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機構)負責以本級政府名義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
市和縣(市)區政府部門法制機構負責以部門名義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第五條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指:
(壹)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城鄉建設的重要規劃;
(二)制定涉及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環境保護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重要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重大措施;
(四)制定和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標準;
(五)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六條重大行政決策的承辦單位應當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在制定決策方案的過程中。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主辦單位應當在完成組織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法定程序後,向本級政府提交重大行政決策的相關材料。,並經過本單位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初審和本單位集體討論。
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重大行政決策,由牽頭單位負責。第七條承辦單位向本級政府報送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負責:
(壹)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
(二)包括決策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過程;
(三)主辦單位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初審意見;
(四)有關部門反饋意見和處理意見的復印件;
(五)聽取公眾意見及其采納情況的書面材料;
(六)專家論證的書面材料;
(七)依法舉行聽證,並提供相關書面材料;
(八)風險評估報告;
(九)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內容及文本;
(十)合法性審查所需的其他材料。第八條政府辦公廳(室)將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按程序報政府有關領導審核。相關政府領導批準政府法制部門(機構)對計劃進行合法性審查。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不符合第七條要求或者有其他明顯缺陷的,由政府辦公廳退回主辦單位補充完善。第九條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決策權限是否合法;
(2)決策程序是否合法;
(3)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第十條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采取書面審查方式。必要時,可根據實際需要采用以下方法:
(壹)必要的調查研究;
(二)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協調會、公開征求意見會等形式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三)組織政府法律顧問開展法律咨詢或論證,聽取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
執行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間。第十壹條政府法制部門(機構)應當在收到審批意見和相關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特殊情況下,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經政府法制部門(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政府(機構)法制部門要求補充材料的,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要求的期限內補充材料。補充交付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內。第十二條政府法制部門(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對決策方案提出以下審查意見:
(壹)屬於決策機關的法定職權,決策程序已依法履行,決策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建議可以作出決策;
(二)不屬於決策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的,建議不作出決策或者按照規定提請有權機關決策,依法取得授權後作出決策;
(三)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建議補正或者重新履行相關程序後作出決定;
(四)決策方案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建議不予決策或作出修改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