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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福建省漁港和漁港管理規定》和《福建省東澳(平潭)漁港印章》的通知

第壹條為加強漁港管理,促進漁業生產,保障船舶、設施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防止港口水域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制定香港章。第二條東澳漁港範圍(附圖):

1.水域:由潭角尾、烏江南端、江山北角、江山東角、觀音組成的水域。

2.土地範圍:

潭角尾至觀音角水深30米的岸線。第三條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漁港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對漁港和漁港水域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進出漁港的船舶必須遵守本條例和漁港印章,按規定辦理簽證,並接受監督管理。第五條漁業船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船舶登記,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並標明船名(船號),禁止無證無號航行。第六條進出港口的船舶必須保持適航狀態,按章顯示燈號和號型,加強經常了望,使用“安全航速”謹慎駕駛,防止海浪損壞船艇。進港船舶按指定靠泊區順序靠泊,按章顯示燈號和號型,留有足夠的船員值班,保證船舶隨時可以操縱。

禁止舢板超載,夜間行駛時舢板應早顯白光或手電筒,謹慎駕駛。第七條進出香港的船舶必須持有有關證件和證書(檢查證書、船員證書、航行簽證簿等)。)向漁港監督申請出入境簽證。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漁港監督有權禁止船舶離港: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2.船舶處於不適航或可拖航狀態;

3.證件、證書不全或者失效,或者未標明船名(船號)的;

4.船舶非法載客;

5.未繳納各種漁業稅費的;

6.壹般事故或汙染事故尚未處理;

7.遇有惡劣天氣和其他妨礙海上交通安全的情況;

8.漁港監督認為有其他需要禁止離港的情形。第九條禁止在航道、港口、錨地從事捕撈和養殖生產,禁止在漁港水域設置妨礙安全航行的設施和進行妨礙安全航行的活動,已構成安全航行障礙的,漁港監督有權責令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限期清除。清除前,所有人或經營人必須設置規定的標誌,並及時向漁港監督報告礙航物的名稱、大小、形狀、位置和深度。逾期不排除的,漁港監督有權強制排除,排除費用由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第十條漁港應當配備導航、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設施。,加強安全管理。在港船舶發生火災、海難或其他災害時,應服從漁港監督、公安部門的調度,並協助救援。

舢板作業和水上作業必須穿救生衣,做好安全防護。第十壹條運輸、裝卸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管理和運輸的規定,具備安全可靠的設備條件,懸掛信號,經漁港監督批準後,方可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出港口、停泊或進行裝卸作業。第十二條保護海洋環境和水產資源,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禁止在港區傾倒垃圾和排放廢油、殘油、含油汙水、生活汙水等有害物質。因船舶造成的漁港汙染事件,由漁港監督機關調查處理;陸源汙染物和海岸工程汙水排放造成的漁港汙染,由漁港監督部門協助當地環保部門調查處理。

漁港應當配備回收處理船舶廢油、含油汙水、垃圾和生活汙水的設施,防止漁業水域汙染。

港區發生汙染事故時,肇事者應及時向漁港監督和當地環保部門報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擴散,並接受上述有關部門的調查處理。第十三條船舶在漁港停泊、避風和裝卸貨物,不得損壞漁港設施設備,並向漁港監督報告損壞情況,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四條漁港必須維護總體規劃,漁港的美化和綠化應納入規劃實施。嚴禁在港區內搭建違章建築、擺攤設點和集市貿易。對妨礙漁港規劃的違法建築物和設施,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拆除。

確需在港區內建設的項目,應經漁港監督同意後,方可報市、縣政府建設和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包括水上和水下爆破項目),必須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並經環保部門批準。第十五條經批準的爆破工程和有礙航行安全的工程,應當在施工前向漁港監督申報,並發布航行通告。第十六條出租漁業碼頭、倉庫、裝卸設施等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漁港監督辦理租賃手續,交納租金。使用港口岸線必須報漁港監督批準,並繳納岸線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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