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經濟合作社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濟體制。第三條設立村經濟合作社,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批準,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村經濟合作社以其註冊資本承擔民事責任。第四條村經濟合作社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第五條村經濟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互利繁榮的原則。第六條村經濟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
(壹)建立和管理集體企業和外向型經濟;
(二)負責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荒地、灘塗、水等資源的保護、管理、開發和利用;
(三)組織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管理和維護農業基礎設施;
(四)搞好財務管理,建立健全集體提留制度,完善勞動積累機制;
(五)協調各專業隊(組)與駐社單位的經濟關系;
(六)穩定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完善雙層經營體制;
(七)負責對內對外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八)積極創辦和參與股份合作企業,鼓勵和支持專業合作組織、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發展;
(九)為村辦企業(村經濟合作社設立的企業)、專業隊(組)及成員家庭、聯戶、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技術、信息、良種、植保、機耕、排灌、加工、儲運、銷售、場地、設施等社會化服務。第七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當尊重和支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並合理安排科技、教育、文化、衛生、村務管理等村公益事業所需資金。
村經濟合作社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保護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鼓勵、引導和幫助村經濟合作社健康發展。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村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經濟合作社的規劃、管理、指導和服務,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本條例的執法工作。第二章社員資格第八條戶籍在本村的村民,經本人申請,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同意,可以成為村經濟合作社的社員。如果戶口遷出,會員身份會自行消失。戶口遷入者,根據本人申請,辦理入會手續。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承包本合作社的土地和生產經營項目,參加本合作社的勞動,並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2)年滿18周歲的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
(三)參加章程規定的社會事務活動;
(四)對合作社管理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有權提出批評、質詢和建議;
(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不損害合作社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參加合作社以外的各種經濟組織和經濟活動;
(六)享受本機構的勞動保險待遇;
(七)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8)有權依法抵制不合理的負擔。第十條會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執行本社決議;
(二)履行合同,依法繳納村集體提留和鄉統籌費;
(三)依法承擔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
(四)維護土地,珍惜資源和集體財產,維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五)服從機關領導,維護機關內部團結;
(六)按時完成國家規定的重要農產品定購任務;
(七)承擔法律、法規和社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組織機構第十壹條村經濟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機構是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會員代表從有選舉權的會員中選舉產生。壹般每十戶選壹個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代表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由代表總數的半數或半數以上的會員通過的決議方為有效。第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成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村經濟合作管理委員會成員和監事;
(三)決定發展規劃、生產政策、興辦新企業和公益事業等重大問題;
(四)決定各行業承包和村辦企業的重大問題;
(五)審議批準合作社制定的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集體提留和分配方案;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