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人事制度框架下,對應屆畢業生在轉入幹部編制前進行業務適應和考核的壹項制度。試用期滿,到當地人事部門辦理畢業手續,定級工資核定。畢業表格將被歸入他們的個人檔案。但必須明確,企業在招聘大學畢業生時,不應規定試用期。
我國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實施緩刑制度。例如,1981年10月4日國家教委、計委、勞動人事部聯合發布的《高校畢業生分配派遣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畢業生分配到崗位後,實行壹年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滿後,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的,定級。考核不合格的,試用期可延長半年至壹年。試用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級工資標準降低壹級處理。”1987年7月22日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見習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科畢業生分配後,原則上應安排到基層當學徒。試用期為壹年。入學前從事實際工作滿壹年的,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免於試用期。壹些行業的人才需要更長時間的實踐鍛煉,試用期滿後可以自行安排。”所以,在性質上,試用期也是試用期。按照國家規定,原本是有壹年以上教齡的民辦教師;被高等學校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錄取,畢業後仍從事教師工作的,可以不實行試用期;原全民所有制或城鎮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工齡在壹年以上的專職職工(不含學徒、見習、見習、臨時工、合同工等。)被高等院校或中等專業學校錄取,畢業後可不實行試用期;獲得博士或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將進入企事業單位工作,不設試用期。見習期滿,見習合格的,由畢業生寫出個人總結,填寫《高校畢業生定級表》,基層單位簽字蓋章,報當地人事部門。根據定級人員匯總和基層意見核定定級工資,定級表歸入個人檔案。試用期滿不符合試用期要求的,試用期可延長半年至壹年,或降低工資標準;如果表現特別差,可以辭退,學校會重新分配工作。隨著時間的推移,大學畢業生的就業形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1997年3月24日,國家教委發布新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暫行規定》,高校畢業生就業實行“供需見面、雙向選擇”,原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同時廢止。1999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壹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50號)文件強調,嚴格按照《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暫行規定》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2002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壹步深化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19號)。文件強調,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必須深化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和社會就業制度改革。要進壹步轉變高校畢業生就業觀念,建立市場導向、政府調控、學校推薦、學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就業機制。隨著時間的推移,原本作為建立見習期制度基礎的《高校畢業生調配派遣辦法》和《高校畢業生見習暫行辦法》已經失去效力。
實際上,原國家教委、原勞動人事部制定的高校畢業生見習制度,就是專門針對畢業後由國家或政府分配工作的畢業生的。原勞動部1996的回復也重申了試用期的問題,但也是針對分配工作的高校畢業生。雖然國家有關部門沒有明確取消試用期制度,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已經取消了計劃經濟體制,所有企業都不再具有行政性質,享受行政級別。與此同時,勞動關系的建立也發生了變化,國家給高校畢業生分配工作的制度基本消亡,高校畢業生實習制度也失去了立足之地,形同虛設。在我國現階段,高校畢業生不再實行分配制度,所以原有的見習制度基本不適用。高校畢業生(勞動者)通過市場招聘等雙向選擇與企業建立的勞動關系受國家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範,用人單位不得以試用期制度為由,試圖規避勞動法(廣義)規定的法律義務和責任。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我國所有企業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必須適用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規定。現在很多國企還是要求畢業生實行試用期制度。因為這類企業來自計劃經濟時期,所以也受到計劃經濟時期政策的束縛。但無論如何,試用期制度明確只適用於國家分配的高校畢業生,不適用於通過雙向選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國家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和畢業生就業政策明確的情況下,企業以實行試用期為名,要求通過市場招聘錄用的畢業生實行最長1年的試用期,屬於違法行為,混淆了概念,變相延長了試用期。
綜上所述,目前對試用期的理解需要註意兩點:
第壹,適用範圍。根據教育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規定(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2006]59號),試用期只針對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因為沒有勞動合同,有勞動合同的企業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否則沒有法律依據。
第二,時間限制。國家還明確規定了機關新員工的試用期時間,明確規定試用期為半年至壹年,壹年為其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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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問題回答
1.《勞動合同法》中沒有關於試用期的規定。在網上搜了壹下資料,發現試用期只針對國家分配的畢業生。現在不存在分配的問題,所以沒有試用期。這是正確的嗎?
答:“沒有分配問題就沒有試用期”,這是對的,至少對企業是這樣的。原因是作為試用期制度建立基礎的原行政文件(行政規章)已經失效。1997 3月24日,國家教委發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暫行規定》,畢業生就業實行“供需見面、雙向選擇”,原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同時廢止,這壹點非常明顯,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全國高校畢業生就業都是按照《高校畢業生就業暫行規定》執行的,不可能按照原來計劃經濟時期的規定給妳分配工作。同時,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國家勞動合同法正式生效。企業要訂立勞動合同,必須按照國家現行法律辦事,否則就是違法的。超越勞動合同法私下約定的事項不受法律保護,勞動者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那麽既然作為原試用期制度的規章制度和文件(註意是行政規章制度)已經失效,為什麽事業單位還可以實行試用期呢?
答:那是因為幾十年來事業單位的文件都是繼承下來的。最近的事業單位國家工資文件,如國民步發〔2006〕59號、95、100,仍然使用試用期的稱謂和稱謂(而公務員工資文件(國民步發〔2006〕58號)使用“試用期”。但必須指出的是,文件只在事業單位有效,企業不可能套用有行政編制的事業單位的文件。事業單位由人事部門管理,企業由勞動部門管理。在勞動法律和勞動部門的行政文件中,並沒有“試用期”這個詞。
3.“試用期是定級為國家幹部前的壹次考試”,這樣對嗎?
答:這種說法是正確的。原因是試用期制度壹直以來只針對行政單位(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企也享受行政級別和行政待遇)。目前試用期只在事業單位實行。當然,期滿時,事業單位會將畢業生報當地人事局進行行政等級評定,如辦事員(10至15級)、辦事員(9至14級)、副主任(9至13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