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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憲法研究

從1917年10月社會主義革命勝利到蘇聯解體,俄羅斯聯邦制定了四部憲法,即1918蘇聯憲法、1925蘇聯憲法、1937蘇聯憲法和1938蘇聯憲法。其中,1918憲法不是壹部完整的憲法,其真正的歷史意義在於以法律形式確定了十月革命的成果,建立了蘇聯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宣布了蘇維埃政權建設社會主義的基本任務和目標。後三部憲法都是蘇聯時期俄羅斯聯邦作為蘇聯成員制定的。這三部憲法在內容和形式上與蘇聯1924、1936、1977憲法沒有太大區別,都是同壹時期蘇聯憲法的翻版。

在劇變和蘇聯解體的過程中,俄羅斯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為適應這壹系列變化,掌握俄羅斯國家政權的民主人士因忙於與蘇聯國家政權爭奪領導權而未能及時制定和通過新憲法,而是在1989 10、1990 5月、6月和12、1991、13、16、4月為了制定新憲法,6月召開的俄羅斯第壹屆人民代表大會成立了以葉利欽為主席的憲法委員會,19911,憲法委員會提出的新憲法草案於10月公布。但總統和議會在建立總統制或議會制、私有化等壹系列原則性問題上存在分歧,新憲法未獲通過。在1992年2月召開的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和1993年3月召開的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上,總統與以議長哈布斯布拉托夫為首的議會展開了激烈的較量。葉利欽提出,新憲法應由制憲會議而不是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哈斯·布拉托主張立即修改現行憲法中的相關條款,以限制不斷擴大的總統權力。應該由總理而不是總統組閣,並由議會批準。政府應向議會報告工作,下屆人民代表大會應通過憲法。在雙方存在爭議的情況下,1993年3月20日,總統發布致俄羅斯公民的信函,宣布由總統對國家實行特別管理,並決定於4月25日對總統進行全民公決,同時對總統擬定的新憲法草案和聯邦議會選舉法草案進行全民公決。葉利欽的“特別治理”令遭到了議會的抵制。憲法法院裁定總統的行為違憲。3月26日,召開第九次特別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彈劾總統,但葉利欽總統的“特別治理”計劃未能實施。4月25日,俄羅斯舉行全民公投,總統及其激進的改革政策得到了超過半數選民的支持。此後,總統及其支持者決定盡快制定並通過新憲法,並取消本屆議會。不久,總統提出“總統憲法草案”,提交聯邦實體行政長官討論,隨後準備召開制憲會議通過新憲法。此後不久,議會還頒布了議會憲法草案。9月21,1993日晚,葉利欽發表電視講話,解釋“關於分階段進行憲法改革”的第1400號總統令,宣布中止人民代表大會和最高蘇維埃的立法、管理和監督職能;在聯邦會議開始行使其職能之前,它應根據總統令和政府決定行事;建立最高立法機構——由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組成的聯邦委員會(議會),並於6月5438+0993+2月11 ~ 12舉行議會選舉。議會指責總統發動政變,並於9月23日晚召開第十次臨時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罷免總統的決議。隨後的“莫斯科十月流血事件”結束了總統與議會長達兩年半的憲法之爭。俄羅斯第壹個選舉產生的議會,人民代表大會,被解散。

1993 65438+2月12、俄羅斯在國家杜馬選舉的同時就憲法草案舉行全民公投。全國共有58187755名選民,即54.8%的登記選民參加了公投,其中3293765名選民支持新憲法草案。1993 65438+2月12憲法由全民公決通過,於65438年2月25日生效,是俄羅斯獨立後的第壹部憲法。憲法分為兩部分:正文和結論。正文第9章137條,結論9條。根據憲法,俄羅斯聯邦是壹個* * *制度的民主聯邦制國家,實行三權分立原則和總統制。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將政治鬥爭勝利者的成就固定下來。即經過前壹階段的較量,政治舞臺上占主導地位的政治力量的意誌通過全民公決轉化為國家的意誌。

與蘇聯憲法相比,這部憲法在內容和形式上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第壹,拋棄了“社會主義”及其立法原則,把西方“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作為憲法的基本原則。憲法以人民主權、聯邦制、和諧、三權分立為憲法制度的基礎,規定了國家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憲法取消了以蘇聯為領導和指導力量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提法,確立了“主權屬於人民”的原則,規定“俄羅斯聯邦——俄羅斯是壹個制度和諧的民主法治的聯邦國家”,“俄羅斯聯邦多民族人民是主權的所有者,是俄羅斯聯邦唯壹的權力來源”。

