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是,是否應該支持明知有質量問題而購買商品——職業打假?請看案例。造假者的申請壹審未得到基層法院支持,二審法院作出不同判決。
壹、基本情況
1.2020年7月10日,李在某電商平臺某網店購買“香港老字號金頂盛勝利咖啡”6盒,花費1922元。2020年7月23日,我在這家網店買了六盒同樣的咖啡,花了1952元。
2.2020年8月29日,經第三方檢測,咖啡樣品中他達拉非(偉哥的主要成分)含量為766μg/g。
第二,壹審法院的觀點
壹審法院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魯0213民初6058號民事判決書認為:
1.檢測報告中指定的申請人為某公司,原告借用他人名義送國外機構檢測不合理,且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該檢測機構具有相應的食品合格檢測資質;原告購買的咖啡規格為每袋13g,但送檢樣品數量為200g,不能證明送檢樣品是原告購買的咖啡,因此檢測報告不足。因此,原告主張涉案咖啡是添加藥物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產品,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表示食用1包涉案產品後感到輕微不適,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因涉案產品遭受實際損失。
根據規定,經營者必須具有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主觀故意,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本案被告是涉案產品的經營者,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具有上述情形的主觀故意。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案中,涉案咖啡的價格遠高於普通咖啡。原告於2020年7月10日購買了六箱這種咖啡。2020年7月14日收到後,發現該產品生產日期為2018 11.2,保質期兩年。原告已接近保質期。
5.原告在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民法院因買賣食品安全要求高額賠償半年左右立案8起,現在在青島李滄區人民法院因買賣食品安全要求高額賠償不到半年立案12起。就原告的交易目的而言,已經不符合消費者的法律定義。
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貨並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壹審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二審法院的判決
原告上訴至青島中院,情節出現轉機。(2021)魯02民中第6025號判決認為:
1.經調查發現,該檢測機構具有資質證書,取得了確定食品中是否含有他達拉非的資質,本案參與檢測的主要檢測人員、審核人員、批準人員均具有相應資質。上訴人表示,大多數檢驗檢測機構不接受個人的檢驗委托,只接受單位的委托,其只能委托他人的聲明可以接受。因此,檢驗結果表具有證明作用。
2.本案食品含有處方藥,且無進口商品檢驗檢疫證明,無中文標簽。被上訴人沒有索要上家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和檢驗檢疫證明,足以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且被上訴人知道這壹點,被上訴人應當支付懲罰性賠償。被上訴人主張無法證明本案產品是從被上訴人處購買的,也無法確認是收到的原廠產品。不能排除產品被調換或原本貼有相關產品標簽,但被上訴人隱瞞或銷毀的可能。因其未提交足夠證據予以反駁,壹審不予采信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張生產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且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本案產品確實遭受了損害,符合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4.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購買本案產品並非為了日常消費,購買該商品的初衷並非為了個人消費,其盈利動機明顯。就其交易目的而言,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所指的消費者,而是職業打假人。我院認為,如果所謂的“職業打假人”以前制假,重新消費時不再被視為消費者,那麽“職業打假人”的消費者將被剝奪民事權利能力,其在消費領域的權利將得不到法律救濟,其消費者地位將被法律判處死刑,違反了所有人民事權利能力平等的法律規定,嚴重違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則。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購買本案食品並非出於日常生活需要,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有質量問題仍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知假買假明顯符合這種情況,本院不予支持。
5.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本案食品的香港生產商應按照法律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生產食品,並粘貼簡體中文標簽,否則海關不予放行,檢驗檢疫部門不予出具檢驗檢疫證明。本案食品無中文標簽和檢驗檢疫證明,說明非正規渠道進口,來源不明,食品安全堪憂,含有處方藥,有毒有害。上訴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構成《食品安全法》第148條中的“明知”,不屬於該條但書規定的情形。
誠然,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規定的營養要求,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但是,在消費者已經證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要求消費者證明食品有毒有害還是比較困難的。消費者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能不會食用。經營者會說,妳不吃怎麽證明食品有毒有害?消費者買了吃,吃了沒問題。經營者會說,不吃出問題,怎麽證明食品有毒有害?消費者買了吃了也有問題,經營者會說,怎麽證明問題和食品有因果關系?是的,很難證明。在環境汙染案件中,受害人很難證明自己身體受到的損害與排汙企業的排汙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有些情況需要幾十年甚至幾代人去發現和證明。同樣,在食品安全糾紛中,消費者很難證明對他身體的損害和食品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消費者只能用檢驗檢測的結果來證明食品有問題。如果有,運營商會說檢查和測試是事後的。妳怎麽證明送來的食物有問題?就算有問題,也不壹定能吃壞人。不信妳試試!換句話說,妳們送檢的樣品不是從我們這裏購買的。所以,只有在公證員的陪同下,消費者立即將購買的食品委托檢驗檢測,明知有毒有害仍食用,才能證明該食品不安全,因為對身體有害。所以消費者幾乎不可能證明食品有毒有害。
