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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命啊!誰能幫我回答兩個消防知識問題!

1.哪幾種犯罪行為應當追究火災事故的刑事責任?

主要是:縱火和拒爆,縱火的主觀方面屬於故意,拒爆的主觀方面屬於過失。

放火罪(刑法第114條、第15條第1款)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失火罪(刑法第115條第二款)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這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導致火災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他特殊犯罪也可能引起火災事故:例如,爆炸罪、破壞電力設備罪和破壞交通設施罪。

爆炸罪(刑法第114條、第15條第1款)是指故意殺傷不特定人數的人,毀壞重大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爆炸引起的火災壹般構成爆炸罪,而不是放火罪。

構成破壞電力設備、交通設施、交通工具罪的破壞行為,可以采取放火、爆炸等手段實施。除了壹般的破壞手段。此時,由於本罪是特別法,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規則,本罪應予懲處,不適用放火罪、爆炸罪的定罪量刑。

當然還有火災事故罪(《刑法》第139條),即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後拒不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2.中國第壹次有消防警察,從國外買消防車是什麽時候?

解析:戊戌變法(1898)實施後,湖南軍政當局陳寶楨、黃遵憲鑒於當時的保甲制度無法支撐社會穩定,於7月27日(光緒二十四年六月九日)仿照西方國家的警察制度和上海租界的巡警,成立了湖南保安局。1905 10 10月8日,清政府設立巡檢司,統壹全國警察機構,產生了中國最早的中央警察機構。

民國3年(1914),8月29日,內政部下屬的史靜警察廳成立了消防署,這是第壹次出現中央政府經營的消防組織。警政的舉辦成為近代中國政治體制改革中的壹件大事,警察的出現也成為20世紀初中國逐步現代化的重要標誌之壹。

關於消防車的問題:

參考資料:

清末民國時期廣東引進外國消防概述

/Qiao js 2006/blog/item/20b 484 c 2083 e 721 b0ef 47725 . html

到了明代,引進了西方的消防技術。

中國第壹輛現代意義上的消防車被引進上海租界。

揭陽是廣東引進國外先進滅火設備的先驅。

民國時期,廣州引進外國消防走在全國前列。

具體見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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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防警察”名稱的信息:

消防警察文化脫胎於警察文化,是警察文化的重要分支和組成部分。但是還有壹個前法定的概念。能說我們是消防警察嗎?法律是怎麽說的?可惜警察法沒有這麽說。《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不清楚警察是否包括武警中的消防警察。該法附則第五十壹條規定:“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從這句話,我們再來回顧壹下國家消防法對消防部隊任務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條規定:“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在這個法律意義上,我們的名字叫“公安消防”。《警察法》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並作出如下規定: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有人認為我們成了沒有前言只有文字的警察。但要註意的是,這部法律以法律形式直接賦予警察消防執法權,並非特指現役武警消防系列,還包括公安局、分局、行業公安局、企業公安局下屬的公安消防機構:消防部門、消防單位。他們不隸屬於武警消防部隊,但卻是名正言順的消防警察。還有讀者要問。說了半天,應該叫公安消防、武警消防還是消防警察?對此,筆者只能含糊地告訴妳:好吧。但是說出來就心虛了。

消防警察這個詞有那麽難說嗎?妳看,這不能怪我,這是歷史造成的。“公安”這個名字最早出現在我黨歷史上,是在1939年2月。中央書記處發布了《關於設立社會部的決定》,要求各邊區設立公安局或保衛處,各縣設立公安局,以區別於名義上的偽政權警察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49 10、15年召開的第壹次全國公安會議決定使用“公安”名稱,全國消防工作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管理。1951,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在壹個地方成立了交通消防部門;1953,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成立消防局;1955 165438+10月10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成立消防局。在此期間,直到5月1965,全國公安消防實行義務兵役制,消防監督員統稱為公安或公安消防。從65438年到0965年,當代中國的消防警察制度保持了軍警制度的統壹,這壹時期的公安消防文化呈現出鮮明的軍警文化特征。當兵當警察,公安,武警,警察,對我們來說都是合理正確的稱呼。混雜的名字不僅讓普通人迷惑,就連體制內的很多人也解釋不清為什麽。改革開放後,由於相關機構職能調整、國際交流、交往等原因,“消防警察”的稱謂開始在壹些場合使用並迅速普及。直到1995頒布的《人民警察法》在職責分工上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確認,我們才開始在對外執法中不充分自信地自稱消防警察。還有,由於《警察法》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公安”只是用於機構名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成員個人的準確名稱應該是“警察”,“公安消防員”,“消防官兵”,“消防官兵”沒有那麽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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