決生效半年後,如果對方第二次起訴離婚,離婚的可能性會很大。所以,如果妳想盡量打久壹點,可以在離婚訴訟中提出異議,把案子轉到自己的法院,這樣客觀上就達到了壹定時間內不離婚的效果。但是想要壹勞永逸的解決不離婚的問題,需要積極真誠的修復雙方的關系。

3.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在離婚訴訟中,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沒有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壹年內另行提起訴訟。以無過錯方為被告的離婚案件,被告壹審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期間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壹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的程序如下:

1.申請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和結婚證到婚姻登記處辦理手續。任何壹方不得委托他人辦理離婚手續。雙方應按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時,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時,應將有關離婚法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告知相關情況;在評審中,員工必須確定以下五個問題:

(1)離婚申請人雙方是否具有行為能力。雙方或壹方被認定無行為能力的,不予登記,告知通過訴訟解決離婚問題;

(2)離婚是否真的是雙方自願。包括是否因偶發性糾紛、壹時氣憤,壹方或第三方是否欺騙、脅迫對方,取得表面同意;雙方是否為了規避法律或政策而假惺惺地離婚;

(3)子女問題是否得到妥善處理。包括孩子由哪壹方撫養;撫養費的負擔是否合理;贍養費的支付方式是否適當;雙方協議內容是否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

(4)財產問題是否得到妥善處理。包括夫妻財產分割是否合理;雙方是否對個人財產有爭議;* * *同知人壽發生的債務是否已清償,如* * *同知財產不足清償;所以以後怎麽還;

(5)壹方生活確有困難的,雙方是否就經濟救助達成協議,支付方式是否適當。

3.登記是離婚登記的最後壹個環節。婚姻登記機關只有在認定雙方確實自願並已妥善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的情況下,才能出具離婚證,收回結婚證,作為法定解除婚姻關系的依據。查明非自願離婚,或者仍有子女、財產爭議,不能達成協議的,不予離婚登記,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者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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