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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如何改進和完善我國的行政法律監督制度

如何改進和完善我國的行政法律監督制度

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行政法律監督體系,但仍存在壹系列問題和不足:監督機構之間缺乏有序的關聯結構,監督主體缺乏應有的獨立性,監督範圍過於狹窄,監督對象缺乏制衡,監督手段和方式效果不佳,監督程序缺乏應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會的知情權。針對這些問題,筆者提出了改革和構建我國行政法制監督機制的對策。

關鍵詞:行政法律制度完善監督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寫入我國的根本法憲法,成為全國人民為之奮鬥和追求的目標。實現依法治國的宏偉目標,關鍵在依法行政,重點在依法行政,難點在依法行政。這是因為,壹方面,行政機關擔負著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的繁重任務,是國家權利中最活躍、最普遍的權利。另壹方面,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有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權,這是最需要也是最難控制的權利。因此,為了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必須加強對行政機關的法律監督,建立壹套科學、合理、有效的行政法律監督體系。

壹、我國行政法律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行政法律監督主要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壹是監管機構之間尚未形成有序的相關架構。行政法律監督制度的權力配置總體安排不合理,缺乏應有的配合、溝通和有機協調,或推諉謙讓或重復監督,導致監督工作難以真正落實,影響了行政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權力監督、內部監督、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之間的權力對比不合理、不協調,未能形成監督合力,制度設計缺失。無論是人大、政黨的監督,還是監察、審計,由於監督分散,主體的隸屬關系自然受到多個領導的制約。對權力機關的監督停留在形式上,沒有可行的配套監督制度,難以發揮相應的監督作用。

二是監管主體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從表面上看,權力機關的監督是獨立的。

雖然很強,但實際上受到壹些因素的影響,並不能真正獨立行使監督權。它只能依靠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事後監督。行政機關真正的彈劾、罷免、質詢等權力行使不夠。因為集體領導體制,監督工作無法落實到人,可行。司法監督需要改進,盡管《憲法》和《訴訟法》都規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機器,不受任何幹涉。但事實上,司法獨立並沒有實現,司法機關的人、財、物並沒有獨立於政府之外,造成了司法的依附性,司法權作為社會最後的救濟力量和公平正義的象征,並沒有得到人們的充分信任。

第三,監督程序缺乏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會的知情權。監察部門對行政的監督在立法上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和操作程序,未能形成制度化和具體化。壹是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行為監督法、人民監督法等壹些重要規範沒有出臺,使得壹些重大監督活動缺乏法律依據,無所適從。二是現有的壹些監管規則措辭籠統,缺乏明確的標準和可操作的規則,導致監管主體難以準確判斷並及時制止和糾正被監管對象的越軌和違法行為。而且公開程度不夠,經常采取“暗箱操作”。

二、健全和完善我國現代行政法律監督機制。

(壹)構建和完善行政法律監督體系應遵循以下原則:

首先,

合法化原則。是指行政法律監督主體權力的確立和行使,應有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這也是行政法律監督走向法制化、程序化的重要前提。

第二,

開放性原則。沒有公開就談民主監督,很可笑。歷史經驗告訴我們,沒有開放性或者開放性不強,只能給威權政治和幹擾監督活動以可乘之機。盡快完善國家公務員財產申報和審核制度,強制公務員定期向指定國家機關申報財產,不申報或申報不實的給予相應處分;加強對政府重點部門和行業的監管,實行招標、立項、決策、審批、程序公開;采取切實措施,大力推進社會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開放化等等。

第三,

科學高效的原則。行政法律監督的機制和設施應體現科學性原則,具體體現為機制合理、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統壹協調、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動態銜接、機制精簡。同時,行政法律監督還應體現高效率原則,即監督主體應根據獲得的相關信息,及時組織調查研究,發現和識別可能導致或已經導致違法失職的原因和條件,抓住時機實施監督,迅速消除原因和條件,避免和糾正由此產生的違法失職行為。

(二)如何改進和完善我國現代行政法律監督機制。

首先,我國的行政法律監督需要從制度上進行重新設計,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為了發揮人大在監督體系中的主導作用,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是根本監督,應在人大內部設立監督委員會,行使監督職能,統壹領導和協調各社會監督主體的工作。鑒於目前我國權力機關缺乏具體的監督手段,權力機關的監督力量不是很明顯,建議借鑒國外成功的監察專員模式,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建立人大監察專員制度。