第二,憲法規定了俄羅斯聯邦的基本政治制度。

1)改變了國家的階級性質,用人權和人民權利取代了以工人階級為社會領導力量的勞動人民國家的提法。1978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憲法(基本法)指出“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 *是全民的社會主義國家,代表中國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各族勞動人民的意誌和利益。”(第1條)“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的壹切權利屬於人民”(第二條)。《憲法》遵循"尊重個人尊嚴和基本權利"的原則,接受人權的概念,宣布"根據普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範,並根據本《憲法》,俄羅斯聯邦承認保護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第17條,第1段),"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能被剝奪,每個人與生俱來"(第65438+條),這改變了國家發展的思想和理論基礎。此前,蘇聯和俄羅斯聯邦壹直將科學唯物主義和馬克思列寧主義作為指導國家和社會發展的理論基礎和行動指南。1978的《俄羅斯蘇維埃聯邦主義憲法(根本法)》序言中指出,俄羅斯人民“遵循* * *”的科學意識形態。蘇聯劇變後,這壹提法顯然已經“過時”,在俄羅斯憲法的修改和補充過程中已被取消。憲法進壹步明確規定,國家“承認意識形態的多樣性”,“任何意識形態都不能被定義為民族的或必須遵循的”,並承認“政治多元化和多黨制”(第13條)。本質上,以自由、民主、人權為基礎的“民主政治思想”是國家發展的思想理論基礎。

2)改變了國家和社會的發展目標。1977《蘇維埃社會主義* * *和國聯憲法(基本法)》指出:“蘇維埃國家的最高目標是建立無產階級* * *資本主義社會,在這個社會中* * *資本主義的社會自主性將得到發展。”1978的《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憲法(基本法)》序言中也指出,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團結各民族,建立* * *生產主義”。但是,憲法中沒有這樣的提法。

3)改變了關於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和指導的有關規定。1978《俄羅斯蘇維埃聯邦制*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法)》第六條規定:“蘇維埃* * *生產黨是蘇維埃社會的領導力量和指導力量,是蘇維埃社會政治制度和國家、社會組織的核心。蘇* * *為人民而存在,為人民服務。”早在1990年,俄羅斯修改憲法時,就廢除了關於蘇聯領導權的條款,將憲法第六條修改為:“壹切政黨、工會組織、青年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運動,通過自己選舉人民代表到蘇聯和其他形式,參加國家政策的制定和國家社會事務的管理。”然而,在憲法中,不再保留類似的提法,而只是“在俄羅斯聯邦,政治多元化和多黨制得到承認”。“所有社會組織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第13條)。

第三,憲法規定了俄羅斯的基本經濟制度。

1978《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法)》規定:“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 *和中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所有制。社會主義所有制的形式包括:國家(民族)所有制和集體農場合作所有制。”"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財產,並且為它的增長創造條件.""任何人都無權利用社會主義財產來達到個人富裕和其他自私的目的."(第10條)憲法取消了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是國民經濟制度基礎的提法,代之以“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宣布“私權受法律保護”(第35條,第1款),“人人有權擁有私有財產,並有權單獨或與他人壹起控制、使用和處置私有財產”(第35條,第2款)。同時強調“俄羅斯聯邦是壹個社會主義國家”(第7條),“在俄羅斯聯邦,私人所有制、國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和其他形式的所有制都同樣得到承認和保護”(第8條第2款)。

第四,憲法規定了俄羅斯的國家地位。蘇聯解體後,俄羅斯成為國際法意義上的蘇聯繼承國,不再需要使用“主權國家”、“在改革後的蘇聯建立民主法治國家”等字眼。

第五,憲法明確規定了聯邦制度,規定“俄羅斯聯邦的聯邦制度建立在俄羅斯聯邦的國家完整、國家權力制度的壹致性、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與俄羅斯聯邦主要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管轄權和分權的劃分以及俄羅斯聯邦各民族人民的平等和自決的基礎上”(第5條第3款);“俄羅斯聯邦對其所有領土享有主權”,“俄羅斯聯邦的憲法和聯邦法律對其所有領土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俄羅斯聯邦保證其領土的完整和不可侵犯”(第4條);“俄羅斯聯邦總統和俄羅斯聯邦政府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保證在俄羅斯聯邦全境行使聯邦國家權力的全部權力”(第78條第4款)與1978憲法相比,憲法中關於俄羅斯聯邦管轄權、俄羅斯聯邦和聯邦主體的管轄權、聯邦主體獨立行使的權力範圍的規定沒有太大變化,只是措辭有所變化。因此,不同聯邦實體之間的差異被淡化,從而實現"俄羅斯聯邦所有實體在與聯邦國家機關的相互關系中是平等的"(第5條第4款)。《憲法》規定,“聯邦委員會由俄羅斯聯邦每個主體的兩名代表組成:壹名國家權力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壹名國家權力執行機關的代表”(第95條第2款)。

