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審查起訴後還要坐牢嗎?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不用坐牢。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證據不足的,應當發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所以審查起訴不壹定要坐牢,主要看是否符合犯罪條件。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仍不充分的,無罪釋放。審查的具體內容如下:
1,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查明犯罪事實和情節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基礎和依據。應當在查清犯罪事實,取得可靠、充分證據的基礎上,認定犯罪性質,認定犯罪是否適當。犯罪的性質與指控密切相關。如果只認定犯罪性質,而不認定具體罪名,就很難定性。因為在同壹性質的犯罪中,法律規定了數罪。可見,對犯罪性質的審查和對具體罪名的審查應當同時進行。
2、沒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客觀全面地追究犯罪。因此,在審查起訴時,應當註意審查是否存在遺漏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的犯罪行為。為了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就必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抓住同壹罪行的全部實施者。例如,在審查盜竊、詐騙和走私案件時,應註意追查出售贓物的罪犯和窩藏或隱瞞贓物的人。對於已經構成窩藏罪、銷贓罪的,也要壹並起訴。審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要註意審查是否有教唆犯;在審查個別刑事案件時,要註意發現團夥犯罪活動;在審查團夥犯罪時,更要註意審查是否存在對其他犯罪成員的漏控。
3、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之壹。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5條明確規定了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4.是否有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對於充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維護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首先應當審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是否給被害人造成了經濟損失;被害人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已經提起,受害人的權利應該得到保護。如果沒有提起訴訟,應告知受害者有權提起訴訟。其次,還需要查明國家或集體財產是否因犯罪而遭受損失。造成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過程也是對偵查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應當註意偵查人員的偵查活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否完備。特別是要查明在訊問犯罪嫌疑人、證人過程中,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和以威脅、誘惑、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況。
第二,審查起訴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該條明確規定了審查起訴期限和變更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這壹規定是長期審查和起訴經驗的總結,符合準確和及時處理案件的要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第三款規定,補充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上述審查起訴期限是針對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實踐中,對於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至1半月期限的限制,可以在1至1半月內辦結,也可以超出此期限。然而,必須不間斷地執行快速和及時的原則。此外,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決定,並通知偵查機關執行。* * *同壹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中止對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照常進行。中止審查,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
如果行為人真的觸犯了法律,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很有可能會依據相關法律受到處罰,比如有期徒刑。但在法律上,審查起訴是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壹個程序環節,檢察機關需要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材料,在起訴或不起訴之前作出法律認定和程序性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