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區是海關監管的特殊區域,設立保稅區必須經國務院批準。保稅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其他地區之間應當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隔離設施。
壹、保稅區的特殊政策
關稅政策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貨物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按下列規定辦理:
1.對區內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予以免稅;
2.區內企業生產經營設備和合理數量的自用辦公用品,以及維修用零配件和生產用燃料,建設生產車間和倉儲設施所需的材料和設備,予以免稅;
3.保稅區行政機構合理數量的管理設備和辦公用品以及維修所需的零配件,予以免稅;
4.區內企業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包裝材料應當予以保稅。
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貨物或物品從境外進入保稅區時,應予以貪汙征稅。
轉口貨物和儲存在保稅區的貨物按保稅貨物管理。
(2)程序簡單
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口的貨物,由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備案。除被動出口配額管理外,對上述貨物不實行進出口配額和許可證管理。
二。監管進出保稅區的貨物
(壹)監管進出保稅區和非保稅區的貨物
1.從保稅區進入非保稅區的貨物,按進口貨物辦理;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的貨物,按出口貨物辦理,出口退稅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海關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管理的規定,對進出保稅區和非保稅區的貨物進行監管。
2.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供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基建物資、物品,由用戶向海關提供,經海關查驗後放行。
前款貨物、物品已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已繳納的稅款不予退還。
3.保稅區貨物需要從非保稅口岸進出口或者保稅區貨物需要運往另壹保稅區的,應當事先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海關批準後,按照海關轉關運輸及有關規定辦理。
(2)監管區內貨物
1.保稅區內的貨物可以在區內企業之間轉移;雙方應當就轉讓、過戶事宜向海關備案。
2.保稅區中轉貨物可以在保稅區內其他地方進行分類、挑選、毛巾標記、包裝。
3.區內企業在保稅區舉辦境外貨物和非保稅貨物的展示活動,展示的貨物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三)管理區內加工貿易貨物。
1.區內加工企業應向海關辦理所需料件進出保稅區的備案手續。
2.區內加工企業生產實行補充配額管理的出口產品,應當事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3.區內加工企業加工的成品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運往境外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手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免征出口關稅。
區內加工企業將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成品、次品或者邊角料運往非保稅區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進口申報手續,並照章納稅。
4.區內加工企業以境外進口料件加工的成品全部銷往非保稅區,海關按進口成品征稅。
含有進口料件的制成品銷往非保稅區時,海關將按照進口料件對制成品征稅;進口料件的名稱、數量、價值申報不實的,海關按進口成品征稅。
5.區內加工企業委托或者接受非保稅企業加工業務,應當事先征得海關同意,並符合下列條件:
(1)在當地有生產場地,已正式開始加工業務;
(二)委托非保稅區企業加工業務,主要工序在區內進行;
(三)委托非保稅企業加工業務的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向海關申請延期,延期期限為6個月。在非保稅區加工的產品應運回保稅區;需要從非保稅區直接出口的,應當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四)委托非保稅區企業加工的,區內加工企業應當向海關辦理委托加工料件備案手續,委托加工料件和產品應當與區內企業料件和產品分別建帳,分別使用。成品應當運回非保稅區企業,由區內加工企業向海關核銷。
6.海關對區內加工企業來料加工和來料加工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存款賬戶制度。
委托非保稅企業開展加工業務的,非保稅企業應當向當地海關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並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賬戶制度。
(四)監管進出保稅區的運輸工具和個人物品。
1.進出保稅區的運輸工具和人員應當通過海關指定的專用通道,接受海關檢查。
2.進出保稅區的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持保稅區主管機關批準的證件連同運輸工具名稱、數量、車牌號、駕駛員姓名清單向海關辦理登記手續。
3.未經海關批準,從保稅區前往非保稅區的運輸工具和人員可以在保稅區內運輸、攜帶免稅貨物、物品、保稅貨物和用保稅料件生產的產品。(主管[1997]594)
三。貨物進出保稅區的限制
(壹)除國家指定為汽車進口口岸的保稅區(天津、大連、上海、廣州、福田)外,其他保稅區不允許以復出口形式進口汽車。保稅區內企業使用的汽車,也應在指定口岸辦理進口手續。
(二)分配額許可證紡織品、可生產化學武器的化學品、化學武器關鍵易制毒化學品、化學武器原料和易制毒化學品等第三類商品的進出口,憑主管部門的許可證驗放。區內企業進口的激光視盤生產設備憑進口許可證驗放。
(三)在區內設立企業加工拆解進口國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包括國家限制過境的廢物,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區內企業不得以過境貨物名義存放可用作原料的國家限制進口的廢物。(部門主管[1998]第2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