第二,落實司法獨立。司法獨立的基本含義包括兩個層面:壹是司法機關獨立於行政機關而存在(在美國也獨立於立法機關),獨立開展工作;二是對司法機關及其司法官員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活動中的言論和行為不予追究,切實保障司法權的行使。司法獨立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確立的壹項基本法律規範。可以說,沒有司法獨立,就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司法機關在行使監督和制約行政機關的權力時,更需要司法獨立。當然,這需要中國司法體制的改革。使司法監督主體在人、財、物方面相對獨立於行政系統。

第三,擴大監管範圍。要把所有抽象行政行為置於全方位監督之下,把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範圍擴大到所有抽象行政行為。在加強對克制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監督的同時,也要加強對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的監督,這也是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理論在行政法制監督中的具體體現。同時,重點打造行政機關、高中級領導幹部特別是“壹把手”的監督體系,失職、下級行政機關與公務員的監督體系,以及不隸屬於同級行政機關的公務員的相互監督體系,調整監督機制,盡可能做到監督均衡。當然,這只是壹個相對的概念,不可能有絕對的平衡。在不同時期,也要突出監管重點,不能等力,但同時也不能忽視對非重點對象的日常監管。

第四,建立廣泛而普遍的壹般行政監督。要加強對上級政府的監督,就要加強壹般的行政監督,即對上下級政府的法律監督。政府的法律監督是壹種以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為基礎的對所有行政行為的監督,可以通過首長監督、上下級政府監督和政府各部門監督來實現。事中事後監督具有行政強制性和權威性,通過壹把手的監督、上下級政府的監督和政府各部門的監督來實現。為了增強監督的責任感,可以建立行政監督責任制,對監督有過錯的人進行行政處理。

第五,完善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我國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在立法上已逐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但其監督地位有待提高。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在實踐中需要相對獨立。只有這樣,才能實施真正的監督。這兩個部門都放在政府內部,人、財、物、權都在同級政府的掌控之下。因此,很難對本地區、本部門的案件進行有效監督,更不可能對各自地區的負責人進行監督,不能真正處於監督地位。針對我國的情況,可以將審計機構劃歸人大,只對人大負責,真正做到審計獨立,充分發揮審計在預防官員腐敗中的重要作用。同時,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部門要明確監督權責,建立監督責任制。這是監督主體內在自我發展的必然選擇。在賦予監管主體權力時,應明確其應盡的責任,做到權責統壹。還要強化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程序。實施監督工作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不得超越權限和範圍實施監督。監督的程序要求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部門在監督過程中依法進行,但並不是壹味地要求找壹套步驟銜接起來。

第六,新聞監督立法要提上日程,社會早就提出新聞立法。新聞監督作為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種權力,具有普遍性、公開性、權威性、及時性、後果嚴重性和渠道暢通性等優勢,是壹種強大而靈活的監督力量。當然,對新聞的真實性和客觀性要進行監控,確保新聞有法可依和大膽、客觀、公正的監督。

第七,建立渠道暢通的公民監督模式。在行政公開、行政聽證的條件下,公民信訪、舉報、曝光制度要及時完善,使得憲法規定的公民監督權、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曝光權難以有效行使。與上述監督機制相匹配,在具體操作中,還應建立科學合理的監督人員選拔機制和監督機制的激勵機制。監事應當具備嚴格的條件,具有專門的知識、經驗和品德,並經選舉和推薦,專職履行監督職責,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同時,監事的工資、獎金、退休金和家庭安全應得到有效保障。

總之,完善行政法制監督體系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還需要我們做大量的工作和長期不懈的努力。令人欣慰的是,以胡錦濤同誌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監督工作,中央紀委頒布了《黨內監督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正在制定監察法和行政監察條例,實施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我國的行政法律監督體系將會進壹步完善,人民期待建立的民主、合法、高效、廉潔的政府也將會實現。

參考資料:

(1)孔祥林關於完善行政法制監督機制的思考,《廣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0年。

(2)《行政法教程》,應松年著,北京:中央黨校出版社,2001版。

(3)石東坡著《論行政法律監督機制的完善》《行政與法》,20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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