《憲法》第65條第1款列出了組成俄羅斯聯邦的聯邦主體,包括國家、邊疆區、州、直轄市、自治州和自治區。

* * *共和國(國家)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共和國的地位由俄羅斯聯邦憲法和共和國憲法決定。邊境地區、州、直轄市、自治州和自治區有自己的法規和法律,其地位由《憲法》和俄羅斯聯邦相應立法機構通過的相關法規規定。

根據《憲法》,俄羅斯聯邦的國籍是獨特和平等的。俄羅斯聯邦的公民只有壹個國籍,即聯邦國籍,聯邦主體沒有國籍。至於民族語言,憲法規定俄語是俄羅斯聯邦全境的民族語言。但是,* * *有權確定自己的民族語言,在* *的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政府和國家機構中,民族語言與民族語言和俄羅斯聯邦民族語言共同使用。此外,俄羅斯聯邦保障俄羅斯聯邦所有族裔群體的人民有權保留自己的語言,並為學習和發展自己的語言創造條件。

俄羅斯聯邦主體的國家權力由其組成的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同時,通過憲法、聯邦條約和其他條約的規定,劃分了俄羅斯聯邦國家機關和俄羅斯聯邦主要國家機關之間的管轄權。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俄羅斯聯邦管轄範圍以外的所有國家權力和俄羅斯聯邦對其管轄下的與俄羅斯聯邦有關的物體的權力由俄羅斯聯邦各實體行使,各實體可以對自己的職能和權力實施法律規定,包括通過法律和其他規定;* * *共和國、邊疆區、州、直轄市、自治州和自治區的國家權力機關體系由俄羅斯聯邦主體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體系原則和聯邦法律規定的國家權力代表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組織通則自主決定。在聯邦中央政府和聯邦實體的關系中,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俄羅斯聯邦通過的法律和其他法規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憲法》第765-438+0、72和73條規定了聯邦中央政府和聯邦實體的職能和權力。其中,俄聯邦中央管轄的權力主要包括:通過和修改憲法和聯邦法律並監督其實施;捍衛俄羅斯聯邦的聯邦制度和領土完整;確定聯邦立法、行政和司法當局的制度及其建立和活動的程序;建立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管理聯邦國家財產和聯邦經濟部門,包括聯邦銀行;確定俄羅斯聯邦在國家、經濟、生態、社會、文化和民族發展方面的聯邦政策和計劃的基本原則;規定統壹市場的法律規則、關稅、貨幣和價格政策;制定聯邦預算和稅收;負責聯邦交通、運輸和通訊活動;負責聯邦的外交政策和國際交往,包括簽署聯邦的國際條約,以及有關戰爭與和平的問題;監督國防生產和國防安全問題;捍衛俄羅斯聯邦國界、領海、領空、經濟特區和大陸架的建立;負責管理國家司法系統並確保其正常運作。

屬於俄羅斯聯邦中央政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的權力是:保證中華民國憲法和法律、邊疆地區、州、直轄市、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令、法律和其他法規符合憲法和聯邦法律;保障人民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負責國家財產的分割和自然資源的利用;確定俄羅斯聯邦稅收的壹般原則;規定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的組織制度的壹般原則;協調俄羅斯聯邦的國際交往和對外經濟聯系,履行俄羅斯聯邦簽署的國際條約。

根據《憲法》,俄羅斯聯邦管轄範圍之外的所有權力以及俄羅斯聯邦對俄羅斯聯邦實體管轄範圍內的物體擁有的權力由俄羅斯聯邦實體行使。

聯邦中央政府的大部分職權涉及國家的整體規劃、管理和安全,關系到全體人民利益的重大問題。聯邦中央政府和聯邦各實體共享的職能和權力主要限於壹系列有關社會服務、民事壹般原則等問題,這些問題只能通過各實體之間的協商來確定。但由於憲法沒有給出具體的書面表述,聯邦主體的職權範圍更廣,為各主體獨立有效地處理各自管轄範圍內的壹切事務提供了法律依據。

憲法特別強調:在俄羅斯聯邦的管轄範圍內和俄羅斯聯邦對與俄羅斯聯邦相同管轄範圍內的客體的權力範圍內,聯邦行政權力機關和俄羅斯聯邦行政權力機關構成俄羅斯聯邦統壹的行政權力機關體系;根據憲法,俄羅斯聯邦總統和俄羅斯聯邦政府保障整個俄羅斯聯邦的聯邦國家權力的充分行使。這樣,聯邦中央政府就有權在其職權範圍內控制所有聯邦主體,特別是在聯邦預算、聯邦稅收和關稅等方面,所有聯邦主體都必須服從聯邦中央政府的統壹管理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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