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皮、毛、精液、胚胎、蛋和未經加工的胴體、脂肪、器官、血液、骨、毛、角、頭和蹄。
本辦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動物防疫,包括免疫、監測、檢查、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等動物疫病綜合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以及對動物和動物產品生產、屠宰、加工、運輸、銷售的檢疫和監督。第五條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動物防疫工作。市、州、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
鄉鎮畜牧獸醫站應當在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和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指導下,組織實施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診斷和治療。第六條進出境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執行。供港動物的產地檢疫和運輸檢疫由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第二章動物疫病預防第七條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和分類管理制度。除管理國家分類的壹、二、三類動物疫病外,還要求重點管理我省動物疫病,疫病名錄由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並公布。第九條對嚴重危害畜牧業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應當實行計劃免疫制度。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我省管理的動物疫病名錄實施強制免疫,費用由動物所有者承擔。
在動物疫病預防中,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免疫證明或者免疫標誌管理制度。
計劃免疫和強制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預防,由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制定的動物疫病免疫計劃,做好動物疫病免疫預防工作,並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和監督。第十壹條預防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藥品、生物制品及相關物資應當適當儲備,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動物疫病防治專項預算。
計劃免疫和強制免疫所需的疫(菌)苗,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納入防疫計劃,通過專門渠道供應。
防疫費按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收取。第十二條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完成動物疫病免疫計劃,做好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教育和技術普及、技術咨詢、技術培訓、預防用生物制品供應、疾病診療管理等工作。第三章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第十三條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情進行監測,監測結果應當逐級上報。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疫情,必須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鄉鎮畜牧獸醫站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後,應當及時報告,並采取措施迅速撲滅疫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他人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疫情。動物疫情的公布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動物疫情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收集病料,調查疫源,並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封鎖疫點、疫區。同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封鎖令。
封鎖令包括封鎖的地理範圍、時間、對象和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畜牧獸醫、衛生、公安等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封鎖、控制、撲滅、預防、凈化等相應措施,迅速撲滅疫情,並通報鄰近地區。
疫區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封鎖疫區,或者由有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封鎖疫區。
發生狂犬病疫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公安、畜牧獸醫、衛生等部門捕殺染疫動物和疑似染疫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