通過審判實踐,我院逐漸理解了為什麽《食品安全法》將食品安全的立足點放在食品安全標準上: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經營者應當支付懲罰性賠償,也理解了為什麽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不以人身損害為前提”。這就像城市和護城河的關系。壹個人往護城河裏扔石頭,城丟不了,兩個人也丟不了。但是,如果人們普遍地、反復地、長年累月地往護城河裏扔石頭,護城河遲早會被填平,到那時,這座城市就離陷落不遠了。食品安全是壹座城,食品安全標準是護城河。當食品安全標準得不到重視,被普遍、反復違反時,就不會有食品安全。治理食品安全,要用“最嚴格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
上訴人的訴訟增加了法院的案件量和工作量,但增加工作量的人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人和仍然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人,而不是消費者。就像人民群眾把罪犯送到派出所壹樣,給派出所增加工作量的是罪犯,而不是綁匪。派出所絕不能因為工作量大就把綁匪拒之門外,或者為了不讓他們被綁架而讓罪犯逍遙法外。
現實生活中,大量違法行為沒有被查處。越是違法行為得不到追究,法律在人們心中的地位就越低,人們就越沒有法律信仰,違法行為就會變得越多。如果能像紅綠燈處的電子攝像頭壹樣及時處罰消費者,那麽生產銷售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會越來越少,直至消失。所謂的“職業打假人”可以起到電子抓拍的作用,讓經營者知道“不伸手必被捉”的道理。職業打假人免費為社會和市場起到了安檢員和違法記錄者的作用,應該得到認可。只有那些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人和那些故意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人,才痛恨“職業打假人”。不知道怎麽辦的消費者不會打擊打假,如果不讓知道怎麽辦的消費者打擊打假,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嗎?那可是個“假”賣“假”保護法!
全社會要在新時代食品安全領域營造* * *建設,* * *治理,* * *享受的社會治理格局。人民法院要支持消費者打假,通過個案讓全社會知道,消法和食品安全法是有牙齒的,食品安全標準是紅線,不能碰,否則要付出代價。只有人民法院依法嚴格判決,湧入法院的此類案件才會減少,才會有大量案件在訴訟之外得到解決。否則,是非觀念將被顛覆,讓那些制造“假貨”和銷售“假貨”的人毫無羞恥感。反而會讓人對制假的消費者感到羞恥,會迫使那些行為已經轉變為“職業打假人”的人再次去“制假”和賣“假”。
四、律師分析
近年來,關於職業打假的爭論不斷。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法官在相關法律糾紛中有自由裁量權。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6月5438+10月1日實施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非因日常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這意味著職業打假人如果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獲得巨額賠償,是得不到支持的。
需要指出的是,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禁止食品藥品領域的知假買假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發生食品藥品質量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有質量問題仍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對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第5990號提案(法辦函[2017]第181號)“如何處理買到假貨的行為以及知道假貨的人是否具有消費者身份”的答復進壹步明確,“考慮到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的特殊性以及現有司法解釋和實踐的具體情況, 從上述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精神來看,現階段,在食品藥品領域購買假貨或從事職業打假,法律並不禁止。
筆者認為,產品質量關系到消費者的健康安全,食品藥品更關系到民生。如果店鋪銷售過期食品,如果沒有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最終受害的還是廣大公眾,而不是不特定的大多數。普通消費者買到過期食品可能不會花精力維權,但職業打假可以在不損害社會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迫使商家依法經營。
我們支持職業打假人用法律手段打擊打假,但堅決反對敲詐勒索,偽造證據以占有方式索賠。我們也支持誠信經營的商家維權,不向惡意偽造證據索賠的偽職業打假人屈服。
在此提醒各商家註意業務合規,做好自查自糾。如果遇到惡意打假,在以下情況下壹定要積極應對和處理:
1.如果投訴舉報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真審查對方舉報的投訴內容。情況屬實但非故意的,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說明並立即積極整改,將不良影響限制在最低限度。
2.如果被起訴到法院,建議商家認真收集證據材料,積極應訴。
3.對於職業打假人采用恐嚇、威脅、勒索等敲詐手段,或者以產品更換、隱瞞等方式編造產品質量問題,或者隱瞞產品質量問題真相的,商家應當收集固定的相關證據,主動報警並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不得縱容此類變相敲詐勒索違法行為。
2022社區居委會工作總結1
為做好檔案工作,根據鎮黨委、政府有關文件要求,我們堅持貫徹《檔案法》,進壹步落實工作制度,加強工作管理,積極組織兼職檔案員參加鎮裏培訓,進壹步提高了我所檔案管理水平,使之更加規範化、標準化、科學化。對該居委會的檔案工作進行了認真全面的自查,現將自查情況通報如下:
壹是領導高度重視檔案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