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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古代法律思想對依法治國的借鑒意義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以德治為主,法制為輔的國家。在中國奴隸制時代,雖然有提問的方法,但不對外公布,讓奴隸主和貴族討論此事,任意懲罰。奴隸主還利用上帝的意誌來執行自然懲罰,以增加司法鎮壓的威懾力。西周時期,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統治者強調“慎刑”,可以說是中國德治的開端。從秦始皇開始,中國的法律就統壹了。秦朝重用了壹些法家人才,使得中國的法律突飛猛進。比如沈不海、鄧、商鞅、管仲、李斯、韓非等。都是中國法家的創始人,後來晁錯、裴政等人延續了中國的法制,成就了具有五千年文明的中華法系。但中國古代是帝制國家,這就導致了中國法律固有的不公正。當時法律將禮引入法中,禮與法結合。法律以倫理道德為指導原則和理論基礎,公開確認好人和窮人的法律地位,使貴族享有公共的法律特權,並制定專門的法律程序來保證貴族的特權,使原本嚴格的法律制度壹旦遇到皇權就成了壹張廢紙。各地執法也完全掌握在地方手中,導致內外法不同,法律條文壹致,但案件審理卻大相徑庭的局面。法出於君,權高於法。君主總是擁有國家的最高立法權。所有的法律法規都是以君主的名義頒布的。往往君主的政令直接成為法律,歷史上沒有法律來治理君主。所以天子犯法與庶人同罪,因皇權至上而成為無知者的壹句空話。同時,君主享有國家最高司法權,包括死刑在內的壹切重案、要案、疑案都必須由君主審批。但家族宗族本位的思維導致了中國古代法律的偏袒,保護貴族權益的不公平。漢武帝時期雖然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但實際上儒家是國家的根本思想,法治是治國的根本手段。道德約束約束不了人的生活,所以無論什麽時期,中國幾乎都沒有脫離過法制。盡管有些階段處於不完整的法律體系中,但法治仍然存在。

中國古代法律最大的特點是法從君出,獄由君定;“道德支配刑罰”成為中國法律思想體系最重要的支柱;此外,刑民不分,諸法並合;司法和行政沒有區分,行政長官也掌管司法。在許多情況下,法律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在政治清明階段,法律的作用非常明顯。比如三國時期,諸葛亮獨攬朝政,“賞罰二十親問。”內部法令嚴明,連皇族都自律。“在宮政中,壹切都是壹體的;不宜同異懲異:如果妳是奸臣,又是忠厚善良之人,就該交大臣商議對他的賞罰,以示陛下正義之治;不宜自私,使內外法也不同。”壹個模型就能說明諸葛亮對政令法令的看法和意見。中國的法律繁榮於唐代,唐太宗李世民和孫昌戊己編纂的《唐律》幾乎是法律的典範。這不僅擴大了法律調整的範圍,而且他的文章幾乎具有很大的文學價值。對明太祖來說,這是壹個典型的嚴格法治時期。這壹時期執法嚴苛,卻使當時的官員清正廉潔。《大明法》規定,對財務濫用的所謂“枉法盜財”,將嚴懲不貸。從裏面偷,不管頭,犯盜竊罪,過了40就執行刑期。對於在監察職責中執行所謂“奉先官”的朝廷官員,如果犯了貪汙罪,就會受到比其他官員更重的懲罰。這是明洪武二十二年。洪武三十年,修訂後的《大明法》頒布。這部法律脫胎於唐律,又不同於唐律。它總結了唐宋以來特別是明初三十年封建統治和司法鎮壓的經驗,增加和豐富了加強中央集權專制主義的內容。是比唐律發展得更好的封建法典。但他的做法使明初的動亂平息下來,使戰後的明朝得以耕種生活。

在清朝,中國的法律將中央政府的權利集中到了極致。順治五年,制定了清朝第壹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並在全國頒布。雍正五年頒布《大清法集解》,乾隆五年重修《大清法》,定名為《大清律例》。這是中國歷史上最後壹部封建法典。在結構和形式上與《大明法》相同。共分7章30章436條,包括規則法、官法、戶法、禮法、兵法、刑法、工作法,《條例》分別附於法律之後。清朝法律的最大特點是實行重刑政治思想強制政策,擴大打擊犯罪的範圍及其含義,以“文字獄”的形式懲治異端,實行文化專制政策,維護滿清的更大特權,使好人壞人同罪不同罰,保護滿漢地主的財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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