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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懷孕解雇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懷孕的員工也可以被解雇,當該員工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時。懷孕期間,準媽媽的“護身符”並不是壹切。在職場中,女性因為懷孕和照顧孩子,與男性或未婚女性相比處於劣勢,這讓已婚女性苦不堪言。為此,中國頒布了許多法律,保護婦女在懷孕、分娩和哺乳期間的權益。比如《勞動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可見,懷孕員工也可以根據其他規定辭退。案例壹:懷孕白領因試用期表現不合格被辭退,被支持。剛剛結婚的年輕白領莉莉,婚後不久為了方便照顧家人,打算應聘壹家物流公司的倉庫主管壹職。當時麗麗和物流公司約定試用期壹個月。入職不到半個月,物流公司人事部門通知麗麗不適合現在的工作,並表示會給她兩周左右的時間,等她有了新的工作意向,公司會和麗麗解除勞動關系。但是莉莉在不到兩周前發現自己懷孕了。當拿到醫院的化驗單時,麗麗壹開始很驚訝,後來又暗自慶幸。她趕緊找到公司經理,說自己懷孕了。根據法律,懷孕期間的員工不能被解雇。公司經理說,他的公司辭退麗麗不是因為她懷孕了,而是因為麗麗不適合現在的工作,所以可以辭退。麗麗不服,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因為物流公司對員工的招聘程序非常完備,試用期員工的考核內容非常詳細,可考性強,其考核內容證明麗麗不符合物流公司的要求。最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仲裁機構判決麗麗與物流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終止。麗麗不服仲裁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作出的判決與仲裁結果壹致,判物流公司與麗麗解除勞動合同。法官說法: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該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結合本案,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即使是懷孕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僅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女性員工即使懷孕了也需要努力工作,憑借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得到用人單位的認可,才能獲得工作,否則用人單位可以以“不合格”為由拒絕錄用。此外,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完善的用人程序和考核內容,對試用期員工的考核也要盡可能的細致和可考,這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對不合格的人說“不”的時候有底氣。二:計劃外生育二胎,孕媽媽違反公司規定被開除。今年快四十歲的李梅是壹家私企的財務總監,年薪30多萬。老公愛自己,兒子聽話可愛。她可以被描述為壹個家庭事業幸福的成功女性。今年年初,李梅意外懷孕,而且是二胎。雖然李梅家裏不符合生二胎的條件,但是家裏人非常支持生二胎,壹致決定再要壹個。因為高齡懷孕,李梅不得不請假生孩子,因為公司規定明確規定“凡違反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員工,壹律解除勞動合同”,李梅不敢讓公司知道她懷孕的事情。然而紙包不住火,壹個月後,公司給李寄去了終止勞動合同的快遞通知。接到通知後,李梅怒不可遏,認為自己雖然是二胎,但也是孕婦,公司不應該在她懷孕期間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為此,經仲裁,李梅直接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公司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萬余元。法院經審理,未支持李梅的訴訟請求,確認公司與李梅解除勞動關系,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法官說法:李梅所在公司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凡違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的員工,壹律解除勞動合同。李梅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並在員工入職手冊上簽字確認。現在李梅生了二胎,違反了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屬於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基於此,用人單位與李梅解除勞動合同有法律依據。故判決用人單位與李梅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在計劃生育的國策下,中國對二胎的生育仍有壹定的控制。機關、事業單位和很多企業都在單位規章制度中列出了“違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員工壹旦違反,將被視為“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同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也明確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因此,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違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解除勞動關系”,且員工明確知曉,那麽壹旦女員工違反,即使懷孕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三:我想跳槽,提前解約。發現懷孕的準媽媽後悔“遲到”了。年輕貌美的王靜大學畢業後,進入壹家醫藥公司做醫藥代表,與醫藥公司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雙方於201165438年10月30日解除勞動合同。2013八月中旬,壹家比較有影響力的藥企向王晶伸出了橄欖枝。因為新公司開出的工資比原來的高很多,王靜很激動,與所在公司協商於2013年6月解除勞動合同。在與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前,王晶被查出懷孕。推測王晶在2013 10月前懷孕。因為懷孕,王靜不能去新公司,於是以懷孕期間公司不能與孕婦解除勞動關系為由,要求恢復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被拒絕後,王靜提起勞動仲裁,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無效,恢復她與醫藥公司的勞動關系。法院經審理認為,王靜與醫藥公司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明確寫明“王靜同意於10月313,1,2065438解除與醫藥公司的勞動關系”,該協議書由王靜簽字;而且王靜與醫藥公司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協議》也明確記載了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王靜獲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及其他相關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現王靜主張其在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時對自己懷孕的情況不知情,如確認協議無效,恢復與醫藥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表示:離職員工能否以懷孕為由要求與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系,關鍵在於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時,員工是否告知用人單位自己懷孕。結合本案,王靜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告知單位自己已經懷孕,因為當時並不知情,所以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程序應該是公平、平等、合理的。如果王靜在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告知了用人單位自己的情況,而用人單位仍然堅持解除勞動合同,那麽用人單位就是違法的。本案中,王靜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的請求可以得到仲裁機構和法院的支持。現在王靜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後,發現自己懷孕了。這個時候再提壹些要求已經來不及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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