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法律最大的特點是法從君出,獄由君定;“道德支配刑罰”成為中國法律思想體系最重要的支柱;此外,刑民不分,諸法並合;司法和行政沒有區分,行政長官也掌管司法。在許多情況下,法律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在政治清明階段,法律的作用非常明顯。比如三國時期,諸葛亮獨攬朝政,“賞罰二十親問。”內部法令嚴明,連皇族都自律。“在宮政中,壹切都是壹體的;不宜同異懲異:如果妳是奸臣,又是忠厚善良之人,就該交大臣商議對他的賞罰,以示陛下正義之治;不宜自私,使內外法也不同。”壹個模型就能說明諸葛亮對政令法令的看法和意見。中國的法律繁榮於唐代,唐太宗李世民和孫昌戊己編纂的《唐律》幾乎是法律的典範。這不僅擴大了法律調整的範圍,而且他的文章幾乎具有很大的文學價值。對明太祖來說,這是壹個典型的嚴格法治時期。這壹時期執法嚴苛,卻使當時的官員清正廉潔。《大明法》規定,對財務濫用的所謂“枉法盜財”,將嚴懲不貸。從裏面偷,不管頭,犯盜竊罪,過了40就執行刑期。對於在監察職責中執行所謂“奉先官”的朝廷官員,如果犯了貪汙罪,就會受到比其他官員更重的懲罰。這是明洪武二十二年。洪武三十年,修訂後的《大明法》頒布。這部法律脫胎於唐律,又不同於唐律。它總結了唐宋以來特別是明初三十年封建統治和司法鎮壓的經驗,增加和豐富了加強中央集權專制主義的內容。是比唐律發展得更好的封建法典。但他的做法使明初的動亂平息下來,使戰後的明朝得以耕種生活。
在清朝,中國的法律將中央政府的權利集中到了極致。順治五年,制定了清朝第壹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並在全國頒布。雍正五年頒布《大清法集解》,乾隆五年重修《大清法》,定名為《大清律例》。這是中國歷史上最後壹部封建法典。在結構和形式上與《大明法》相同。共分7章30章436條,包括規則法、官法、戶法、禮法、兵法、刑法、工作法,《條例》分別附於法律之後。清朝法律的最大特點是實行重刑政治思想強制政策,擴大打擊犯罪的範圍及其含義,以“文字獄”的形式懲治異端,實行文化專制政策,維護滿清的更大特權,使好人壞人同罪不同罰,保護滿漢地主的財產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